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答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提出的若干问题
胡志平
摘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主政治即成为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为寻找中国化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首次系统解答了中国执政党与法律、宪政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创新之路和具体时间表。
作为中国法学专家、北大著名教授的贺卫方,不可能给我提出什么问题并请我解答。我是从网上披露的西山会议纪要中看到了教授提出的法制观点和政治观点,我自我认为,我可以回答教授提出的若干问题。
本来,从“文革”中过来人,命运曾被政治运动苦苦捉弄过,对当今凡涉及政治的事常有敬而远之情绪;本来,在我的网站,我只关心新闻学、哲学和经济学。但,这两种原因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对政治、对法制、对法学就从来不懂不问。
其实,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
解答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登记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严格按新的法律登记制度来衡量一切相关事物的合法性,那么中国绝大多数公民均可被认定为“私生子”或“私生子”的后代。因为我们的父辈、祖父辈都经历了这种不经过法律登记的婚姻,我们都成了男女通奸的“私生子”或“私生子”的后代。包括我
幸好,法律还有另一种不针对形式而针对内容的规范,即必须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指新婚姻法之前的事实婚姻)。婚姻登记是以填单报表形式实现的。而事实婚姻在其内容上则必须具备两情相悦和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这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与团体登记制度、与团体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在法理上是相通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于新中国《宪法》以及各种法律产生之前,她是在战争年代被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向胜利终点”的(这比举手表决、投票选举和登记填表的法律形式更厉害,更具备政治合法性的实质性内容)。正像我们祖父辈的“事实婚姻”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产生之前一样,我们作为子辈孙辈,没有必要因为新产生了法律登记制度,便就认定我父是不合法之父,我母是不合法之母,我自己是不合法子孙。
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法学家,可能不是最好的法学家。
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上,也并非没有合法形式体现出来。旧时农民婚姻合法性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乡里乡亲都应该知道,即男女成婚必须告知于众。为了体现这种“普遍告知乡亲”的内容上的合法性,就要选择一种类似于现代风俗“登记填表”习惯的形式,那时,虽未填表登记,则是采取了接亲仪式方式,一路敲锣打鼓地“告知乡亲”。至少,也要采取摆上一桌的婚宴形式以完成“告知”。
再看看中国共产党在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上是否也完成了“告知”手续?法律规定:合法的团体都要公开或申报团体章程和制度。这就是一个团体必须具备的是否合法的“内容条件”。而中国共产党从她成立那天起就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主张。如果今天,我们在法律登记部门找不到一本《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公开场合看不到《中国共产党章程》,那就可以认定法律登记部门从来不知道有这个团体,有这种章程。如果这个团体悄然无声地存在,则显然是违法的。而事实是,在今天的任何法律登记部门的办公文档里,均能找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不仅完成了“告知”手续,而且把团体制度章程填写在了万众的心目中,存放在了所有法律登记部门的文档书柜上。
相比上述合法组织应所具备的内容条件,可看到针对如今新团体申报登记的合法的形式定则――造一份登记表单的形式,究竟孰难孰易?
