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被抓视为自首
异地犯罪也可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万某、陈某在南京市某休闲中心,由万某望风,王某、陈某撬开更衣柜,窃得现金3500元、手机一部(价值1970元)。2007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万某在南京市某休闲会所,由万某引开服务员,王某撬开更衣柜,窃得现金1500元、手机一部(价值1480元)。被告人王某还另有两笔盗窃事实。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万某、陈某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张太中律师担任本案第二被告人万某辩护人,张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