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07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此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就互联网相关产业而言,对外资企业原则上不是“鼓励”、而是更多的“限制”或“禁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四、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 录像放映公司
9.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 色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