解答第二个问题:关于党在民主与法制社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
党在民主与法制社会中的功能定位,首先决定着它在法制社会政治架构中的形式定位,即在国家政体中应该出任的角色和应该占有的具体位子。
本来,中国共产党在和平建设年代的地位和作用(即功能),是《宪法》和《党章》已经明确过的问题,还有新的疑义吗?从根上说没有。可是,由于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制时期,见证过美国民主制度的归国者和拥有私人财富且望进一步参政的既得利益守望者,均在积极主张“精英治国”,这就使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与法制社会中的地位出现了质疑;更由于中国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参照性教科文本,均是引自西方发达国家,推进民主与法制的理论问题还没有实现“中国化”,这又使胡锦涛主席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面临着巨大的理论挑战和实践障碍。
岂止是
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财富差别悬殊的少数人和多数人分别对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诉求也一样有悬殊的差别。拥有巨额物权的人,在那些还在为生存权利抗争的底层百姓看来,他们已经够自由、够保障了,但实际上,富人有富人更高的权利和自由诉求。如果仅仅按照高学历素质和财富数量来分配权利和自由,这样做,中国将长期摆脱不了“拉美陷阱”。穷的愈穷,富的更富,好的愈好,差的越差。在目前这种离不开市场调节的必然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来自觉、主动地调节社会民权差别和收入差别,那就会像美国一样,需要100多年时间来等待中产阶级人口的缓慢上升,才能渐渐看到真正具有广泛意义的民主内容――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民主政治出现。其实,这对中国来说比美国更难,且不知道中途会发生什么样的剧烈动荡和未知变数。
美利坚200多年历史,前100多年的民主政治并不光彩。上个世纪中叶,伴随中产阶层渐渐成为社会主流,这个国家有民主内容的政治才越来越多;伴随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创立,美国国内以资本无度扩张为“本”的资本主义,才逐步向“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渐变。抛开国际霸权主义的资本主义本性尚未消除不说,目前,美国国内经济制度叛离资本主义并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进步十分显著。中国不需要走美国前100多年的路,它需要在稳定和谐中尽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更现实的教训是前苏联的党员干部,微笑地看着自己的政党倒台,然后拥有实权的党员干部摇身一变成为占有国资的富豪和行业寡头。贫富差别迅速实现两极分化,国内市场容量也同时陷入极度萎缩。俄国经历了10年的经济萧条后,在普京手里通过用铁腕惩治私人寡头夺回国家垄断,实现民众普遍就业,经济发展才重现生机。说明:不论在任何国家搞市场经济,市场容量是决定GDP良性增长的第一因素,服从资本垄断扩张需要的企业体制机制设计是第二因素。
怎样才能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制度安排?是选择“精英治国”,一切用实力说话,首先尽快地高度满足少数人资本权利和自由好?还是积极寻找创新制度安排,确保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好?如果选择“精英治国”,那就必须走美国“多党制”道路,
当现有执政党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时,国家才需要启动多党制形式来考量执政党行为和政见。而当一个执政党能够做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时,如果用多党制取代其地位,表面上可以迅速做到民主形式的广泛性,实际上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更多人的民主权利。因为“精英治国”的民主内涵,即话语权、参政权以及自我维权状况,均是由物权和高学历素质决定的,其背后完全依靠实力作后盾。美国是在中产阶层超过30%的人口之后,其有真实内涵的广泛民主才逐步实现。这一过程经历了大约100多年时间。在中国,为了缩短这一过程,必须高度重视相信和依靠中国共产党,必须寻找创新制度安排,确保执政党上下一致地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国90年代的改革受“精英治国”的影响,曾经动摇了正确的改革方向,所以才有几年前的不和谐状态,所以才造成上层精英和下层百姓的两头不满。
为什么靠模仿西方的多党制民主形式来保证执政党上下一致地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在中国不仅行不通,至少,在现阶段没有必要?这里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恰恰就是党与党的功能和作用不同的问题。如果问北大
