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四)


             第一章   涉外税收优惠概述
    1.1  涉外税收及优惠形式
     涉外税收是我国的独特概念,是涉及外国人纳税的税收。外国叫“国际税收”,而不叫“涉外税收”;内容也不尽相同。这是按照涉不涉及外国人纳税的标准,采取明确概念的划分法(二分法),对国家税收的划分。它的对称是涉内税收。即只涉及本国人纳税的税收。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涉外涉内是指涉及外国人或本国人,而并非指涉及国(境)外或国(境)内。目前我国涉外税收的纳税人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6.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前述概念的表述对以上六种纳税人均适用。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外国人一定的投资,合营企业纳的税,实质上一部分是外国人纳的——涉及外国人纳税。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
     1.定期减免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到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低税率优惠
    (1)高新技术开发区减低税率优惠
    《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技术开发区减低税率优惠
    《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沿海经济开放区减低税率优惠
    《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
    (4)国家旅游度假区减低税率优惠
    国务院国发[1992]46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5)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