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以上
为了适应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和房价泡沫、以及经济不断增长,增加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笔者建议:
1、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1)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每年随经济发展水平递增,递增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删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