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增减持该适用证券法那一条条款


 威华股份 公告显示,公司于1月23日接到李建华通知,中国证监会[微博]广东监管局向其下达了《关于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李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减持公司股票365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7.44%。在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以后,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之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法86条规定是指“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李建华进行监管也是妥当的。但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为内幕消息,也就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何为重大变化,就是86条规定的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股份,因此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超过5%没有及时公告而进行交易就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股东减持5%股份,缘何成为重大事件,一个是5%股份遭遇减持说明该投资者不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或者目前股价严重偏离公司价值,其次是大大增加市场流通筹码,三是公司可能面临极大不确定性,以威华股份为例,市盈率接近1000倍,价值已经严重高估,支撑其股价唯一因素就是赣州稀土借壳,而赣州稀土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工信部准入问题,这一点大股东是最了解的。他大手笔减持就会引起市场警觉,之所以不公告,与担心股价暴跌无法在相对高位减持有关。
     第六十七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可是威华公司并没有公告李建华减持超过5%以上股份投资者并不知情,是一个内幕消息。
  因此李建华减持股份适用法律方面就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基于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就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另一种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也公告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李建华出具警示函,同时深交所决定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月26日止对李建华和李晓奇的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其相关账户在上述时间内卖出公司股票。
   可见对李建华减持股份使用何种法律,其结果是迥异的,如果使用内幕交易条款,处罚就会显得十分沉重,如果按照顶格处罚,可以让其减持所得基本被罚没,但如果使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那么只能使用行政监管,而无法行使经济处罚。从笔者观点看,两者都可以使用,但究竟何种更合适,笔者也难以下结论,有待专家进一步的讨论,也有待管理层进一步查证。
    上海新梅收到了上海开南转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告知书中称,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等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宁波证监局只是认为王斌忠违犯86条而没有指出受罚依据。也没有沿用75条的规定,同时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具体措施,是仅仅公告了事,还是要处理违规增持股票。这两者实际上具有参考意义。
但不管怎么说,中国资本市场行政处罚总是避重就轻,令人怀疑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