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老牌国产手机品牌金立,突然被曝出,董事长股权被法院冻结,一时间人心惶惶,这家老牌手机最近怎么了?
1月16日,有媒体报道称,金立集团董事长、总裁刘丽荣,所持的41.4%公司股权,被法院冻结。
消息显示,此次冻结期为2年,时间从2018年1月10日到2020年1月9日,由东莞市第一法院执保。
随后凤凰网科技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当日对其股权进行了冻结,时间为3年,从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此外,凤凰网科技还报道称,金立公司目前在上海和深圳已经陷入了多起诉讼。
对此,金立方面给出的回应是:“由于目前该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不便进一步回应。我司将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尽快解决此事。”目前,金立方面尚未披露,此次法院冻结股权的原因。
第一手机界研究院院长孙燕飚表示,如果金立解决不了供应链欠款问题,很有可能造成供应商不出货,金立无法生产手机出售,从而导致无货可卖,这就和当初的乐视一模一样了。
拖欠员工工资、董事长股权被冻结、供应商上门讨债,如此熟悉的场景,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之前的乐视。
而未来,金立又是否会像乐视一样,被其他手机品牌挤压,淘汰消失,又或是撑过这次难关,东山再起,都还未可知。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 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实务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后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通常会载明“查封、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即指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价值,而不会具体到查封何种财产。
随后,执行法官在《财产保全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如对被告股权进行冻结,则会出具《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载明“冻结某某公司持有的某某某子公司人民币**万元股权”。
研究该《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可知,执行法官未明确被冻结的股权占债务人子公司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比例。
这种表述是由股权价值实时波动的特性决定的。作为被保全标的之股权,其价值随着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情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公司运营良好的,资本丰厚,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注册资本,反之,如公司运营不善,甚至股东通过操纵公司、向特定人偿还债务、增设抵押等方式,均能使股权价值降低。
事实上,股权价值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会向上或向下偏离初始注册资本,早已被广泛接受。
这就牵涉一个问题:对于某一债务人在某一特定公司的股权被部分冻结后,该债务人在该特定公司的未被冻结的部分股权是否还能转让(公司有多个股东的,债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转让公司股权;债务人可以转让其在其他公司的未被冻结的股权,该等情形均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律师如何阻止该债权人转让其未被冻结的部分股权以保障冻结部分的股权的价值稳定性?
例如,某债务人持有全资子公司A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法院冻结该债务人持有的子公司A人民币6亿元股权。那么债务人是否可当然理解为剩余4亿元注册资本可转让?
目前法律框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公司股权被法院冻结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而未禁止未被冻结的股权部分的转让。
理论上来讲,债务人是有可能恶意转让其在某公司的未被冻结的股权部分、降低被冻结的股权价值,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
此时,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必须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维护所冻结股权的价值稳定。
实践中,通过促使法院、商务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行政审批登记机关保持密切沟通与多部门联动,在多个案件中成功阻止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股权,维护所冻结股权的价值(各方式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单一或组合使用)。
比如:
【01】
通过与法院、债务人沟通,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如债务人转让其未被冻结的股权的,需通知法院及债权人;
【02】
结合可能获知的债务人拟转移股权的定价,确定所冻结股权价值是否已经显著低于诉讼请求额,从而尽力说服法院冻结债务人在子公司股权中所对应的所有注册资本;
【03】
与商务委员会和/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请求其在办理被冻结股权之公司的股权转让审批、登记时持以高度谨慎,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股权净值的相关证据。
总之,如申请冻结债务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债权人及其律师需要跳出传统的围绕法院转的思维模式,尽可能多的增加沟通渠道,确保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联动,对债务人的行为给予更多关注和跟踪,以保证被冻结的股权价值不过分降低。聚百洲,专注股权激励, 股权分配, 股权打市场, 公司估值, 盈利模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