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课堂】为他人,不利己:聊聊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要义


  

文/周涧

  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按不同产业划分,其中第1~34类是商品类别,第35~45类是服务类别,共包含数以万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照自身所从事的产业属性和经营内容进行类别对标,酌定选项,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从我国商标注册数据上看,无论是注册申请量还是有效注册商标量,指定在第35类上的商标,历年来都高居榜首。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服务业就业群体庞大,二是许多并不涉及服务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也申请了第35类服务商标。

  但是,即使申请了第35类服务商标注册,仍然存在许多人对第35类商标所谓“服务”的真正内涵一知半解的现状。

  比如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我生产的商品我销售,而销售就需要做广告。广告相关服务,是第35类服务商标的主要内容之一。那么,就必须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

  有鉴于此,2022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指引》明确指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活动。”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划重点:“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从商标的市场价值特性看,如果说所有类别的商标的市场利益回报,都是来源于商标权利人自身的商品或服务所得。那么,独有第35类服务商标的市场利益回报,只是来源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所得。

  用通俗的话语表述,“为他人,不利己”就是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要义。

  案例说明:

  某地一家面包糕点经营实体,申请注册了第30类“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等指定商品的“品香斋”商标。其在经营门店的户外招牌、制作的面包糕点等食品外包装上使用“品香斋”注册商标。

  而异地另一家注册了第35类“品香斋”服务商标的企业,以“品香斋”面包店在门店户外招牌做广告宣传为由,向法院行政诉告“品香斋”面包店涉嫌商标侵权。

  法院受理此案后,将作如何判决呢?

  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作了明确解释:“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作为一家产品实体生产商,虽然没有涉及服务行业的业务,但只要在自己的主营产品或者业务类别注册了商标,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对自己的产品或者业务进行各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这与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并无必然关系。同时也没有侵犯他人在第35类商标上的权利,不存在涉诉或侵权风险。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品香斋”面包店,在其门店的户外招牌上使用“品香斋”商标,属于与自己注册的第30类“面包、糕点和甜食”等指定商品相符的合法行为。

  那么,反过来作为原告注册了第35类“品香斋”服务商标的企业,却不能在自己制作的面包、糕点等甜食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品香斋”商标。因为第30类“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等指定商品的“品香斋”商标,已被他人在先注册。

  而原告企业即使注册了第35类“品香斋”服务商标,如果没有代理销售其他企业的各类商品,或者没有为其他企业的各类商品做广告宣传,也可视为“事实上无效”注册商标。因为该企业违反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为他人”的定义原则,有可能面临被告企业行政反诉提起“撤三”的风险。

  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明确指出:“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

  读懂了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市场主体尤其是单纯生产型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会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按需申请,避免盲从。

  「注:本文作者周涧长期专注商标法务研究,系《商标实用策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3月出版)实际写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