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术欣赏的特征:情感性
欣赏某件艺术品,除了能使观者产生审美愉悦感之外,往往还能引起欣赏者的某些其他的情绪反应,或者说,能使欣赏者产生更多、更复杂的情绪体验。这一点,早为诸多的研究者所注意到,并有不少人提出或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即:艺术是“情感的(表现)型式”。那么,到底为什么艺术与情感这样密不可分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在许多情况下,艺术与情感有着直接的、天然的联系。例如,正像许多研究者所指出的,人的喜怒哀乐总是和人自身生理上的心跳及呼吸的快慢、强弱相联系着;而音乐中节奏的快慢、强弱恰好与之相对应,因此能引发听者的相应的情绪反应(正因为如此,音乐才常常被称为最具情感的艺术)。另外,人的种种喜怒哀乐的表情,又总是通过面部或身体的外观形变及动作表示出来的;而具有形象性特征的艺术品,恰恰是表达这些外观形变及动作的最佳手段。
当然,有许许多多的空间艺术品,例如绘画、雕塑等,它们并没有表达明显的外观形变或连续的动作;而且,许多大量的艺术品表现的是自然美;那么,这些艺术品又是如何与欣赏者的复杂情感相联系、相沟通呢?我们还需进一步分析。
从心理学我们得知,人类感知外部世界的方式是“统觉”的(或称“联觉”),即: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一起同时参与感知、参与记忆;另外,我们人类感知外部世界又是连续的,即:按一定顺序前后发生的事物,我们的大脑也是按同样的前后顺序记忆它们的。这样就造成了两种重要后果。其一是,当我们欣赏某一种类的艺术时,例如,欣赏视觉艺术时,不仅有关的视觉形象会被我们回忆起来,而且,与该视觉形象相联系着的听觉形象、触觉形象及嗅觉形象等均会同时被我们回忆起来,并进一步通过联想作用产生出某种与该事物的统觉形象密切相关的某种特定的情绪体验。其二是,当我们观看一幅静止的画面时,我们的大脑会把该静止画面之前和之后的场面同时回忆起来,并进一步通过联想作用产生出和该连续事件密切相关的某种特定的情绪体验。
需要指出,某个形象或某个事件会引进欣赏者什么样的情绪反应,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该欣赏者头脑中的、靠既往经验决定的“情感定式”来决定的。由于不同的人头脑中的情感定式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个形象或同一个事件在不同的欣赏者中会引起不同的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例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随便“拿”别人东西是一种偷盗行为,会引起我们厌恶或愤怒的情感反应;而在某些原始文明部落中,一切东西都是公有的,随便“拿”别人东西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并不会引起任何厌恶或愤怒的情感反应。又比如,在当代西方国家中,男女未婚而同居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而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城镇或乡村,男女未婚而同居就会引发轩然大波。总之,不同的欣赏者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生活经验而在头脑中形成了不同的情感反应定式,因此,在欣赏同一个艺术品时,他们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如果某艺术品中所描绘的事件和该艺术品中的人物对该事件的情感反应为欣赏者所熟悉、与欣赏者头脑中的情感反应定式合拍,欣赏者就会由于情感共鸣而产生美感;如和欣赏者头脑中的情感反应定式不合拍,甚至相反,欣赏者就会觉得不好理解,甚至产生厌恶和愤怒的情绪。我在书里曾看到一件事:一个人类学家深入到一个原始部落中,他把哈姆莱特的故事讲给该部落的酋长听。酋长听完后表示,哈姆莱特的所作所为以及他的情感让人难以理解,而那位娶了兄嫂并继承了王位的叔叔却是做了他自己应该做的事并应受到赞扬。这个例子也进一步证明了,欣赏者的情感反应,尤其在欣赏表现社会美的艺术品时,是由他头脑中所熟悉的情感定式来决定的。
最后,正像我们头脑中有关事物外形的定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样,我们头脑中有关情感反应的定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这些定式也各有深浅层次的不同。艺术欣赏中常常会有这种情况,一个复杂的人物或一个复杂的事件,常常会激发我们头脑中各个不同种类、各个不同层次的情感反应定式,使我们产生出一种极其复杂的、难以言说的、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的、综合的情感体验。并且这种复杂的、综合的情感体验,几乎没有两个欣赏者是百分之百一样的。
附:艺术欣赏的条件:旁观性
以上我们是从艺术本身的定义或属性出发(也可以说是从美的定义和属性出发),或者是从艺术创作的角度(塑造典型),及艺术欣赏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艺术的特征。下面我们换个角度,从艺术和那些与其相近似的其他活动的区别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艺术的特征,同时探讨一下进行艺术欣赏时所必须遵循的条件。
