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云既是“袭警案”的被害人,又和柯璟一样,是“袭警案”的重要证人。在撰写此文前,我要先向王凌云表示衷心地慰问,并对他和柯璟的受制于人、被迫作证表示理解和同情。请读者不要指责他俩,我相信他们也是言不由衷、身不由己。被迫虚构的情节、捏造的证言,怎么会没有漏洞吗?我丝毫不怀疑他们是有知有识有才有能之辈。
被害人王凌云(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的法庭陈述:“
作者文章归档:陈烨
王凌云既是“袭警案”的被害人,又和柯璟一样,是“袭警案”的重要证人。在撰写此文前,我要先向王凌云表示衷心地慰问,并对他和柯璟的受制于人、被迫作证表示理解和同情。请读者不要指责他俩,我相信他们也是言不由衷、身不由己。被迫虚构的情节、捏造的证言,怎么会没有漏洞吗?我丝毫不怀疑他们是有知有识有才有能之辈。
被害人王凌云(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的法庭陈述:“
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前12份证据来源于17名目击证人。证人中除5名保安、1名临时工外,其余11位均为警方人员。
曾有人对这么多警方人员作证,是否能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出过质疑。而我质疑的重点不是证人的身份,而是证言的内容。“袭警案”发生在闸北公安分局内,目击证人自然多为警方人员,这一点儿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这些隶属于组织和单位的证人,是否能抗拒能排除来自上级组织和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干扰,并如实作证。
由3名保安、1名临时工出具的第6份证据,由3名警督出具的第11份证据和1名警督出具的第12份证据,因印证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没有显示详...
一审判决书中列出的第13份证据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
如果我没有判断错的话,那么这第13份证据应该就是二审法庭上播放的引起众议的“7秒钟杀死4个人”的监控录像。
“上海袭警案”中,最直接最有力最具实证作用和信服作用的证据莫过于袭警全程监控录像。如此重要的证据,不仅没有放在第1位,反而排...
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上海袭警案”证人之一柯璟的证言中提到了3名被害警察,其中徐维亚和李坷已经死亡,王凌云受伤。如果柯璟证言属实,那么他对同事徐维亚和李坷的死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17名证人中,他是唯一有机会目击徐、李被害过程的。
下是是一审判决书中柯璟的证言:“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9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
闸北政法大楼21楼在“上海袭警案”中是也一个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的地方,因为吴钰骅、李伟是在21楼受伤的,杨佳是在21楼被他们当作凶手抓起来的。下面是一审判决书吴钰骅、李伟、孔中卫3人对21楼发生事件的陈述:
吴钰骅:“2008年7月1日9时30分至10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2112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2112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
顾建明、童佳骏都是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闸北区公司保安员,其中顾建明也是“袭警案”被害人之一。我想像不出这两位可怜的保安员是在什么情况下写出证言的,只能看出在一审判决书,顾建明的证言被列为1号证据,童佳骏的证言被列为5号证据。而这两份证言同样存在着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
顾建明在证言中写道:“……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
(阅读提示:请留意黑体字部分的证人证言)
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