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上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以科斯定理为例


  

经济学上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以科斯定理为例

 

作者按:这篇文章(我个人感觉特别良好哈哈)发表在《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7期,发表时一些地方略有改动,主要是因为杂志社检测重复率,我的文章中有一些地方一段一段的引用(因为原作者写得足够好),显示重复率有点高(检测的显示重复的地方又是别人发表的文章中,那些作者也引用了相同的段落,我的引用却显示我抄袭了发文章的作者的而没有注明引用,我看的原著,根本没看过那几个发表期刊文章的作者的论文。所以我觉得这个学术不端的检测也有很多不足的。)为了减少重复率,我将其中的直接引用做了一些修改(虽然变成了间接引用,但我觉得这反而有点不端。无名小卒发篇文章不容易,还请谅解。)这

是原文。

 

Utilitarianism and Kantian in EconomicsRe-examine the Coase Theorem

 

               

 

摘要:科斯定理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功利主义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也是不可行的,尤其重要的是,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不仅不能带来经济的正义发展,反而可能导致独裁。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在这个原则下,功利主义的理论标准还能得到重新解读。

关键词:功利主义、康德主义、财产权、科斯定理

 

 

 

 

一、 引 言

 

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新制度经济学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也是极为关键的时期,由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等重大的国际事件的冲击。中国经济是继续推进改革走市场经济道路还是回到原来社会主义的老经济模式,即计划经济,在经济学界出现了很大的争论邓小平南巡为中国经济改革指出了方向,同时邓由于自己极大的影响力,主张“不争论”,埋头干。中国市场经济道路被明确的确立起来,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一是要大力鼓励和发展中国的民营经济,这就要求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到制度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在这两方面都有着极强的解释力,因此,中国的经济学者很多人都研究过新制度经济学。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立者之一,其思想更是被中国经济学者所熟悉。本文讨论科斯被人记住的最为著名的思想即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内容,因为这涉及了很重要的哲学思想的争论的问题。科斯定理涉及了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争论。

经济学界比较公认的观点是科斯定理是从科斯1960年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概括出来的。科斯自己和张五常教授称真正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表达的思想,即科斯定理的正确表述应该是“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科斯在两篇文章中都未明确说应该由谁来界定产权,从科斯所举的案例分析中基本都是说法律规定产权或者说法庭判定产权属于谁。而同属制度经济学的旗手的经济学家诺思及合作者则明确的指出应该由政府界定和保护产权,因为在他们看来政府具有其它组织没有的优势。我们可以从这些制度经济学家那里明白,他们主张产权应该由政府或法庭来界定。并且,按照科斯的理论,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了,市场总能达到最优的效率。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科斯及其追随者完全忽略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并且,即使社会效率达到最优,也不意味着每个个体在不同的产权条件下不同的利益分配。科斯的市场能自行的达到最优状态论断,显示了其分析问题的功利主义的本质。

 

二、一个简化的科斯定理案例

 

我们简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所谓的“科斯定理”的功利主义本质及个体的不同利益分配的结果。假设相邻的两块土地上分别是养牛的牧场主和种小麦的农场主,养牛户的牛吃了邻居家麦田的小麦,牛每吃一单位小麦,牛的价值就会上升以致养牛户的收益会增加,牛的价值上升满足边际价值递减,我们任意假设牛价值上升的变化如下表的数字:

牛吃小麦的量(单位)

牛吃小麦后的边际价值(元)

1

10

2

9

3

8

4

7

5

6

6

5

7

4

8

3

9

2

10

1

11

0

 

假设市场上小麦的价格为5/单位,即农户收获的每一单位小麦可以带来5元收入。按照科斯的分析,先假设养牛户无权让自己的牛去吃邻居家的小麦,即将产权界定给了种粮食的农场主。我们不考虑交易费用,因为牛每吃1单位小麦价值会发生变化,吃第1单位小麦后价值增加10元,而市场上小麦的价格是5元,因此,虽然养牛户不能损害农场主的小麦,但他可以向农场主购买小麦,即第1单位小麦,养牛户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这样农场主没有损失,但养牛户的利益上升了510-5)元,第2单位的小麦,养牛户也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4元(9-5),直到第6单位小麦为止,养牛户停止向农场主购买小麦,即市场的交易使得养牛户的牛吃邻居的小麦到第6单位。因为每一单位的小麦养牛户都向农场主支付了与市场价相同的价格购买,因此,农场主没有损失,而养牛户的利益比他不让牛吃邻居的小麦上升了。即整个市场到达了最优状态(可以称为帕累托最优)。

