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中列出的第13份证据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
如果我没有判断错的话,那么这第13份证据应该就是二审法庭上播放的引起众议的“7秒钟杀死4个人”的监控录像。
“上海袭警案”中,最直接最有力最具实证作用和信服作用的证据莫过于袭警全程监控录像。如此重要的证据,不仅没有放在第1位,反而排在了第13位;不仅没有全部播放,反而只有短短的7秒钟。排在前12位的则是目击证人的“两高”(杀人凶器和凶手体征叙述上的高一致率、基本事实和重要情节叙述上的高矛盾率)证言。这种重证人证言、轻实物证据的本末倒置的举证方式是有违举证原则和司法惯例的。
监控录像是通过既定程序摄入的具有固定性、直接性的证据,却被上海警方截头去尾剩下了7秒。缘何?因为此证最不易造假,也不便掺假。证人证言是通过人脑信息加工的具有变异性、间接性的证据,却被公诉人和法庭推到重要位置。缘何?因为此证最具操作性、可控性。
由此可见,此案的举证意图决不是为了弄清袭警真相,而是为了制造袭警假相;决不是为了揪出真正的袭警凶手,而是为了栽赃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