在审美问题上,一般人们都公认,欣赏美必须在非恐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必须在非功利的情况下才能尽善。在这里,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说,欣赏艺术品时,欣赏者必须处在旁观者的位置上,才能真正消除恐惧及功利因素的影响,也才能对艺术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欣赏。我们把艺术欣赏所需遵循的这个条件称之为艺术欣赏中的旁观性。
实际上,艺术欣赏中的旁观性也是艺术区别于其他那些能给人带来愉悦感的活动的重要标志。拿艺术和游戏或竞技活动相比较,艺术欣赏具有明显的旁观性,而游戏和竞技则具有明显的主观参与性。我们要想从艺术中得到快乐,我们就必须置身艺术自身之外,从旁观者的角度进行欣赏,比如说,欣赏一部冲突激烈的戏剧或一部情节紧张的电影。如果我们想从一个游戏或一场竞技比赛中得到快乐,我们就必须亲身参与其中才行,置身事外只能使我们着急(任何一个小孩都愿意亲身参与游戏而不愿意在一旁看着别人玩;而任何一个竞技运动员也不愿意坐冷板凳)。实际上,即使是从“艺术的角度”来欣赏别人玩游戏或欣赏别人的竞技比赛,我们也必须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才行。例如欣赏一场足球比赛,如果我们主观上倾向竞赛中的某一方,则欣赏就要打折扣,甚至根本就无法进行欣赏。
严格地说起来,“旁观的角度”不仅和艺术的欣赏有关,而且还进一步影响到艺术品的创作方面。拿表现社会生活的艺术品来说,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宜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尽量不加杂主观情绪在里面。打个比方,如果说社会生活中冲突的双方就好比是一场足球比赛中的两方队员,那么艺术品的创作者就应该是这场足球比赛中的裁判。从原则上来说,他应该不偏不倚,公正执法。但实际上要让艺术品的创作者完全保持中立,或完全保持旁观者的立场,实际上不太可能。因为艺术家也是社会中的人,他肯定会有自己的思想感情。因此,虽然足球比赛可以找一个第三国的人来当裁判,但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品的创作却不能找一个外星人来代劳。因此,我们只能要求艺术家尽可能冷静地、尽可能少夹杂主观意识地来进行创作。而且一般地说,艺术家越是在艺术品中主观地直接表达自己对作品中人物的看法,或发表对社会现象的议论(不管他表达的对不对),他的作品的艺术价值就越低;而艺术家越是客观地描写,越是让作品本身来说话,越是不有意显露出自己的主观立场,那么他的作品的艺术性就越高,喜欢这部作品的读者就越多(假设该作品完全符合形象性和典型性的要求)。这就像一位足球比赛中的裁判,表现得越不偏不倚,得到的拥护(包括失败一方的拥护)就越多。
说句题外话,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在大多数历史时期中,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社会事件中相冲突的双方都是各有各的理的,一方完全占理而另一方完全不占理这种极端的情况是非常少的(大约只占百分之几)。如果艺术家只大肆描写这百分之几的特殊情况,并站在冲突中正确一方的立场上而对错误的一方大大鞭挞,这样的作品虽然有它的存在价值,但它只能算某种道德说教品而非艺术品,因为它已完全丧失了艺术品欣赏的旁观性特征。
最后,我们再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或者说从一件具体的艺术品的创作过程,来看看艺术品欣赏中的旁观性特征,同时也解决一下艺术创作中的美感(如果有的话)来自何方的问题。拿戏剧或电影演员来说。我们知道,自古以来就有两大类演员
(按狄德罗的分类),一类叫做表演派,一类叫做体验派。表演派在演戏时,能较清醒地置身事外,知道自己是在演戏;而体验派在演戏时感情完全投入其中,把自己就当做戏中的人物,甚至完全忘了自己是在演戏。当然,正像大家所知道的,这两种演员都能创作出伟大的戏剧或电影作品,他们的区别只在于,表演派在演戏,是一边创作一边在(至少部分地)欣赏着自己的创作;而体验派则完全是在创作,没有一丝一毫的欣赏性质在里面。原因就在于表演派保持了某种程度上的置身事外的旁观性,而体验派则没有保持置身事外的旁观性。实际上,任何艺术品的创作都是如此,假若某个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在某一时候或某一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旁观性,那么他的艺术创作过程本身就有了一定的艺术欣赏性质在内了。也就是说,他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能体验到一种美感。反之,若他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始终没有保持旁观性,那么在他的艺术创作过程中就没有艺术欣赏的因素包含在内,他就体验不到美感,而充其量只能体验到一种成就感或道德感。我们在分析艺术创作过程是否同时就是艺术欣赏过程时,或者分析艺术创作中的快感(美感)究竟有哪几类,以及它们来自何方时,一定不要忘记考虑旁观性这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