现在来分析第二种情况,产权界定给了养牛户,即养牛户的牛可以随意吃邻居家的小麦。从农场主的立场来看,他当然希望养牛户的牛别去吃自己家的小麦,通过市场交易,养牛户会说“第1单位的小麦被我的牛吃掉之后,牛的价值会上升10元,想要我的牛不吃小麦,除非给我10元的补偿。”农场主不会选择赔10元给养牛户,因为赔偿10元阻止了第一单位小麦的损失而获得5元的收益是不值得的。因此,第一单位小麦只能让牛吃掉是对两方都理性的。但这种状态在第七单位小麦会被阻止,因为第七单位小麦被牛吃了后牛增加的价值是4元,农场主的损失是5元。农场主会跟养牛户商量,给予养牛户4元补偿,换取牛不吃小麦,养牛户并没有因为阻止牛吃小麦而损失,农场主也因为被少吃一单位小麦而少损失1元(5元减去4元)。因此,最终牛吃小麦的数量仍然是6单位,与把产权界定给农场主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流行的“科斯定理”经典分析,即产权清楚的界定(而无论权利界定给交易双方的哪一方),市场的自由交易总能使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效率。

科斯教授的分析为经济学家提供了一套不同的视角来认识世界,因为在科斯之前,经济学界比较普遍的认可庇古的主张,即当甲的行为侵犯乙的利益时应该禁止甲的行为(庇古教授主张应该由政府出面干预)。科斯却从一个更广的视角来分析,他认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2009P97)科斯的确能比较全面的分析问题,但科斯的分析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的主张表面上实现了社会的“帕累托最优”,但却严重的忽视了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

            

三、功利主义及其影响

 

作为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分支,功利主义影响深远,功利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那里(见穆勒,2008P1)。而能够作为明确的学术主张并在哲学和伦理学上占据重要地位,功利主义是由边沁和穆勒做了最具原创性贡献之后。直到现在,只要学者们一提到功利主义,边沁和穆勒仍然是必须提到的学者,我按照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界定来分析科斯的理论,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者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边沁,2005P58)边沁的功利主义界定,不仅在于判断政府的政策是否正确,而且是伦理上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边沁和其他的功利主义者认为政府的任何政策,都必须以功利主义作为检验其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当政策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这样的政策就是正确的,相反,政策就是错误的。同样,对于个人来说,功利主义也是判断对错的唯一标准。“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该做的。也可以说,去做是对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去做是不错的:它是一项正确的行动,或者至少不是一项错误的行动。应当、对和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义的,否则没有意义。”(边沁,2005P59

功利主义的论点也受到了不少的批评,当我们顺着功利主义者的思路继续分析不难发现其在逻辑上的一个可能他们自己都不愿接受的后果,即这可能导致独裁或者政府权力的滥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如何界定?什么样的状态才是满足了这个最大幸福?谁来界定一个行动(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政府的)就满足了这个原则?评价最大幸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边沁没有回答。因此,斯宾塞强烈的批评了功利主义的主张:“所以不仅关于‘最大幸福’的意义要取得一致见解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很明显,在为了作出决定必须首先有明确概念的一切问题上,人们都是有争议的。因此,在指引我们走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它当作我们航行的目标时,我们的领航人对我们的耳朵守约,却对我们的希望违约。他通过望远镜指给我们看的,只是海市蜃楼,而不是理想的天国。人们所寻求的真正的避风港远在地平线之下,还没有人看见过。指引我们前进的必然是信念,而不是视觉。我们不能没有指南针。”(斯兵塞,2012P6)斯宾塞是逻辑一致的自由主义者,在他看来,自由主义的准则是在不侵犯别人相同的权利条件下,可以自由行动。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标准来制定政策,就意味着政策的制定者知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甚至可能出现政策制定者要求他们自己认为的政策目标就是“最大幸福”。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社会成员个体才知道自己的幸福是什么,如果政策制定者把他们自己欲求的政策目标强加于社会,甚至免不了出现独裁。斯宾塞认识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不可能性,在他看来:“……可是权宜哲学却忽视这个充满事实的世界。尽管人们通过立法去争取‘最大幸福’这一复杂整体中任何渴望得到的成分的企图如此经常地受到挫折,它却继续把信心置于政治家们不要外界帮助的判断上。它不要求指导;它不具有任何折衷的原则;而却假定只要经过对民族生活各种现象的总体进行一番考察之后,政府就有资格设计这类会成为‘权宜之计的’措施。它把对人性的解释看得那么容易,把社会有机体的结构看得那么简单,把人们行为的原因看得那么显而易见,只要经过一番一般性的考察,就能给‘集体智慧’以制定法律所必需的洞察力。”(斯兵塞,2012P9