第一,为人民谋利益的党,简称为“先进党”。是代表广大人民的物质、精神和政治需求参政或执政的政党。它视公众和多数人利益为己任。我们先不论“主义”的差别,也不论名称是社会党、劳动党、工人党、国民党还是共产党,其参政执政目的均要求全党做到立党为公。这类党组织如果由先进党退化,不能再带领全党多数党员为多数人民谋利益,其党的功能和作用即变成“为民主形式存在的竞选党”。孙中山创立的国民党原本是为国民争取民主、民权、民生的,最初完全是立党为公。但后来出现了为“四大家族”谋利益的功能退化,目前,它在台湾的基本功能已经变成“竞选党”。
为人民谋利益的先进党与竞选党相比,拥有政治、思想和组织纪律上的先进性差别。一个从多方面能够相比较而有先进性优势的政党,它的前途和生命力,主要在于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内党外监督问题,而不在于竞选机制的激励作用。用多党竞选制度面对这样的先进党就会流于形式,因为竞选不竞选,都是它胜出。
第二,为实现民主形式而存在的竞选团体,简称为“竞选党”。竞选党是适应广泛民主形式、为达到政治竞选目的的党组织。竞选党为竞选目的而存在,党与党之间没有政治、思想和组织纪律上的先进性差别,甚至没有党性的实质性差别。最典型的是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在“主义”上大同小异,对普通党员的入党资格要求不高,在大街上填个表即可视为正式党员。竞选党党员没有日常党内活动,甚至多数无交纳党费规定。但是,两党在竞选中的具体政见上却有见识高低之分,竞选党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充分体现“精英治国”,通过竞选也可以实现执政党代表部分选民利益。没有少数精英参与,就没有竞选党的政见高低之分,也没有代表部分选民利益的政治远见之分。
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在理论上一定要设问:竞选党能不能依靠竞选机制促使党的先进性水平不断提高?正确答案是,不能。即使是一个先进党,一旦为竞选目的而存在,所有先进性功能将自动丧失。它的主要功利将集中倾注于选拔精英、提出政见和赢得竞选上,它不需要有比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更严格的党规党纪,它只需要赢得大选。因此,竞选党有资格参与竞选,没有能力团结全党同志去领导全国。相比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的先进性,竞选党的事业成功主要是依靠三件法宝:一是能够推举出本党品质出众、才能出众的精英参加竞选;二是能够提出赢得民心、高于对手的政见;三是能够在大选过程中出台有创意的竞选策划案。所以,
只具备竞选资格的“竞选党”如果长期独霸政坛,应视为独裁;全心全意为人们谋利益的先进党在较长时间内主持政坛,如果没有或极少发生政治动荡,应视为没有“大选”形式的大选胜出。民主的形式是可以选择的,民主的内容则无法选择,它必须体现民心所向和多数人意志。
当然,即使是名副其实的先进党,其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功能也会自然消亡。其消亡条件也就是社会公平机制已经完善、社会自然公平因素已经上升为社会主流因素(目前中国,社会公平机制还不完善,社会主流公平因素是靠中国共产党来支撑的,远未达到自然公平因素成为主流)。到那时,不需要执政党调节社会差别,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也能基本达到把各种权利和公平分配调节到相对合理。达到这种社会进步的条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要求公平机制完善,在经济状况上必须要求中产阶级人口超过50%。着眼中国目前贫富差别悬殊状况,如果我们走美国200年前依赖法制不健全、依靠不成熟市场经济的自然推进之路,过早使先进党退守为“竞选党”,那就至少需要150年时间的缓慢进程,如果积极依靠先进的执政党主动调节差别,可能50年足矣!
第三,是指为结成有限范围互助关系的社会团体,可以简称为“互助党”。比如“北大同学会”、“清华校友会”、“同乡会”等等五花八门,不论名称是什么,其实都是有限范围的互助党派。多数互助党都拥有间接的政治团体功能。
中国现有的互助党很多是国内知识阶层受现代西方国家启发学来的,但是,多数没有学到“为国家荣誉服务”的根本。在我国,除了像“中国残联”这样的少数高档次互助党之外,目前多数互助党派相比美国某些成功的互助党,还显得档次低得令和谐社会不堪忍受。不过是同乡拉拉同乡,校友提拔校友的个人关系网之类。尽管表现的是一种人际关系,却间接影响到了社会政治、经济格局和科技成果格局发生变化。著名记者水均益在CCTV《高端访谈》节目中,曾就美国耶鲁大学神秘组织“骷髅会”询问一位诺贝尔奖得主:“骷髅会”的章程宗旨究竟是什么?那位美国高端人士回答:“请原谅,我不能回答你的提问。‘骷髅会’究竟做什么,这是秘密。即使校方当局也说过,他们无权干涉学生们的自由结社。”挺神秘!其实,水均益以后碰到类似问题不必只向“高端”求问,可以打电话试着问问处在“低端”的人是否知道。我认为,凡是研究过党派组织的学者可能都知道。
“骷髅会”就是“互助党”之类。它包括学生成长过程的“心理互助”和成才之后的“事业互助”两种功能。“骷髅会”的骷髅标志就是一种为了成就事业可以视死如归的磨练心志的标志。从电视上某些零碎画面中可以看出,这个学生心理素质互助组织,有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会员自由的严格纪律和服从心理素质锻炼的特殊组织活动形式。参加“骷髅会”的高才生都出于自愿,这又符合美国宪法。到2006年,“骷髅会”会员中先后涌现出了5位美国总统和20多位诺贝尔奖得主,这在世界范围是极为了不起的成就!我们可以分析,当总统或摘取诺贝尔奖桂冠,均需要意志坚强基础上的才能出众;而获得诺贝尔奖尤其需要经过学术高端人士就其成果向诺贝尔评委正式举荐这一重要程序。也许,“骷髅会”在其会章中恰恰有这种会员间的“互助约规”。于是,这些既是“骷髅会”会员又是占据学术高端地位的人士,就可以秘密地换手抓背,相互举荐并频繁举荐圈内人入围诺奖侯选名单(瑞典皇家评委并非都是科技圣人,他们严守的死规矩,正好可以被频繁举荐所攻克)。于是,“骷髅会”会员得奖越多,进入国际权威机构的人士就越多,越能造就会友得奖几率更多的举荐条件。这样,他的会员中奖率自然就高出他国和他人许多倍!当然,“骷髅会”究竟在秘密干些什么?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它的会章所规定的互助事项是经过了正式注册的。从客观上看,“骷髅会”会员造就了5位总统和20多位“诺贝尔奖”得主,这为美国争得了极大的国际荣誉。所以,不论是校方当局还是美国政府都愿意替它注册的互助事项保密。不像中国的多数互助党,既不正式注册,其互助事项也不敢声张。
