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怎样看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艺人?
作者:刘植荣
有媒体报道称,张艺谋发现身边有个别艺人吸大麻却没举报,遭到部分舆论的质疑。质疑无非是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有的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有的认为这虽然不违法,但也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其实,很多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强制性的,即使不履行这种非强制性的义务也不属于违法。
“义务”是不是需要强制性执行,是由刑法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逃税罪”,你没依法纳税就犯了逃税罪,这就违法了,如果逃税数额大是要坐牢的。《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并未对不尽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定罪名,如果你是个富二代不想劳动,警察也不会来抓你坐牢。虽然《决定》规定公民对吸食毒品的行为有举报义务,但《刑法》并未规定对不举报吸食毒品行为的刑罚,这就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义务,所以,张艺谋不举吸大麻的行为并不违法。
也许有读者会问,吸毒是犯罪,张艺谋身边的人吸毒,他难道不是犯下了“窝藏、包庇罪”吗?不错,《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但这个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如果张艺谋不知道吸大麻是犯罪,那当然与“窝藏、包庇罪”不沾边;如果张艺谋知道吸大麻是犯罪,他也并没有把吸大麻的艺人窝藏起来逃避警察的追捕,更没有向追捕的警察作假证,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所以说,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试想,如果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构成犯罪,那贪官的老婆孩子是不是都应该坐牢?吸大麻也就判行政拘留,但贪污受贿超过10万就可以判死刑!贪官全家买豪宅豪车,投资移民国外,支出远远高于合法收入,难道他们的老婆孩子不知道这些钱是哪来的?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国外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第一句话就是“你有权保持缄默”,是不是犯罪要让事实证据说话,由陪审团裁决,而不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决定,这就避免了像内蒙“呼格案”那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不但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没有证明其有罪的义务。既然犯罪的人及其亲属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证明其有罪,那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身边的人是不是有道德义务揭发他的罪行呢?
美国有一对巴尔杰兄弟,哥哥叫詹姆斯,弟弟叫威廉姆。詹姆斯犯下杀人、贩毒、抢劫银行、组织黑社会等31项罪名,
1995年,时任州参议院主席的威廉姆根据别人的安排与潜逃的哥哥通了一个电话,在警方调查时,他拒绝提供哥哥的任何信息。警察问他:“你与哥哥通电话时为什么不劝他自首?”威廉姆答道:“让哥哥自首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检察官坚持要威廉姆提供他哥哥的隐匿地点,并说:“难道你对哥哥的忠诚要大于对马塞诸萨州人民的忠诚吗?”威廉姆这样回答:“我爱我哥哥,对我哥哥有一种诚实的忠诚,我没义务帮助任何人去抓他。”
这个法律与道德冲突事件,在社会上争论了很久。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的界线并不总是清晰的。法律源于道德,也必然孕育着道德,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重新退位到道德,“紧急避险权”就是如此。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讲,一个被饥饿折磨到极限的人,他有权去偷一块面包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虽然面包店的老板受到了财产损失,但不能判这个偷面包的人有罪,否则就不公正。法国大文豪雨果的《悲惨世界》里写道,冉阿让为给饥饿中的孩子偷一块面包坐了十九年的大牢,他对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给予无情的批判:“在一个黑暗社会里,应该受到惩罚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
一个人为钱去偷,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去偷,这个社会有罪。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其他任何权利都依附在生命权上,生命没有了其他权利也就化为乌有。所以,人的生命权是法律最优先保护的权益——当饥饿威胁到生命时,拿别人的面包吃属于紧急避险,这种行为只是有限度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并未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这不属于违法犯罪。
现在就可以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应该受到谴责吗?不应该。首先,张艺谋没有违法;其次,张艺谋没有道德上的义务举报自己的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