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杂志记者就“50亿帝国的神秘兴衰”采访彭琰


  2004 年 9月26 日《法人》杂志记者张邦松就《广西50亿企业帝国的神秘兴衰》的话题采访了本所主任彭琰。采访文章以金沙集团的诞生、帝国斜阳、身陷信用证诈骗案为主线,描叙了一个资产50多亿的企业帝国,如何起家又如何走向衰落,这家企业的掌舵人黄树生的遭遇有着令人难以琢磨的戏剧性,在这个错综复杂的故事背后到底有着什么样的隐情?

记者:作为金沙集团的法律顾问,海元所为黄树生做了哪些案子?

彭琰:我们主要为金沙在北京几家银行的信用证欠款案件做诉讼代理   人。

记者:彭主任,黄树生是如何发家的?

彭琰:黄树生最早发迹于水果种植业,改革开放初,他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第一批弄潮儿,他在80年代初就是集体农场——南宁柳沙园艺场的负责人,凭着品种优良的柑橘和荔枝等水果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由于品质优良,其水果罐头取得了免检进入欧洲市场的许可,每年都可以稳定地大批量地把水果销往欧洲,这使得柳沙园艺场成为当地的创汇大户。而作为园艺场的带头人,黄树生自然获得当地政府的信任,这成为他日后崛起的一个重要资本。又经过一系列的运作,他成为这家创造了巨大利润的园艺场的真正的主人,开始了扩张的起点。

记者:但他的资金都是哪里来的?

彭琰:他几乎向广西的所有银行贷过款,且数额非常巨大。银行把他当成了一个大主顾,对其贷款要求无不一一满足。因为黄以前的成功,使银行认为他是一个信得过的企业家。依靠这些贷款,黄先后注册了十几家公司,经营领域由水果种植扩大到了矿山、房地产、进出口贸易等多个领域。黄树生旗下的金沙集团拥有三座矿山,仅云南一个铅锌矿按70%的回报率结算,其总价值就能达到935.230万元。

 同时,黄通过为政府修路的方式,得到了大量补偿土地,总面积约为2000多亩,这对城市规模不大的南宁来说是个惊人的数字。”

记者:您能举例讲一下他的个人形象吗?

彭琰:黄平时极为低调,几乎不接受采访,也很少宣传自己的公司,作为一个身价50亿的富豪,在互联网上也查不到这个人的任何资料。他平时总是让人觉得有一种距离感,在同桌吃饭时他很少说话,对于谈论的话题,他都不置可否,但一旦说话,就让人感觉非信不可。黄有个特别的习惯,就是他每次出现都会带上一大帮人。这些人是他的部下或生意上的伙伴,他们在黄的周围前呼后拥,颇有气势,这些人总是用尽各种溢美之词来夸奖和抬高黄树生。他对于门面上的东西特别重视。有一件事特别令我印象深刻:在2000年,黄进京打官司,当时他已是官司缠身,企业也很困难,来北京的路费钱都是借的,但黄并没有改变爱讲排场的作风,依然几个人陪伴左右,并下塌于北京国际饭店。

记者:您觉得他为什么这样呢?

彭琰:黄树生不是一个虚荣的人,他的这种排场具有某种特殊的目的。我认为是黄故意制造的效果,好让自己保持神秘,而人们对于神秘的东西总是充满敬畏之心的。这使他与对手谈生意时,具有更大的心理优势。这是一种扭曲的“财富文化”带来的效果。

记者:后来黄是怎样走上信用证诈骗的道路的呢? 彭琰: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使银行收紧了信贷后,这使黄的企业帝国的资金链面临了严峻的考验。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难以维系企业做大后巨大的资金需求,这导致巨大的资金缺口。同时大量的银行信贷无法及时归还,使黄一下子从银行的座上宾成为竞相催债的对象。

 在2004年1月14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3年十大案件中,金沙集团欠款案成为名列第六的大案。

 记者证实, 1997年至1998年间,广西金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两块地作抵押,分两次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借款2843万元和346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00年12月31日到期。但上述两笔贷款合同到期后,金沙一直未还贷款,工行营业部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沙公司偿还两笔贷款本息共计9359万元,并对金沙用于这两笔钱担保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要求金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成立,判决金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对金沙公司用于本案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这只是黄树生债务的冰山一角,据了解,广西当地的其它一些银行也纷纷向黄的旗下企业催债。

2003年初,黄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广西省高检逮捕。

1997年4月,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公司以进口铝锭为名,委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1600万元信用证保证金(中咨公司具有每年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额信用证挂帐的配额)。一年后,招商银行只好将此笔款转为流动资金贷款。

记者:您认为这种信用证诈骗出现的政策、法律漏洞在哪里?

彭琰:国有进出口公司需要很少数额的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货款的信用证。信用证诈骗者之所以能得逞,就是利用了外贸公司这种特殊的优惠政策(信用证额度)。信用证欺诈的温床是其独立抽象性原则,即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只审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互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国内银行只要认定信用证是真实的,并收到受益方的发货单据,就必须向受益人指定的议付行付款。信用证诈骗是古老传统的骗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