美国类似“骷髅会”这样的可以使自己的影响力直达学术高端、国际精英高端的互助党,现在已经不止“骷髅会”一个。他们都在忠心耿耿为美国荣誉工作。
总之,互助党的性质和功能是有限范围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事业互助,它既不能成为执政党,也不能转变成竞选党,它是利用党派组织形式来结成不宜公开的人际关系网,通过隐蔽渠道间接影响和改变国际、国内社会格局、经济格局和事业成功格局。互助党如果寄生在为人民谋利益的政治团体内部,可以改变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使大组织功能被部分消蚀和瓦解。所以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最好像“骷髅会”一样有经过申报登记的明确的互助事项,像“中国残联”一样宜相对独立于执政党组织之外。
第四,为某种意识形态和精神寄托而组建的信仰团体。简称为“信仰党”。它是一部分公民为了共同的信仰、共同的思想归宿和共同的前卫思想(比如独身主义、快乐生活联盟等等)而结成的同信仰社团。真正的信仰党只为信仰而组织而存在而活动。比如法国倡导裸体主义的社团每年都要光着身子在公开场合做集体照,有的也为信仰举行一些公开集会、游行或其他展示活动,以此昭示某种信仰的存在和发展。某些信仰团体存在着潜在发展规模。信仰团体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转变成参政或执政团体。对信仰团体要禁止邪教蔓延。
从上述四种“党”的功能定位中,我们清晰地意识到:一个能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除非它自己愿意退守为“竞选党”,实际上没有任何竞选党能够取代它的地位。同时,竞选党依靠竞选机制不能造就党的先进性,把党的先进性寄望于两党竞选制度,是目前法制建设思想的最大误区。那么,中国共产党靠什么样的制度创新和有民主内涵的政治改革才能保证自己的先进性和长远生命力呢?
解答第三个问题:关于先进党的先进性约束与法律底线约束问题
党组织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或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构建一个法制社会应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人们切记不要把这一原则理解成:党的所有言行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模板,都必须是法律概念形式的复制。如果这样,那就完全错了!
美国“骷髅会”的会章绝不是美国宪法模板的复制,不然,它就没有任何可以保密的东西。假如“骷髅会”没有相比法律底线更严格的章程、制度和纪律,它既造就不了会员成为总统品质的心理素质,也造就不了20多位诺奖得主的人才品质和坚强人格。如果全社会成员均是用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来要求自己(即某些人品和道德素质不高的公民常说的一句话:“我只要不犯法就行了!”)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有品质高尚、人格高尚、道德高尚和意志坚强的人。
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有高尚人格的人是不受法律约束,而只受道德约束的人。这一命题,是体现法学基本原理的命题,是关系到所有法理大前提的命题(2006年,我提出这一看法后,高等教育政治教材编写大纲也基本认可并且把《大学生道德规范与法律常识》合成一本教材)。因为,法律所要调节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均属于底线范畴,或属于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法律之上,还有高于法律底线的人格品质,还有为着他人利益暂时让渡个人权利和自由(人权)的自我牺牲精神(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所以,有高尚人格的人与法律规范常常无缘。我们这样大一个国家,13亿人如果都只是以法律底线为做人原则,法律制度执行起来的压力就相当大;如果有其中一部分人以高尚人格为做人准则,法律制度的执行难度就减轻了压力。
当一个先进党的党员举起拳头向人民宣誓:“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随时准备为人民利益牺牲自己一切,包括生命”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对法律赋予的个人权利针对大局利益的一种让渡或暂时保留个人利益的使用权。在法理上,让渡不是违法,暂时保留个人权利也不是践踏法律,而是更高意义上的行使个人权利和行使个人自由。它集中表现为誓词中的一个关键词:“我自愿……!”
