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去年2月,年满60周岁的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去年8月,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张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张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退休后被返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吗?
商法通律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受劳动法及公务员法调节的主体设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适用于上述两法的。所以在本案中,老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目前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日,以弥补退休返聘职工与普通职工在这方面的差别。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有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劳动合同法》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