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删除3日到有效字样律师坚持3年建议终被采纳
铁道部删除火车票3日到有效字样还没取消退票手续费
日前,笔者发现2011年春运期间购买的火车票正面“3日到有效”字样被删除了,随即,朋友购买的一张2月22日北京到广州的火车票证实了这个事实。这标志着流行几十年的火车票格式合同、“限乘当日档次车、3日内到有效”引人误解的文字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2008年消费者北京律师董正伟发起的维权取得一次成功案例。虽然,新的火车票背面还有“有效期内到站”字样。但是经过笔者坚持不懈的监督,铁道部从善如流,最终,火车票正面“3日到有效”字样被彻底删除了。
2010年10月13日,铁道部发布修改的《铁路运输规程》,修改了过去列车开车后2小时内消费者可退票的规定。12月初媒体报道,新规程增加了“旅客晚点车票作废”的霸王条款。笔者发现铁道部承诺的修改火车票“3日到有效规定”,工商总局建议删除“3日到有效规定”的意见、以及发改委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内容没有体现在新的《铁路运输规程》中和火车票票面上。笔者随即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再次提出违法违宪审查建议,《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对此事进行了关注。就在春运期间,铁道部新的火车票票面删除了“3日到有效规定”字样。笔者为此整整盯了铁道部3年,丝毫不敢放松,最终取得来之不易的成功!
但是退票手续费和人身财产赔偿限额,以及乘客晚点车票作废的规定,还没有纠正。希望我们继续努力。争取取得更大胜利。
以下是背景资料:
2008年5月4日我向三部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要求: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撤销火车票票面引人误解的 "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纠正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应当依法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惩戒价格垄断和暴利经营行为、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并建立火车票定价听证程序制度等;
3、铁道部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销火车票票面引人误解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纠正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修正不当的行业规章,建立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的价格听证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2008年5月30日收到铁道部回函,铁道部基本上完全接受了笔者的建议,承诺愿意修改人身财产赔偿限额(15万元和2000元);修改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格式合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建立火车票价格听证制度等。
2008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的回函,针对5月4日我提出的《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中的价格问题和退票手续费问题,发改委称已经向铁道部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当然发改委为了平衡铁路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建议分为四种情形:一、火车晚点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二、要分时段确定退票手续费费率(这是为了照顾铁道部的面子作的表述);三、退票后火车上和火车站再次售出的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实际上火车运输是“公交车的待遇、长途车的价格。拥挤不堪,座位票和卧铺票退票后马上在列车上就被补票售出了。申请书和向国务院对铁道部的复议终裁申请书由表述,这是最关键的);四、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当赔偿旅客损失。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办函字[2008]447号文件称,“火车票票面‘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到有效’的规定,是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但这一条款容易使乘客产生误解,需要加以修改,以清楚明白的语言告知乘客。为此,我们拟就该条款可能引起歧义这一问题,建议铁路部门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人身财产赔偿限额过低问题,工商总局称这是事实,但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建议由国务院处理。
2010年12月4日普法日当天,针对新的旅客运输规程,乘客晚点车票作废的霸王条款等遗留问题,笔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出《规章违宪违法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建议》,提出,因铁道部制定和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章,未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或听证论证程序,违反《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立法法》第90条和《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1、全国人大、国务院撤销或督促铁道部撤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垄断性规定,责令铁道部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召开听证会或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重新发布;
2、国务院责令铁道部纠正《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显失公平条款,保留乘客晚点2小时可以改签或退票的规定;
3、要求铁道部删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退票手续费”的规定,对补票手续费进行听证后决定如何收取;
4、要求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删除“火车票3日内到有效”的引人误解规定;
5、要求铁道部明确规定铁路企业晚点或者未能按照约定运送旅客到目的地的赔偿责任;
6、要求删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人身财产(含包裹)赔偿限额规定,规定人身死亡赔偿数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由铁路运输保险支付。
自2010年10月13日,铁道部修改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改为:“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而原《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很明显,铁道部新的规定做出了对广大乘客更为不利的规定,此前乘客晚点2小时都可以改签,而新的规定则规定普通利车乘客晚点2小时,火车票作废。动车组列车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这里对普通列车和动车组乘客作了歧视性规定。铁道部的解释是乘客晚点属于违约行为,因而车票作废。但是火车晚点要承担何种责任,这里却没有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是一份旅客运输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协商一致。
但是,火车晚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乘客晚点却要承担火车票作废的责任,这是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原本旅客运输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政企不分,导致铁道部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份“铁路旅客运输格式合同”,这个合同的制定和修改,乘客从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协商,这实在是“霸道之极”。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答复笔者取消退票手续费建议指出:四、“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当赔偿旅客损失”,由此看出发改委是支持铁路企业承担晚点赔偿责任的。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