先进党的党章不是法律的复制品。当一个党派被国家司法部门认定为合法组织之后,实际上这个国家的法律也同时认可了这个党的章程、制度和纪律。不论党的章程、制度和纪律是否相比法律规范更加严格,均可视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这里,唯一的界限就是:党组织不能用党的章程、制度和纪律去约束和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只能约束自愿加入这个组织的一切成员的言行。
可见依靠法律规范不可能造就一个先进党。党的先进性必须依靠相比法律规范更严格的章程、制度和纪律。在这一点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宪法》和《党章》的显著不同。如:《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物权等等,而《中国共产党章程》则要求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必须严格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铁的纪律;必须随时准备为人民利益牺牲自己一切,包括生命。这样的规定,对自愿加入这个组织的成员来说,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权利的“让渡”或在关键时刻暂时保留个人利益使用权,同时也是党性意义上的先进性体现。如果这个党有许多成员是被强迫加入组织的,性质则违法。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有许多不明不白的物权所有者(包括不少共产党员)对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制度”恨之入骨。在中国反腐败制度不完善时,那10多年只有共产党的“双规制度”对调查和惩治腐败起了“制度擎天柱”作用。但到了世纪之交,从党内到学术高层,诸多微词均是集中于“双规制度是践踏《宪法》和法律的法外权力”的议论上。我们知道这些微词产生的背景。其实,要解决《党章》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很容易。你是共产党干部,你先宣布不接受党的章程,先宣布放弃你的官位和权力,然后你才能在需要交代问题时反对“双规”或逃避“双规”。而你,不能在接受了党的章程时又强调自己只需要法律约束,不需要更高更严的纪律约束;你也不能在没做高官的入党时、在没有什么可以让渡和保留的时候,信誓旦旦地向人民做出了个人权利让渡的承诺和保证,然后等到升官发财之后,为了保护你的私产又不想让渡或保留个人权利和自由了。你对党的个人自由的让渡承诺是终身的!党针对每个党员严重违纪问题实行“双规制度”也是终身的!
“双规”制度在目前中国反腐败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是制约党内腐败现象的最有效制度,党内所有腐败分子都害怕“双规”――因为它与法律授予的人权不同,这是一项在未交代清楚问题之前,就可以严格限制党员干部人身自由的办案制度,你是共产党员就必须无条件服从!而且,它只针对入党时有过个人权利让渡承诺的党内成员,并没有针对《宪法》应所保护的13亿普通公民。先进党没有更严格的规章,如何达到先进性?连共产党员也只要求遵守法律底线即可,共产党还能否称之为先进党?
