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Trips协议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重要的协议之一,Trips协议究竟如何适用于国内法,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转化适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先生认为:Trips协议属于WTO协议的一部分,WTO协议主要是规范成员之间的经济贸易的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我国法院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予以转化适用。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先生也认为: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此履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WTO协议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国内法直接予以适用。这种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实务界居于主导地位。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Trips协议的根本意义或作用不在于确立超越各成员方政府和国内立法机构的具体经贸规则,而在于给成员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经贸争端的场所,调整的是各成员方的知识产权政策,Trips协议也涉及到法人或个人的利益,但从本质上讲其针对的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法人或个人的具体贸易行为。二是Trips协议的内容和我国的法律用语、概念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如果直接适用会存在许多实际困难,而且也对法官审判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而没有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这也为寻求Trips协议和国家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最佳方式提供了条件,避免Trips协议直接适用于本国产生的义务的强制和全面履行。四是Trips协议并没有正式的中文文本,如果直接适用会产生语言上的纠纷,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Trips协议可以直接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南申先生认为:Trips协议可以被直接适用。Trips协议的特点之一就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法程序和行政程序都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或执行措施,从而将国内保护程序转为国际保护程序,意味着无论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行何种保护标准,都有义务按照Trips协议第三部分的国际规则执行。Trips协议的这些规则也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直接适用的规则。
第三、采取转化和采纳相结合的方式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先生认为:Trips协议可以采取转化和采纳(纳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适用。
《加入WTO,中国政府该做什么?》,载《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