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整理而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了: 一、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给付时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N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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