关于媒体言论自由和公民言论自由与党对媒体的领导权问题。我们可以认识到的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与法制现状主要有三点:第一,据笔者观察,如今中国普通公民在言谈中公开批评或谩骂国家领导人,已经没有任何人因此“犯法”。普通公民信口开河的言论自由度已经不亚于美国。第二,党对党报、对党员记者编辑的严格管理和限制,是属于党内纪律问题,只要《宪法》认可这个党和这个党的对内章程,党对党报和党员记者如何管理,也自然合法。第三,中国媒体进入市场化运作时间并不长,中国人习惯于把媒体刊登的一切视为公开倡导的东西,中国媒体对中国公民的道德思想影响力不可低估。在这种国情下,宪法和法律禁止的一切道德低下和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言论图片如果被刊登出来,而执政党不予干涉和管理即可视为党没有遵守“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本节,主要是理顺先进党规和国家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总之,先进党的先进性约束一定要体现高于法律底线的道德约束和纪律约束,一定要体现先进党成员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有所让渡、有所保留。把党内约束与法律对普通公民的约束区别开来,可以为中国法制建设增加引擎动力,使法制社会更有效、更有序、更快捷地向前推进。
目前,《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多数成员身上是能够体现的,我们也看到在部分成员身上并未体现,即个人权利该让渡时没有让渡,甚至存在较严重的腐败行为。治理腐败与寻找确保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有效民主形式,是现阶段政治改革的当务之急。
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民主形式的选择与民主内容的实现问题
把上述几方面归纳起来,
以美国已经成熟的国家政体结构来理解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权力架构,
与美国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一开始就存在一个能够团结全党领导全国的先进党。它的政治体制是在宪法承认并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前提下的政治体制或叫权力架构。这种权力架构,在运作效率上相比美国政治体制效率更高,创造国家安全、稳定和发展的局面也比美国政体施政成功的概率较大。当然,这样的权力架构同样是在发展和探索中,也遇到了两次历史性的质疑。一次是十年动乱之后对党的极左路线为什么会长期存在的质疑,我们找到的原因是:党内缺少民主与监督,国家缺少民主与监督。另一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权力腐败问题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党的先进性和它的执政地位一并受到质疑。仔细查找原因,仍然是老问题:执政党内部和外部缺少民主与监督。
这次质疑甚至超过了针对极左路线。在找不到出路时,人们很容易搬来西方世界的现成模板。有的说,中国必须走“君主立宪”之路(英国和日本模板)。那要问:中国“君主”是谁呢?如何产生呢?实际上还得依靠党派们来推举国家精英。如果是执政党一党推举,那就和现在选举党的总书记差不多,提法变了,别的很难变;如果是多党推举“君主”,那就与多党竞选差不多,这自然就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走上了多党制道路。
笔者最近从网上看到了一则消息,有台湾高层议员评价大陆腐败现象,之后却盛赞胡锦涛、温家宝“这些中央高层人士却让人看不出任何问题”。这样的评价,是钻着牛角尖想找问题的对手得出的结论。说明中国现存的政治架构不是不能产生品质最优的权力者,而是幅员辽阔的行政区域,确实存在着中央想管好而管不好的权力队伍,和可能导致腐败蔓延的各地因素。这就必须依靠扩大民主与监督、推进民主与法制来解决。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或解决什么问题的实事求是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中共执政党的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力架构,应该仍然是适合现阶段国情的施政体制,中国政治改革的主要方向不是急于否定现有权力架构,而是通过扩大民主与监督改善现有的权力架构。
第一,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向前推进一步。
表面看,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有不治之势。实际上,多年来在治理腐败以确保执政党的先进性问题上,我们没有找到“腐败七寸”。打蛇要打“七寸”。中国腐败滋生和蔓延的路径,不是自上而下,也不是自下而上,而是自中间层向下和向上同时蔓延。这与各地商家寻找权力租赁、必须先拉干部下水,必须寻找商业贿赂的“最经济捷径”的运作方式有极大关系。商家依靠保护伞或依靠权力租赁,想把违规或不受公平竞争约束的生意做大,他所依赖的权力过小,其利好前景也不大。他期望寻找大靠山却必须从中间层人脉开始下功夫和动脑筋。从近几年全国审理结案的所有腐败案情来分析,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大案要案,其涉案人员均包含一省范围的厅级干部或一个城市范围的局级干部。如果只看案情报道,他们和其他涉案人员一样,都是案件中的参与者,其实,中间权力者恰恰就是所有腐败大案形成气候的关键环节。
