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于欢若防卫过当,那还有正当防卫吗?
昨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5月28日《新京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暴露出中国司法一个“天大的问题”,那就是缺乏应有的认真精神,连刑事案件也敢如此草率处理。
检方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笔者想问一问:“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与死者杜志浩有关系吗?如果没有关系,杜志浩凭啥去讨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凭啥将一审没有认定的该问题重新列入起诉内容?
再看完另三个“没有认定”,我就产生了一个非常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一审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简直就是在“过家家”。你们就这么随意地判一名年轻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与“草菅人命”究竟有多大差别?
一个地级市的法院、检察院尚且如此,那么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问题恐怕就更多了。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想想都可怕。这也难怪在现代法制社会,竟然还有那么多的中国人期盼“包青天”?
从官方在该案二审开庭前一天突然公布两则与该案似乎相关的消息,我即已预见到该案后续的大致走向,那就是于欢必须有罪。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认定26岁女民警带领两名辅警抵达现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6日晚,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对于聊城市公安局的这个消息,窃以为与央视播放某某“嫖娼”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无非是企图从道德方面击垮当事人。意思是于欢的父母涉嫌犯罪,“黑社会”向他们讨债存在合理性。因为这个舆论导向,会引发一批缺乏法律素养的网友痛斥于欢一家,一些专司舆论引导的“假网友”更会趁机兴风作浪,将“水”搅浑,企图为此前聊城公安的不作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草率起诉、聊城市中院的误判减轻责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专业“洗地”。
当然,如果该通报能顺带披露当地“高利贷”疯狂,是否有公权力在其中兴风作浪?那就不是与案件无关了。
但笔者就在思考,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究竟是用于放贷赚取差价,还是用于企业运转?从“于欢案”系因苏银霞借高利贷引发来看,于欢父母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有可能是为了企业运转。如果是这样,我只能对民营企业主苏银霞表示极大的同情。经济下行,银行收紧对民营企业信贷;从民间高息借款,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难道就等着企业倒闭?
按照司法解释,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曾发微博称:【清华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行使无限防卫权。如果本案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普天之下,哪里还有正当防卫?
周光权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有关“刺伤辱母者”一案,笔者此前写了多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方责任,总体判断是:“高利贷”罪孽深重;涉黑组织成员“辱母”讨债天理不容;警察称“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涉嫌渎职;于欢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后自救合乎情理,属正当防卫;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纯属扯淡。
我还想问一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个问题,如果于欢换成了您,您会不会拿刀自卫?面对多名歹徒欺凌并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您也会拿刀自卫,又将如何把握分寸?自卫过程中如何确保既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母亲的尊严,又不至于刺伤到作恶者?那么请问检察官,当您受到威胁、侵害需要奋起自卫时,必须确保刺伤到何种程度为止?若真是这样,那这个法律就是笑。
需要提醒检方的一点是,杜志浩被刺后系自己开车去医院,在医院还与人争执,说明伤情并不严重,于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显然不够准确。
至于于欢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造成的后果无疑是判断的重要标准,我随后将就此专门发文讨论。在此,我要再次重审(重要的话说三遍)一个观点,即:辱母案仅为“刺伤”绝非“刺死”!辱母案仅为“刺伤”绝非“刺死”!辱母案仅为“刺伤”绝非“刺死”!
最后,我还是要再次表明自己对该案的看法,那就是于欢无罪。在那种无助的环境下,于欢具有无限自卫权。如果于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中国还有正方防卫吗?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请长按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