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慈善,借花献佛还是越俎代庖?


慈善是以自己所有,不图回报,为公共利益,作出善举。所谓公共利益,即可等同于全民利益。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国企所作、所为、所得,理论上都是为了增进全民利益。国企慈善与私人、私企等社会组织,以自有财产捐赠慈善,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企捐赠是用全民的钱,为本国公共利益而为,捐与不捐,并无本质不同,唯有早晚、路径长短和国民财富分配比重有所不同。私人、私企做慈善,是慷自己之慨,为善行善举,表达的是慈爱之心、公益之心,那么国企做慈善表达的是什么呢?以今天之语境,唯有企业社会责任可解读。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否等于慈善?慈善是否是社会责任之最高境界甚至全部?

 

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系统概念,也是个系统工程,是可以用制度量化的义务,也是权利。这种义务表现为提倡性和最低限要求,这种权利表现为,不同企业和企业家可以选择自己愿意接受的形式,通过一系列行为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和负责任的态度。是在法律之下,以不同社会分工和角色,参与构建社会和谐应当遵守的企业公序良俗底线,为了更好的实现这种责任,不仅需要自扫门前雪,还要通过上下游供应链,促进同业一体履行这种责任,而慈善是完全自愿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仁义礼智信”的部分实现形式。

 

慈善之举,是存在并有理由享有光环效应的,但是,国企慈善是谁戴上了光环?全民所有者自己给自己带上了光环,还是国企管理者们借花献佛,自己窃得光环?

 

工业文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能够在瞬间大量集聚,简单济贫扶困或散财为目的的慈善形式,允许对政府主导的公共福利分配方式差异性的存在,满足了捐赠者的偏好和价值理念,使慈善目的和受益对象个性化。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管理者,也是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代表者,国企如果存在着与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差异性,那么,不是政府目标有问题,就是国有企业背离了出资人的愿望,国企慈善带来的悖论。


慈善能实现慈善目的,需要不断完善三个问题,一个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愿望,使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由选择捐赠方式、捐赠内容和受托管理机构,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二是激励捐赠者和慈善基金会的税收措施,弘扬慈善文化的社会机制,这是政府和公众以税收减免,与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共同实现慈善目的重要支撑,三是保证慈善财产被完全用于承诺的公益项目,提高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慈善捐赠者、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监管者乃至受益者,留不得半点私心杂念。


国有企业慈善除了享有一体遵守的税收等优惠之外,要严防私心杂念,更不可越俎代庖。既不能因此降低既定的利润指标,更不可从激励指标中,将慈善捐款纳入已完成基数


作为制度不断完善中的转型市场,社会分配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比较而言,起步较晚的慈善制度,虽已有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但监管制度和措施漏洞更多。慈善作为社会福利和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在现阶段,还很难说国企参与慈善就一定比政府主导的分配更加有效,特别是对于管理不到位或很难到位的国有企业,更要防止利用慈善行不当处置国有资产之实,行国有资产流失之实。


本文发表于《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发表时有增删。

链接:http://www.21cbh.com/HTML/2009-11-26/155436.html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