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下面这个问题除了他以外,谁也不能正确解答。太狂妄了吧?我们国家有近13亿人口,专门研究税收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博士后、博士、专家、学者一大批;税务公务员100多万,就是这方面执法的,难道天天白拿国家的银子?如果连这么平常、经常遇到的问题都不能正确解答,还要他们干什么?
但话又说回来了,光说不做,没有说服力。研究税收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博士后、博士、专家、学者们,天天执法的100多万税务公务员们,争争气,给他个正确解答!
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他们在境外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并允许间接抵免)设立了一个子公司和一个分公司:他们某年入账子公司的股息收入90万元,在A国纳股息所得税10万元(预提税税率20%,优惠税率是10%;协定有双方“饶让”条款);他们某年分公司所得250万元,纳所得税150万元(所得税税率60%)。在B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某年取得所得250万元,在B国纳所得税100万元(所得税税率40%)。在C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某年亏损250万元(所得税税率40%)。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缴纳所得税时怎样计算抵免?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