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类信托理财风险,具体的防范对策,有以下的就建议:

一、是审慎选择合作的信托机构。 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托公司客户的 准入退出机制, 选择规模较大、 诚信度高、 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与客户合作的潜在风险。
二、是将信托贷款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明确审批授权权限。即 将信托贷款业务纳入客户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三、是严格限制借款人范围。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涉及面广,如未能 及时兑付将对银行造成极大的声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应视同自营贷款业务严格进行审查,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信贷政策导向等。
四、是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严格资金用途,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用途的监管, 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方按照信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是严格遵守宏观调控的安排,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目前, 信托贷款未纳入信贷规模统计, 但商业银行在开办贷款类信托理财产 品时,应综合考虑信贷规模管控政策对于资金投融资运作的影响,积 极与外部监管部门协调沟通以信贷资金贷款承接到期信托贷款的可 操作性,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
六、是加强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提升服务内涵,规范理财销售行 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如实揭示反映产品风险。在营销宣 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按外部 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在客户选择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水平的理财产品时,须经客户书面确认,在产品销售后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除了以上政策之外,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研发人员的培养,提高理财人员专业素质
一、是培育居民理财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销售渠道加强对于购买理财 产品客户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客户素质
二、是提高产品研发的力量, 将具有较强理财规划与产品运作能力 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产品研发岗位, 提高理财产品的整体运作水平及抗 风险能力。
三、是加强柜面销售人员的理财知识培训,强化以“客户为中心” 的营销理念,规范理财 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合规。三是严格理财从业 人员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财从业资格,取得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理财业务及销售理财产品。
四、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对商业银 行该产品的管理及操作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积极规范理财产品的 统计及报送口径,增强产品发行的透明化,考量信托贷款未纳入货币 和信贷统计口径,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制定的影响,是否应纳入贷款 规模统计, 才能为宏观经济的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的货币供应情 况。 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考量宏观货币政策对其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 响,同时宏观货币政策也要考虑金融产品创新对其产生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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