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据统计,截至目前,外资以购并方式向国内投资只占外商在华总投资额的 6%,而在国外购并的发生比率几乎是这个数据的10倍,那么,跨国公司购并中国企业到底卡在哪里?
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理事,长期从事涉外资产购并研究的海元律师事务所彭琰律师一语道破天机。
彭琰:我国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关于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的,对于外商以购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制定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并我国的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操作规程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另外,我们还缺乏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跨国购并的配套法律体系。在具体的购并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往往出现政出多头的局面,导致购并的手续复杂难办,增大了购并的交易成本。
她还指出,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在去年10月向跨国公司推出购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或称不良贷款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对跨国公司收购国有企业的一次预演,而本次目标直指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从理论上属于两个范畴,但两个细则的推出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为了解决困扰中国经济的两大难题。
彭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压力”,目前涉及外资并购的相关立法正在加紧进行,立法部门的工作量亦非常大,相信这将不会成为阻碍外资进入的瓶颈。彭琰律师认为,其实这本属于正常的游戏规则,但由于国内企业对此知之甚少才导致其签属协议时未将其作为保护条款单独列支。在这方面,虽然我国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条款框架过于粗糙,即使跨国公司存在某些过当行为,我们也很难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我想这应该成为即将启动的新一轮购并浪潮的焦点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在任何国家几乎都存在。在比较小的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对于大国来说,尽管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失业和垄断的恐惧也使政府不得不对跨国并购谨慎有加。如加拿大的《加拿大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加拿大公司都要通知加政府,政府只对重大收购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取决于加拿大获得的净收益如何,包括对就业、资源、出口的影响;包括该项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产业竞争的影响等。
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马来西亚对并购的管理则更加严格。其明确指出,并购活动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马来西亚人更加平等的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其要求并购应该在以下方面带来净收益:马来西亚人特别是马来人的参与程度、所有权和管理、收入分配、就业、出口、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品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