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课堂】可遇不可求,驰名商标是培育出来的吗?


 

 文/周涧

  经常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地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文下达任务指标,要求本地在某年度内“培育”多少件“驰名商标”。

  网络截图1

  网络截图2

  有人提出疑问:驰名商标是培育出来的吗?或者说驰名商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创建吗?

  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普遍行为,也不是主动行为。而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内,某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或无效宣告或其他商标侵权案件诉告等法律程序,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确切地说,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种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

  划重点:“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决定了驰名商标不可能是刻意培育出来的,也不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创建。

  因为某例商标侵权案件,并不是你想要它发生,它就会发生;也不是可以提前预判的。事实上,大量的商标侵权诉争案件立案都是偶然性的,是可遇不可求的司法现象。完全不必“守株待兔”等待他人商标侵权,费时费力费财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诉争官司。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只能是遇事说事,有案诉案,与刻意的“培育”和“创建”无关。

  有商标法律专家认为,社会上出现的所谓“大力培育驰名商标”的口号,实际上只是地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为了迎合上级的政策或指令,为了完成自己的部门政绩而刻意喊出来的政绩工程口号。

  而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揽生意,也常常拿着地方政府“培育驰名商标”红头文件作为尚方宝剑,怂恿并不具备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企业,不切实际地花费巨资“争创驰名商标”,自己从中谋取不菲的所谓“培育”代理费。

  其实,从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看,所谓“争创驰名商标”和“培育驰名商标”都是伪命题。

  “驰名商标”并不是经营目的,而是市场上的自然结果。作为企业经营者,只要持久性认认真真地抓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只要常态性诚诚恳恳地善待广大消费者,并积极做好有实效的广告宣传,无需努力“争创”和刻意“培育”,你的企业所持有的商标自然也会在市场驰名。

  另外,社会上许多人对待驰名商标的认知,也存在概念不清的现象。

  为此,2017年6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指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

  所以新修订并施行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法理认为,驰名认定的效力“生于个案,止于个案”。

  用通俗的话语讲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过去时”(仅证明过去驰名),而不是“现在进行时”,更不是“未来时”。

  当年曾经红极一时的“三鹿”驰名商标,因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身败名裂,就是现实例证。

  从客观事实来看,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的,商标驰名必然也是动态的,市场规律决定了一件商标不可能“一旦驰名、终身驰名”。

  如果驰名商标“一誉保终身”,那么对于客观上驰名的商标,由于没有商标侵权争议法律诉求,该驰名商标就无法获得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这样对于没有驰名商标之誉而有驰名商标之实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企业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就会涉嫌不公平竞争,也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注:本文作者周涧长期专注商标法务研究,系《商标实用策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3月出版)实际写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