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两大隐患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手册》 编 委
吴晓梅
佛山市顺德区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述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于2003年8凡1日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筒称3C认证),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正式实施,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做为一名自CCEE时期就从事产品认证咨询行业的人员,对3C认证制度三年来在执行过程中的两大隐患做一简单剖析。
第一大隐患:3C为什么没有假证书
----OEM(ODM)证书满天飞的危害性
“3C认证市场没有假证书”的现象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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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E时期,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做一个认证的费用与现在3C的费用差不多,企业可以花几百元在不法分子手中买到一张证书,有时几十元都可以买到一份证书,企业的目的是用很少的钱解决市场的需求,不法分子也从中大捞了一把,而这些假证书在当时的市场中也流行了一时。包括CE证书都有假的。那么为什么3C认证市场没有假证书呢?
第一、3C证书无期限,长期有效,企业花费一次认证费用后,根据企业的需要,每年只需少量资金维护保持就可以长久使用有效的证书,不需要造假证,更不需要为此证整日提心吊胆,一旦被查反而得不偿失,实在不划算。
第二、3COEM(ODM)制度的缺陷及OEM(ODM)证书来之极为容易,不值得买假而承担风险。特别是ODM证书,由于ODM制度不需要工厂审查,搞一个ODM证书只需要花3000元费用,有些小企业人力资源欠缺为图省事,为取得一张市场通行证,而某些咨询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误导企业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而导致ODM证书满天飞,更为严重的是:
1.有些企业根本不了解ODM的敝端,只知道花钱少、不用审厂、省很多事,而不知道ODM证书的有效性受制于母证书的有效性,一但母证书失效,ODM证书也就失效了。甚至子证书被取消了,持证企业还不知道,仍然在市场上使用此证书,被市场抽查到时方知,有的企业被杳处后还不明白因何原因证书被取消了,这才是企业的悲惨与损失。
2.有些ODM的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ODM证书的母证书企业是什么情况,因为这个对象是由咨询代理机构包办的,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省事、有一张证书能应付市场,交了钱,其他事情全由代理公司搞定。象这样的证书能证明什么?是否起到了市场准入证的作用?
对这些现象,做为国家有关制度方面应该有所修订。“OEM”、“ODM”贴牌对工厂数量没有限制,一张母证书无限的派生子证书,造成的结果是,非真实贴牌证书肆意泛滥。而国外认证机构对一张证书含盖的工厂数量是有最高限制的,如德国GS、VDE只允许最多派生7个,而且母证书与子证书实行連带责任。3C子证书受母证书有效性的制约,同时也受母证书企业老板的制约,如果他不高兴了或者企业之间有什么隔核了,在年度监督复审时提出不再授权给对方企业,那么子证书就会被失效,持子证书的企业此时并不知道,这样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而我们的子证书是否对母证书有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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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钻国家政策空子的咨询代理机构误导企业使得我们的3C制度受到极大伤害,他们又承担了什么责任?受到了什么处罚?笔者认为规范认证咨询向导是使3C认证进一步深入人心、有力执行认证制度势在必行的。
第二大隐患:“万能样品”现象剖析:
3C认证从申请到取得证书需要八个阶段:1.申请及申请受理,2.资料审查,3.送检样品的接收,4.样品的测试,5.工厂审查,6.结果评定,7.证书批准,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
而产品认证实行送样检测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健环节,通过对样品的检测方能了解此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产品是否可以走出国门?做为3C咨询机构,本应是中小企业认证的“技术向导”、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3C认证制度的“推广员”及忠实的“执行者”,在代理认证的全过程中应该维护3C认证的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真正起到“技术向导”的作用,并通过认证的全过程指导企业了解认证的要求及程序,特别是要指导企业按国家的标准要求制做合格的样品并送检测。但是,在现实中并非全部如此代理,真正起到“向导”的作用。有些不规范的咨询代理公司采取为企业代买样机的做法,甚至有的代理公司为企业包办所有,企业无需提供样品,全权由代理公司操作,他们采取制做各种样机的手法,一个样品可以代表不同的企业,只需更换主铭牌,多次地、重复性的进出试验室,造成检测产品并不是生产销售的同质量的产品,这样必然影响认证的有效性,企业也没有从中吸取到益处,至使企业拿到证书后还不认识自己申证产品的相貌,同时也扰乱了产品咨询行业的市场。
所以,认证产品送检测合格后,应该由检测机构封样寄回申证企业保存,一是让企业对合格产品有直接的认识,二是为了年度监督复查时一致性的现场验证。
以上阐述的两大隐患,笔者认为是对我国刚刚统一起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很大危窖,希望有关部门从中找到治理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