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权力寻租的公然异化


“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中国的"权力寻租"现象伴随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愈演愈烈。即使在2004年的今天,寻租行为依然异常剧烈,而且其 “隐蔽性”使得对之抑制造成一定的困难。 对于如何在转轨时期抑制中国的权力寻租,自吴敬琏引入寻租理论后便引发了一股研究潮。遗憾的是,许多研究与提议都是说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没有讲我们应该怎么做。实际上,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今天,我们从来不缺乏意识,我们缺少的是可以操作的方法,甚至可以操作的方法也不怎么缺乏,我们缺乏的是操作。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启动使我们在操作上仿佛看到了希望。 首先是行政许可法。从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到如今的实施,中国在行政许可的法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而为权力寻租又设置了一个“高屋建瓴”的障碍;其次是2003年12月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启动,这是执政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条例最吸收眼球的是透露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与最高层开始。 一些媒体宣称行政许可法与党内监督条例的启动基本能从根本上抑制权力寻租,这显然是夸张的语气。笔者观点是监督重于执行,应在政府部门建立“行政出轨预警机制”。因为行政许可法并不是立竿见影的,相反,它可能招致原特权拥有者或原寻租成功者加倍的寻租和护租行为并“协同”一些政府部门进行权力寻租。故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应在简化行政审批的同时适当加强相关部门的相互制约(相互制约权力机构的存在是自由制度得以持续的关键所在),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出轨预警机制”,切实将寻租行为防患于未然。 除了不失时机地抑制权力寻租行为外,更应密切防止权力寻租行为的公然异化。譬如权力寻租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异化。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2月转发国资委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一些官僚正在打着改革的旗号,与一些的民间经济利益集团正在策划着更大行为的寻租。一方面,他们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是寻租行为的抑制者,另一方面,在“执行者”与“抑制者”的掩护下,他们密谋着新一轮寻租行为。笔者称这种行为为权力寻租的“伪抑制”。 又如中国现今掀起的开发区热潮与“划圈”热潮。从全国各城市大大小小的经济开发区到“长三角”、“珠三角”,到“环渤海经济圈”,再到现在的“泛长三角”及笔者所在的山东省于2003年12月提出的“山东半岛都市圈”,中国现在掀起了“圈地浪潮”和“发展区域经济浪潮”。这对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促进地区间的优势互补,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力与竞争优势都是有利的。但这种浪潮演绎到现今近乎白热化的程度,使得区域经济学有向“口号经济学”发展的嫌疑,这种嫌疑的背后是各种寻租行为在国家区域经济开发热潮掩护下的蓬勃发展。吴敬琏曾强调,要警惕那种打着改革旗号,动辄以国家利益为幌子,实际想固化现在的双重体制以便保持既得利益,甚至继续“设租”的力量。那么现在,要更加警惕打着政策的旗号,动辄以发展区域经济圈为幌子,实际想加速制造市场经济的体制泡沫以便圈得未来利益,甚至疯狂“创租”的力量。 由在国家严厉打击下的“地下寻租”到利用国家改革的政策“公然创租”,是寻租行为的升级,如果不加以重视,必将引发一场经济与政治灾难。笔者认为,经济体制的转轨一定要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伴并均衡进行。社会各界应分一份对GDP式的“数字尊崇”热潮给制度经济学与宪政经济学,尤其是宪政经济学。 盛洪在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中说,“宪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违背…在人类的制度设计中,往往缺少针对违宪的可操作的程序…最重要的一点是,恰恰是宪法原则应该约束的主体,即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掌握着合法暴力并处于垄断地位,社会更难对其进行宪法约束。”这正是权力寻租行为得不到制止的根本原因。 没有宪政进程在中国的积极发展,便没有权力寻租被真正抑止的希望。没有宪政经济学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权力寻租的经济学分析便永远存有致命缺陷。市场经济转轨应该是高质量的转轨,推进宪政进程则是高质量转轨的保证,也是抑止权力寻租行为最强有力的武器。避而不谈宪政进程的市场经济转轨只能说是“半转轨”或说是“转半轨”,同时,也正是这种避而不谈,使得权力寻租行为觅得一次又一次机会。总之,全面抑止权力寻租的根本是推进中国的宪政进程,真正地把宪法作为“规则之父”,根除“合法违宪”现象的发生,从而对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限制写成明确的条文纳入宪法,从根本上消除权力寻租发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