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曾向前

曾向前律师,男,现年41岁,法律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邵阳人,原执业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湖南郴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任主任,执业证号:14310200310585679。曾向前律师有十多年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在正式执业前曾在国有大二型企业—资兴矿业集团公司(原资兴矿务局)从事了七年的公司法务工作,对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劳动保障、债务清理、破产改制等方面多有研究在正式执业后,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争议...

陈有西: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陈有西: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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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当尊重中国法律


外资企业应当尊重中国法律
——郴州法援成功调处一起外企群体性劳资纠纷
近日,在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指派的援助律师共同努力下,一起涉及数十名劳动者被辞退而引发的外资企业群体性劳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郴州赛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独资企业,其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美国,因受美国经济部景气的影响,该公司投资人美籍华人陈某决定关闭该公司,迁往他处发展。而公司所雇用的员工大多在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为辞退员工,该公司国内负责人与史某等三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按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离职补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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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


关于当前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审理有关人身损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其中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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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廖石金的亲属委托,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前面的庭审、质证,现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斟酌采纳:
一、        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廖石金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认定,被告人廖石金当庭认罪,本辩护人不提出异议。
二、        本案被告人廖石金有以下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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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同样需要认真


法律援助案件同样需要认真
-----郴州法援成功为一起故意杀人案提供辩护
201031,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祝武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采纳指定辩护人曾向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曹祝武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曹祝武当即表示服判。
2010213,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曾向前律师接受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曹祝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公诉机关指控曹祝武于1996518凌晨伙同他人杀害了受害人李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曾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在李某红被害过程中,曹祝武可能因右手有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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