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宋中清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中国最早专项代理患方维权、成功提议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律师。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数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医疗维权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前列。办理的案件和发表的文章、代理词成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深深影响着受害患方维权的态度和理念。为坚定医疗维权信念、树立医疗司法理念和威信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充分重视并采纳该律师的意见外,数年来取得的诸如“全国首例司法鉴定对抗案”、“总理批示法律援助案”等等成功案例为众多受害者在维权的茫途上点亮了前进的阳光。
  坚持著名医疗律师与高级医学顾问高端联手的办案模式,成功扭转了患方在医疗维权中的信息弱势局面。

法律上医疗事故就这样查处 莫让医疗纠纷成了个人恩怨


      2019年6月20日 微博帐号“医药观察家网”报道:【爆发大型感染医疗事故,2家三甲、三乙医院被重罚!】6月18日,国家医政医管局连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的两条通报,公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处理情况,并对涉事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被通报的东台市人民医院此前为三级乙等医院,顺德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目前均已被取消三级医院资格,多名涉事医生、护士、相关负责人也已受到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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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混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报案概念?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有天壤之别,可是,作为法定接受医疗事故报案,负责查处医疗事故的机关,他们却对需要执法保护的国民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彻底赖皮模样,故意、一贯地混淆这二者的界限,顽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起诉败诉后仍然不公开倡扬依法治国、依法治医、服务人民的理念。
      让我们从律师依法办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看看他们这些执法者现实中摆出的扭捏丑态。
 

一、大型国有医院伪造病历被患方逮住

 
      故事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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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的大是大非: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的区别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分属于不同的医疗阶段,二者背后各有不同含义,二者解决的部门人员要求更不一样。是否把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报案分开来处理,体现的是真正意义上医疗管理“有”和“无”的差别。

      一、区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方法,很简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一目了然:

       1、从治疗阶段上,医疗纠纷发生于诊断治疗中,围绕的实质内容无外乎治疗选择权,面对具体患者(本文“患者&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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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殴围闹围观围护 从177人“医闹”黑名单说起


      近期医疗卫生系统新闻不断:今年前5个月有15名医院院长因受贿贪腐被抓;国家卫健委根据去年28部委备忘录将177人列入“医闹”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临夏公安机关抓捕6家莆田系民营医疗机构25人。

      山雨欲来风满楼,医疗卫生系统似乎在实施某些“围剿”。我们不妨从177人“医闹”黑名单说起。

      从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官网的通报看,媒体报道177人“医闹”黑名单有偏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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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的专业精神,需要理清医疗劳动法律关系


      随着国家对涉及基本民生中健康医疗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被执行、被理解、被调整发展的过程,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貌。

      医疗律师,因其从事法律工作的独特地位,有着比其他法律工作者,比普通民众,更深入、更完整、更独特的医疗法律思维和理解。这种专业精神是医疗律师的立足之本。

      在给年青律师讲课中,我提到了自己当年第一次走进大学校门时,法学教授给我们的座谈提示:“大学不是来学知识的。如果你把学知识作为上大学的目的,那我告诉你,你在大学四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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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查医院院长 财政查药企发票 医疗乱局还可以有哪些中国式解法?


      关注到6月3日的两则新闻:

      1、北京日报客户端:【“外科一把刀”变“贪腐一毒瘤”,这名医院副院长吃回扣达上千万】 “先后196次非法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600多万元,系当地有史以来查办犯罪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日前,在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组织的该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孙志龙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报会上,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让台下的卫计系统工作人员震惊不已。

      2、易药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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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看病专家成长为捞钱专家,每10天抓1名医院院长,这是什么节奏?


      医药观察家网5月29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今,已有15位医院院长落马!

      医院院长为何成为医疗腐败重灾区?

      据了解,在公立医院行政化较为严重的当下,院长是标准的官员,是由政府组织部门任命的,拥有对巨额资源的管理权,掌管着营收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的公立医院。因此,很容易会成为企业的重点公关对象。

      5个月内15名院长被抓,平均每10天就抓1名医院院长。国家监察、检察机关打击医疗腐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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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经典案例2医院广泛改电子病历不告尸检被判全责赔43万


    安徽省某新晋级的三甲医院在患儿死后广泛突击式修改电子病历辩称为了晋级三甲医院需要,又辩称未告知尸检系因为患方未提异议,医院不承担责任。结果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儿父母435550.1元。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取得全面胜诉。

    这份(2017)皖011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2016年3月15日,两原告之子龚某(2004年2月出生)因发热、咳嗽5天、胸闷不适1天余至亳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经治疗,于2016年3月18日出院,当日急诊到被告医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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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患方朋友咨询叙述案情不宜过快,听清律师提出的问题


 
清早正准备出门,接到外地患方朋友的案件咨询电话。他说小孩3月23日在当地医院受到损害,医院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问他小孩多大年龄,他说现在5月下旬了,刚两月龄。
我才知道这是产科案件。问产妇哪天入的院、哪天生的孩子。答就是23日。我问他23日几点钟入的院、几点钟生的孩子。他才说中午11点50分入院,下午4点多钟剖宫产生出的孩子。问他孩子有什么问题。他说现在两个月了还不知道吃奶,剖腹产的时候医生说脐带脱垂。再问孕期检查是在这家医院吗。答一直是在这家医院,医院没有提示异常。我又问了相关问题,然后告知他按照我的短信提示办理。
三五分钟解决了一个案件的咨询。出行基本未受影响。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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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错参与度未照抄 体质差异不给医院减责 判决书中法官给理由


  即使患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患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种典型的医患纠纷,一般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因而要求医方承担违约损害责任或侵权损害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适当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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