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贷新政出台前后,各方面的迹象正在证明,如果此次房贷新政还不能令市场达到管理层的期望,那么今后,国家也许还会有其他更严厉的调控措施,调控力度或将加大。
央行9月28日称,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近日研究了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消费价格和资产价格上涨偏快的原因及机理,探讨和区分总量性因素、结构性因素、国际传导及重新定价等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并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和落实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同时,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外贸、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应继续实行稳中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适当加大政策调控力度。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最新发布的报告指出,央行和银监会9月27日联合出台的房贷新政,是近年来监管层针对房地产市场最为严厉的一次,并且有可能拉开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序幕。
黄金周刚结束,又有消息称,银行会对于贷款购买第三套的纯粹投机行为加压,首付比例可能会调到50%以上甚至不办理贷款。不少银行已经指示下级机构近期从严把关房贷审批,等待总行出台实施新政策的时间表。
为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国土部10月8日发布消息要求,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各地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据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最新版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可知,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方式出让,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也就是说,出让金须一次付清,开发商将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对于市场来说,这将使动辄成交总价数十亿的地王或许将因此大大减少。
对于眼下的中国内地房地产市场,政府或许将从香港特区1997年的经验教训中获得一些下一步深化宏观调控的启示。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分析,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强烈的增值预期驱动下,购房资金成本/租金比率上扬,从1990年一季度的1.1倍上升到1997年二季度的2.2倍;在此期间月供/租金比率从0.97升至2.04。与此同时,房地产价格一路大幅飙升,1990-1997年住宅价格指数上升3倍。
香港房价在1997年前不断上升。1990年-1994年,住宅价格指数上升73%,这与当时宽松的货币环境和通货膨胀有关。在之后的两年中,利率有所上升而且政府实行了反投机政策,房价有所回落。在1996-1997年间,房地产价格上升至历史高位,主要是因为1994年7月实行的对土地供应的限制和大量资金的流入造成供不应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加上土地供应的解冻,房地产价格泡沫破灭,并在之后的7年大幅下降。1997年7月到2003年7月期间,香港住宅价格指数暴跌65%。
期间,许多人沦为负资产者,即把房子卖了也还不起银行按揭贷款。
香港1997年的经验教训启示着,房地产泡沫膨胀得越大,将来公众和政府为之付出的代价越沉重,价格调整的时间越长。
1997年房地产泡沫破灭后,香港的房价下跌了2/3。
持续的房价高涨,使得系列调控政策失灵。刚出台的房贷新政,一方面将抑制已经拥有自有住房者的二次置业冲动,另一方面亦可以降低投资收益比的方式对房地产市场上的投资热潮加以限制,因而一出台就已经开始改变房市的预期。不过,由于房贷新政本身在设计上尚存在一些漏洞,再加上对未来的执行情况尚是未知数。因此,还有舆论认为,房价高企的局面还可能重来。这样,房市很可能遭到进一步打击投资回报预期的政策。这些可能的政策,包括取消期房预售制度,进一步全面提高首付、乃至对二手房取消按揭,更强硬的行政调控,更严格的土地政策,从严执行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一些项目长期建设而不竣工问题出现,2006年4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在《出让合同》已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日期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明确“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还要明确同意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在第十条还约定,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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