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与经济学


  赌博,自古以来就已有之。但赌博毕竟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之行为,影响甚坏而被大多数国家以及各个阶段的社会所禁止。通过如下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为何大多数国家里赌博不能被合法化?但是也有的国家,如美国将赌博视为一种合法行为,并对其开征博彩税,但不能据此认为美国就将赌博作为一种鼓励性产业加以发展,而是存在着其有利的制度条件。

首先,赌博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具有理性的成分,但很容易导致不理性的后果。而这就与社会每个居民的投机倾向和风险偏好相关,如果社会的每个人都试图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获得收益,并得以实现的话,那么正如 “收益越高,风险越高” 所揭示的,摊上赌博,就很可能置个人生死、安危于不顾了,这样的一种风险,并且可能造成不理性的后果,最终使社会陷入不安定状态。因此,人们没有了安全和诚信的预期,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公众之间的信用度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费用将增加,并陷入恶性循环当中。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发展经济的内在动力和经济运行的非制度因素,那么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将停滞不前,因为要构建社会公众之间的诚信关系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因此,既然有效抑制社会不良的偏好并加以调节,引导社会公众行为合理化是政府的职责,那么对赌博的法律制止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其实,美国让赌博事业合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背景在于它具有比较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旦赌徒赌博成性,倾家荡产,自然有社会信用制度在约束着赌徒的进一步行为,使他面临着最为硬化的社会约束。因此,尽管美国人也可能因为赌博陷入不理性的后果,但他们有信用体系在约束着,因而“相对理性”。但世界上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具有发达的信用制度足以约束社会的非理性,如果在信用程度低的国家使赌博合法化的话,势必造成严重的信用危机。

其次,赌博这一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基本上属于零和博弈,也就是说赌博不能创造剩余价值,不能对经济增长产生贡献。而我们知道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发展经济,试想如果全民都参与赌博,则影响程度最小的后果那也会是造成了现有社会财富在全民之间的再分配,而不会对财富增量产生影响。因而从发展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没有理由提倡赌博合法化,尽管并不是每个人都是风险偏好型的。更为严重的,正如上述所说,赌徒将摊上这一“不劳而获”的美事,无法自拔,陷入恶性循环,社会秩序紊乱,对经济发展无益。美国使赌博事业合法化与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通俗的说,GDP和社会财富总量庞大,那么允许其中一些人赌博来获取“闲暇”,不从事价值创造也是可以的,这对经济的发展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再次,美国开征博彩税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和参与收入分配的精神。其理论依据在于,一方面,最优课税理论认为,对赌博这一闲暇互补品的课税,近似于对闲暇的课税,因而可以矫正整个商品税系对经济的非中性问题,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和超额负担,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达到效率的后果。另一方面,将赌博收入纳入到应税所得体系中课征所得税,参与赌博的收益分配,不仅是美国税制的做法,也应成为发展中国家优化税制,建立完善的财产权制度的要求(这种税法上的处理与将赌博是否视为合法行为是两回事)。在赌博被视为非法行为的社会中,赌博收入存在的重要原因是监督司法体系的不健全,将它纳入应税收入体系中,使赌博行为的预期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可以抑制赌博行为的扩张,从而弥补不健全的司法体系。

最后,即使不考虑赌博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经济影响,赌博合法化,也需要相关的制度背景。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旦在我国赌博合法化,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那些收入来源不明者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洗钱的途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腐败行为合法化。这就要求在赌博合法化之前需要整顿收入分配渠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但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需要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相关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总而言之,赌博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化的倾向,尽管对于赌博事业也同样存在着各方面的利益,包括政府征税收益,但各方都应从长远的、理性的角度看待赌博。(作者为本人好友李上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