我们建议:把这一中间层次、也就是可牵涉到腐败行为能直接向下指使、也可以轻易与上沟通或联动的、占执政党干部为数不多的这部分权力者,作为特殊监督对象交给独立监察、监督体系预防和监督。可以组建独立的廉政机构,也可以由民主党派以换届选举形式组成“联合廉政监察委员会”。把中共党委直属检察院管辖的反贪局移交给独立反腐机构,或“联合廉政监察委员会”。各级党委主管的反贪局应撤销。
“独立反腐体系”只聚焦上述中间层党员干部,行使类似香港廉政公署职能的全方位监督、预防职责并行使独立办案权。我们看到,目前中国之所以由中纪委牵头查处的案件,其成果不同凡响,原因正是因为中纪委不易被商业贿赂污染,保持了清正廉洁。如果直属中央的独立反腐机构或多党合作的“独立廉政体系”仍不能遏制权力腐败,才可最终证实执政党退守为“竞选党”已经是内因而致的大势所趋。
第二,把体现人民民主最广泛的表决权利向前推进一步。
我国广大人民参政议政的选举权、表决权,目前仍然是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通过代表参政议政制度来体现的。这一拥有广泛民主内涵的人民民主的实现通道,由于经历过“文革”时代极左路线的扭曲和践踏,已经在部分人民群众中丧失信任感。但是,应该承认目前的人民议会制在人民民主的实现通道上、在保障人民所寄望的基本选举结果和表决结果上,仍然能够体现和代表最广大的人民意愿。比如,由本届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务院总理(首相)温家宝,在全国城市居民和广大农村中就享有崇高威望。我相信:如果举行全民信任投票,胡锦涛、温家宝的信任支持率将会很高。
事实上,不论是采取美国那种大选方式直选总统,还是采取通过选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的方式间接选举政府领导人,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问题。民主的根本内容是什么?是要最终体现人民意志和意愿。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民学历差异、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行使个人参政权、表决权的民权表达质量差异极大。在这种条件下,不顾国情直接“针对某个人”举行大选或直选,将有众多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民主权利,由此也将造成所能实现的民主内容只能体现一部分人意志,这就酿成了只图民主形式、愧对民主内容的悲剧性结果,动乱必在其中。
然而,面对复杂的全球化国际形势,中国却又不能不体察多数国家对民主方式的理解。这就是:即使是通过间接渠道实现的代表民心所向、表达多数人意愿的民主内容,它也应该有一种简明形式把人民的意愿体现得十分清晰。我们建议:中国应适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尽早把体现人民民主最广泛的表决权利向前推进一步。即在人大间接选举的基础上,增加全民信任投票这项意义重大的民主形式,时间选择在历届人大换届选举的第二年度。以此告知全世界,中国目前的权力架构和政府领导人是为全体公民的政治意愿所信任所公认的。此后,逐步推进信任支持率与人大罢免挂钩;最后,再渐进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总理直接选举。
第三,把体现“人民立宪”的法制观念向前推进一步。
正像美国总统的地位和权力是美国宪法赋予的一样,没有美国宪法就没有美国总统的权力和地位。中国共产党目前的执政地位也是明确写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共产党不论是依照党章约束党内成员,还是依照法律规范公民的经济、政治、生活行为,均体现的是合法的权力架构的权力行使。
正如
我们建议:由于中国能否构建民主政治已经成为国际国内所争论的焦点问题,更由于这个焦点问题的实质是,是否以美国宪政为模板还是不以美国宪政为模板的政体和权力架构问题,人大和中央可以考虑10年后针对《宪法》确立的执政党地位举行全民投票,并从此形成中国第一层次权力架构:人民立宪确立中共执政党地位,使之成为中国化民主政治的最高体现(它相比西方民主政治的创新优势另文阐述)。我们知道,在战争年代人民群众“用小车把中国共产党推到了胜利终点”,这是比投票更真诚的“人民立宪”。在和平年代,应该寻找和平年代的法律形式以体现人民群众再度把执政党推到权力顶端。每10年一次人民立宪,既表明不同时期的需要,也激励执政党不能忘记执政地位来自多数人民的拥护。
2019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过100周年。在100周年到来之前基本实现中国化的民主政治制度创新,使“五四”先驱们高举的民主大旗能在中国共产党治下从形式到内容被梦圆成真。这是中国共产党彪炳千秋的业绩,经过一个世纪的奋斗,只有中国共产党能为五四运动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此10年内,可以有计划试验一到两次不公开的公民意志调研。如果10年后,中国人民最终选择的依然是目前宪法确立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美国却依然在那里说三道四,那就要问问:你美国所追求的民主政治,究竟是一种热闹和好看的形式还是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民主内容呢?
(注:为什么选择10年之后?因为中国需要中等收入阶层成长为社会稳定的主流;因为90年代之后某些局部性改革所采取的不和谐做法可能促成了党内去党性化思潮的形成,也损害了许多人的感情和政治倾向,需要作些适当调整。)
中国民主政治的创新机制应该怎样设计呢?(未完,待续)
本文撰写于2006年4月30日-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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