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兑讲 取消商业承兑汇票,子虚乌有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仔细研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原文,上述提到的问题均有相关的条款释疑。也有明确相关投诉和执法部门。并出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对相关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关于”承兑“的支付方式,条例也有明确要求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而且提到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实际上,商业汇票是企业资金周转、融资的重要工具。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相比,商业汇票具有凭证法定(票据法保护,无因性、格式性、文义性等,以及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票据权利)、账期固定、市场认可度高和高度流通性等优势。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可以持有到期、转让和贴现融资。目前票据贴现融资成本一般在3%(当前市场平均而言),相比10%的保理成本优势不言而喻,所以央行一直也在通过释放银行市场间流动性降低无风险利率水平,来降低票据贴现利率,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央行对票据业务基相关础实施建设也正在逐渐完善,如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和上海票交所的融合运行,央行即将推出承兑人信息披露机制等,特别是央行及票交所一直在力推的票据标准化业务(类似票据资产证券化,但却有本质不同,解决中小银行流动性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