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确立国供员概念恢复24级工资制


 

2007年4月27日,我在搜狐博客写过一篇“摒弃现有公务员范畴确立国供员概念 ”的文章(http://3948.blog.sohu.com/43706119.html)。全文如下:

所谓公务员,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在附则中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显然,公务员身份不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又要参照,这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进一步考虑,相应机关的工勤人员,也不应该划入另册。企业已经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身份限制。机关也应该这样。都是从事公共事务工作,只有分工的不同,不应该有身份的不同。打破身份限制,给大家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必然趋势。


确立公务员的初衷可能是认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必要特别规范,但实际上公务员队务中层次相差很大,有些只是职员,无职无权,没有理由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有些不是公务员的工勤人员,影响并不可低估。所以相应的规范还是应该具体规定。


当我们一并考虑相应的人员时,就会形成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这一概念,可简称国供员,当然也可以旧瓶装新酒继续叫公务员。


同时,单位也应该统称国家财政负担单位。当然,具体可以继续分类,但行政与事业之分应该摒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更应该取缔。


完成这项改革后,其财政供养人员的控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也更有实际意义。


十年过去了,我依旧坚持这个观点。我认为,改革掉国务院1956年制定的24级干部工资制度是倒退。过去的24级工资制度,其实也是与职务有联系的。过去工资制度的问题是具体工资标准几乎一成不变。只要能根据现实情况适时调整标准,24级工资制度毫无问题。改革后的工资制度,显然过于繁琐,分类太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相差不多但也要专门有所区别,有点荒唐。如今职级并行改革其实就是改革后的工资制度问题的纠偏。而这种纠偏也有点太苛刻,比如正科上副处需要15年。人一生的工作经历能有几个15年?这种解决矛盾的办法,相对中央省市机关而言,力度不足。就县乡基层而言其实也增加了新的矛盾,比如有的人为了退休前赶上职级并行去要求照顾优秀等。


如果实在觉得24级工资制度不够调整,可以分别增设24级上和下,甚至可以分别增设上中下。这也比现在的工资制度简便得多。


职务、职称如何与级别相联系,可以科学对应最低级别标准。这显然并非难事。岗位工作纪律规范,可以具体规定。


确立国供员概念,打破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身份后,意义非凡。不仅为干部交流使用提供了方便,也为改造干部思想,实际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创造了条件。


我看到的只是利,看不到无法避免的害。欢迎大家分析利弊、批评指正!



2017-09-05首发于本人公号(gxzy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