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框架——”FTA +互信关系+战略合作伙伴” :新问题、新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际合作形式,主要以FTA框架推进与周边及各类国家之间经贸往来与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形式亦主要借鉴了FTA 以”贸易”选项为核心的内容框架。以此为基础,我国增加了体现为外交活动的内容对新内容加以解决,即:以”FTA +互信关系+战略合作伙伴”的形式,来推进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合作,及相关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开展。而这种合作的推动者与主要参与者,主要体现在官方在双边及多边关系的积极努力。当然,这种努力是为拓展合作建立共识做准备。
据2016年4月5日媒体报道,欧洲掀起对中资银行分公司的监管风潮。而在此前几日的上一个月底,媒体报道:津巴布韦总统亲自下令,强制外国企业必须将至少51%的股份转移给津巴布韦的黑人公民。迎来网络热议:我们的“老朋友”越来越多,却越来越不看不出“老朋友”的做派。这之间的经济合作前景如何?遭到一些质疑。事实上,在区域经济合作方式上,“一带一路”因纳入了类似“投资、资源开发、产业、金融货币,以及科技、文化等等”多方面极为复杂的合作内容,已经远远超过FTA以“贸易”主体框架规范所下能够处理的范畴,所以,针对很多超出范畴的问题,我们以“+互信关系+战略合作伙伴”的形式”对待。
事实上,随着的问题与矛盾的出现,开拓合作领域的要求不断提到新的日程,我们已经到了需要将合作框架升级到更高等级的阶段。
二、“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框架提升等级路径分析:基于国际比较下的规范分析与评价
从国际经济合作的形式上看, FTA是较为初级的合作形态,它以便利商品贸易为基础,以降低彼此间贸易关税为手段,促进商品贸易流通的增加为目的。虽然随着发展,彼此之间的投资会增加,但是,受资国对于投资国的投资在经营过程中所遵循的制度与相关规定,需要遵循受资国的并不具有普惠意义的一些国内法规以及或相关制度规定,彼此之间并无协调。这就产生了所涉及的法律与制度规则的差异。
以银行业跨国经营为例, 欧洲国家银行业普遍参加了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监管指标上,普遍遵循巴塞尔协议三框架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而一些发达国家自身所设定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很多要比巴塞尔协议规范程度得要高出很多。而我们国家并未参与巴塞尔协议。这种制度与法规的不协调,会时时发生,处处表现出来。除非某两个或几个国家法律制度及历史文化极为相似,彼此在悠长历史的经贸往来与合作中,形成彼此遵循的一致的惯例或制度形式,比如,东盟国家。
按照诺斯及德姆塞茨的旧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在是否参与一个制度体系或者治理体系的选择上,参与主体往往会慎重评价与考量长远的风险与稳定性,以使他们的生活远离风险,以获得稳定与保障。所以,参与者在平衡以独立的方式赚取生计与通过一揽子契约从一个组织或治理体系获得保障之间的比较看,参与者通常会选择后者。这亦是一个制度体系及治理模式为什么具有存在必要的一个规范性解释。
该问题提醒我们,“一带一路”的合作形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提升合作方式与等级。区域经济合作从最基本的内涵上,分为两大基本类别:一是商品贸易便利化合作,比如我们与韩国澳大利亚伊朗等国之间完成的FTA合作或者基于某项产品,石油,农作物的FTA;二是生产要素的合作。最具代表性的则为欧盟前身欧共体,而东盟、非盟、南盟,拉盟等,在各自合作领域与方式都各有侧重,并不全面。
基于商品与要素的合作关系,居于两个不同合作推进层级,后者等级更高。它不仅提升到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与配置层面,同时对此进行制度化机制的协调与安排,所以,合作国彼此之间开放与合作程度更广泛,合作领域与范畴更为深入务实。它具有三大基本特点:
首先,它不同于官方为背景的战略合作项目的推进,而是以市场与民间的投资活动,或者各类要素跨境流动与往来的诉求为基础,比如,2014年8月,中国民营石油企业,洲际油气股份公司收购哈萨克斯坦马腾石油公司。即代表中哈两国具有了资源合作与投资合作要求,如何使两国之间的合作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发挥更大作用,则需要两国建立共同遵循与共同协调的制度化框架机制,或者合作的常设机构。
其次,从合作广度上看。按照要素类别所带来的合作形式要求,它不仅涉及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跨国流动与组合,涉及到资源、土地、交通运输、信息、税收、文化互通等领域的合作。当然,随着深化,亦涉及各类具体的官方组织及民间机构之间,基于各自领域的制度化合作与协调。
比如,拿交通运输领域来说。2016年2月17日,希腊国有资产私有化基金宣布,中国中远集团正式成为该国最大港口比雷埃夫斯港私有化项目的首选者。事实上,中远在全世界运营了几十家港口。 如何探讨交通运输国际合作的制度化范式,保障投资合作的安全与共同利益?包括彼此认同的技术标准,排放及污染等。正如我们所看到欧洲针对中资银行的监管潮,我国银监会也只能以国内法规及文件约束或建议本国投资或者经营主体的内部业务,并不能对彼此之间的合作机制产生影响。
最后,它往往需要一个制度化合作或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制度化的常设机构,亦可以使制度化框架机制。可以是开放型区域合作,亦可以使封闭或半封闭型的区域合作。但往往在进入区域一体化程度之前,通常合作国之间已经在一些领域进行了经济主权一定程度的让与,亦就是交给合作机构,合作国家共同遵循。
这种基于区域间,并在开放程度上走在WTO开放水平所达成的协议之前的,并不适用于WTO关于必须无条件惠及第三国的要求,所以,从本质上并不违反WTO基本原则。
三、启动合作视角可以是多元的:绸缪有秩,因势利导
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既有资源型国家,亦有相对落后,饱受美元风险打击的国家。与这些国家开展金融领域的市场安全及风险规避的合作上,需要有所作为,建立共同的合作机制与制度化安排上,不仅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其对于这些国家是有利的。
对于欧洲国家来说,合作的方面较为广泛,比如,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一体化互联互通上,欧洲的内河十几个国家之间的运输合作亦很广泛。如,开凿的德国美因-多瑙运河,连接了欧洲13个国家的河流连接成网。而俄罗斯的伏尔加河-顿河的开凿,连接了白海、黑海、波罗的海、黑海、及亚速海,并贯通里海,全长2万多公里,与欧洲贯通。而我国在交通运输互联互通上的合作,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总之,从广度看,针对诸多具体问题的出现,这个阶段,我国需要探讨进入不同经济特点的国家与区域,给予要素基础与合作协调的全面推进的制度化合作战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