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对于国际法在我国如何适用没有作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采纳的方式,即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有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条款。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最早规定了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该法第188条规定:“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一些重要的法律都有相似的条款,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等。如果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冲突,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这说明在某些法律领域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二、转化的方式,即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予以适用。许多法律并没有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因此当这些法律制度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相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适用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条约,这说明一些国际条约必须经过转化才能在我国予以适用。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于没有相应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全国人大前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法制讲座上强调,中国是信守自己的承诺的国家。我们遵守由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中,我们通过将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制定成国内法等方式,在国内适用我们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这是我国立法部门首次明确肯定国际条约在我国采取转化的形式予以适用。采取转化的形式适用国际条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尤其是Trips协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