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应该遵守法律的地方


最应该遵守法律的地方

---------------关于官渡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特别质疑书

  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及院领导

  2007年11月27日,我到贵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值班法官以诉讼的纠纷合同中有仲裁协议的条款为由,口头拒绝立案。我要求立案庭依法给予一纸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并找到相关的领导,但答复依旧:即不立案,也不给予不予立案的裁定。对此,本诉讼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反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而另一方面,我所陈述的质疑理由,相关法官不予理睬,对此,我只能书面向贵院表明,请予明察:

  2006年2月16日,我与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编号:京销2006—0398),使用的是由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根据该合同使用说明第六条:“本合同文本中的[]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选择的打√,不选择的打×”的说明,选择的前提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但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样本,已经印刷成为打√或者打×的选择,事实上是开发商单方面的选择,剥夺了当事人另一方选择和并进行协商的权利,违背了该合同使用说明第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诉讼人认为合同编号:京销2006—0398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方式所“约定”的“霸王条款”无效,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合同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强行印刷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必须是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仅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及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愿原则,而且事实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这样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使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可以认定为该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同时,就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以上意见,请法院明察,知错能改。

  质疑人(签名):樊涛20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