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费国平

上海并购俱乐部理事

费国平的草根版《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监管部门忧的是PE行业“一放就乱”,而从业人员怕的是PE行业“一管就死”。对股权投资行业究竟该如何监管,管到什么程度?在律师行业执业20多 年,并长期从事企业多元化融资与并购实务与理论研究的费国平律师起草了一份公民建议版《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希望以此种形式对官方版的 修订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最需解决LP与GP间的信任问题


“PE行业想要取得大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有限合伙人(LP)与一般合伙人(GP)之间的信任问题,”日前,费国平在接受CBN专访时开门见山, “对这个行业来说,如果LP与GP之间缺乏信任,不仅筹资困难,而且筹资成本也会很高。如果不能通过为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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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的速度与大象的力量如何统一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备受关注。而近期国企与民企“孰进孰退”,也受到国人热议。在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举办的“中国经济:未来30年”研讨会上,来自各界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针对未来30年国企与民企之间关系、发展路径等话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许成钢

香港大学教授

解决内需的最终核心,

是扫清中小企业发展障碍

目前中国发展面临的最重要的结构问题概括起来有四点:内需不足、民众总体收入过低、贫富差距过大、中小企业发展困难。而逻辑起点就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困难。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持续下降的第一个直接后果是,贫富差距扩大,并导致民众总收入持续下降,从而导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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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慈善,借花献佛还是越俎代庖?


慈善是以自己所有,不图回报,为公共利益,作出善举。所谓公共利益,即可等同于全民利益。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国企所作、所为、所得,理论上都是为了增进全民利益。国企慈善与私人、私企等社会组织,以自有财产捐赠慈善,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企捐赠是用全民的钱,为本国公共利益而为,捐与不捐,并无本质不同,唯有早晚、路径长短和国民财富分配比重有所不同。私人、私企做慈善,是慷自己之慨,为善行善举,表达的是慈爱之心、公益之心,那么国企做慈善表达的是什么呢?以今天之语境,唯有企业社会责任可解读。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否等于慈善?慈善是否是社会责任之最高境界甚至全部?

 

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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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股权捐赠路径与手段


 

  从2005年杨澜女士将51%“阳光媒体投资权益无偿捐赠成立阳光文化基金会,到今年2月曹德旺先生宣布捐出曹氏家族持有的福耀玻璃股份中的70%成立河仁慈善基金,再到今年10月,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宣布设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并将价值83亿元的有价证券捐赠。每一次有价证券捐赠背后,无不质疑声四起,引发一场热烈的讨论。

  翻看我国的法律,可以找到质疑声背后的部分理由。《民法通则》规定财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但是2003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将企业对外捐赠其持有的股权列为禁止行为。我国的法律体制里,大家已经习惯了法未放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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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不能“学大寨”


    山西煤炭产业整合的做法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如果这种做法成为全国煤炭产业整合效仿的榜样,特别是被扩散到所有其他资源或非资源领域的整合,不仅难以实现产业整合,还有可能导致更多问题 

   【《中国企业家》网站专稿】在产业转型和升级中,特别是在政府推动产业集中过程中,要依法保护股东和企业的财产权,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并购重组意愿,不能强 买强卖,也不能恃强凌弱,更不能以政府握有的执法权相威胁。政府推动资源等领域的产业整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集中,集中是为了什么?这样才能对症下药。 

提高产业竞争能力,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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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以合伙形式参与中国产业转型


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该办法并未对外企或个人在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业的合伙企业作详细规定,引来专家和业内人士的诸多议论。12月10日上海并购俱乐部以 “外资以合伙形式参与中国产业转型研讨会”为主题,召开圆桌会议,就该办法与PE的关系展开了讨论。以下内容根据本人在该次会议上发言记录整理:

 

理解《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要从两方面看,首先这是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组织形式的规定;其次,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对某个行业的规定,更不能解读为此规定,对外资以PE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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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与公司制治理结构比较


合伙制与公司制治理结构比较----从企业组织形式变迁角度的观察笔记(一)

 

一、企业是什么?

企业是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化向工业社会化过度、发展的生产单位,是投资者创造财富的机构。

 

德鲁克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适当的定义:创造顾客。(这在逻辑层面,和美国公司治理理念从股东价值导向治向利益相关者导向转变似乎有些相通的东西)

 

一般而言,企业在考虑以什么组织形式设立一个企业时,通常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设立的难易度

(2)纳税

(3)责任承担

(4)管理和控制集中度

(5)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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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与公司制治理结构比较(续)


合伙制与公司制治理结构比较----从企业组织形式变迁角度的观察笔记(一)

 

(二)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

本质是企业从有担保的债务人,变成无担保的债务人。合伙制中,合伙人或者说GP,其实是合伙企业的担保人;但是公司中,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使得公司形式本身是一个无担保的债务人。

 

公司制出现的背景: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成为现实,出资人因此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1)资本积聚的必要性

产业革命的背景,贸易的发展,跨境交易的频繁,竞争的加剧,需要集中大量的资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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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微博汇总


治理的核心是责任明确问责有 效;责任明确而无人问责或虽有人问责,但问责者不作为不尽责或被俘获,责任也会落空。责任明确的基础是免责,除了免责事由之外,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皆该被问 责。免责的核心是,专业问题以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为基础,这不仅促成了有制衡的治理结构,也促进了智慧型服务业的发展

12月17日 15:06来自新浪微博

 

缩小贫富差距不仅要扩大就业、增加收入,还要扩大社会再分配途径和渠道,开放高消费市场,营造有利于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的文化和法律环境,管住资本外逃和腐败收益出口,促进 特别收益积极参与再分配,遏制新增各类特别收益。

12月17日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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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新规为外资PE入华留了“后门”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让PE行业浮想联翩。“外 国人能否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办法》的出台给予了肯定答案,并指出要和本土企业一样适用合伙相关法律,实现了内外资间的平等;同时外资进入需商务部前置 审批的惯例被废除,这都是非常有建设性的突破。另一方面,《办法》对外资PE入华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是为PE动态政策的出台预留了接口。”国浩律师集团合 伙人费国平在近期召开的上海并购俱乐部圆桌会议——外资以合伙形式参与中国产业转型研讨会上如此表示。

 

    外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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