对于斯宾塞的批评,同为功利主义者的穆勒作出了回应,即他认为人们可以知道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什么。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是有终极目标的,并且“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无论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善出发还是从他人的善出发),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而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的。至于快乐的质量的判定,以及有别于数量衡量的质量衡量规则,则全靠那些经历丰富的人的偏好,加上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习惯,此外,最好再辅以比较的方法。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这个终极目的既然是全部人类行为的目的,就必然也是道德的标准,因此道德标准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些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戒律:只要遵守这些行为规则,那么所有的人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以上所描述的那种生活,不仅仅是人类,而且在事物的本性认可的范围内,有感觉的生物也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上述生活。”(穆勒,2008P12)穆勒的分析为功利主义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只有每个个体才能知道自己的幸福和痛苦是什么。因此,穆勒并没有回答斯宾塞的批评。自由主义者如果同意功利主义的观点,那也应该是在这样的意义下同意: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应该让每个个体自由的作出自己的决策,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自己的幸福之所在,而绝不能让人代表他们做决策甚至被强制去执行并不是他们自己的决策。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回到科斯的分析,当科斯指出不管权利界定给谁,市场自身会达到最优的状态时,显示了他功利主义者的断言。我们只能从看得到的货币收入的角度考察认为社会的总福利不会因为初始产权的界定而不同,但对于具体的个体来说,不同产权的界定对他们的福利当然不同。如果将产权界定给了农场主,即养牛户无权将自己家的牛放到农场主的小麦地里吃小麦,但他们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让牛吃到第6单位小麦为止。按照前文表格的数据,涉及到牛吃小麦的最大量11单位来算。农场主的这11单位小麦能给自己带来55元的收益,而养牛户由于购买了6单位小麦而使自己家牛的价值增值,一共的收益是155+4+3+2+1+0=15)。如果产权界定给养牛户,两方仍然通过市场交易,牛吃小麦的量还是6单位,但是此时养牛户的收益是5510+9+……+1+0)元。而农场主由于要支付养牛户收益以换来养牛户阻止自己家的牛吃小麦,所以他的收益是155+4+3+2+1+0=15元。虽然社会效果一样,即不管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会交易到第六单位小麦。但对于双方的福利来说,完全不一样。因此,我认可科斯分析的其中一个结论,即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市场交易的结果。但我反对政府或法院根据自己的判断任意的界定产权。我们可以保留功利主义的目标命题,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反对政府能够通过政策促进或达到这个目标。如果不是以功利主义为评价政府政策以及个人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是否有另外的更可取的标准来替代功利主义呢?康德主义就可以并应该来替代功利主义。如前文提到的斯宾塞就是康德主义者(在他提出“第一原理”时,就显示了斯宾塞是一个康德主义者),斯宾塞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没能引起边沁的重视,同样,穆勒也没能很好的回应这些批评。边沁认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都是些含混的争论“这个原理的正确性有没有遭到过正式的非议?应当认为它曾遭到那些不知所云为何的人的非议。它是否能由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应当认为不能,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明之链必定有其始端。给予这样的证据既无可能亦无必要。”(边沁,2005,P59)他似乎没有严肃对待批评者的看法。之所以要用康德主义来替代功利主义作为评价政府政策和个人行为的准则,因为康德主义既能达至功利主义的目标,也能突出过程的正义。

到此,我们分析了科斯定理的一种表述(所谓的不变理论,即初始产权界定给谁都不会影响市场交易的均衡结果),这种表述的科斯定理是一种功利主义性质的。科斯自己不认可这种流行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在后来专门澄清科斯定理的文章中,科斯指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科斯定理的精髓,其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就提到:“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科斯,1990P37)。如果科斯定理这样表述,我们还需要追问:由谁来界定权利。科斯自己在“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中都明确指出了由法律来界定。其他的经济学家把权利的界定交由政府来履行,同属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诺斯就持这种观点。“……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自愿的组织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诺思、托马斯,1989P7)并且他们还认为政府有这样的优势因为“总之,我们应当看到,政府能够确定和实行所有权,费用低于自愿团体的费用;还要看到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些收益会更为显著。因此便有一种刺激(除‘搭便车’问题外)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税金)来交换政府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诺思、托马斯,1989P8)诺思及合作者们的结论会引起很大的争论,他们断然得出这样的判断是很武断的。是否需要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涉及到了无政府主义思想,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可以适当参见张明勇,2011同样,是否由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就一定比市场上其它的自愿组织来履行的费用低也是很武断的。因此,当科斯和追随者们将科斯定理表述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时,问题并未结束。

 

康德主义及其在经济学上的表述

 

人的行为如何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至少有功利主义和康德的绝对主义的区别。前文我们分析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及其严重的缺陷,在经济学上是否能够选择康德的绝对主义作为标准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坚持康德主义作为政策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因为康德主义能使自由主义理论体系逻辑一致,另一方面康德主义还可以挽救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

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中为人的行动提出了一个绝对的准则,“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如若想使责任不变成一个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那么,这样单纯的与规律想符合性就一般地充当意志的原则,不须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律为前提,而且必须充当这样原则。人的普通理性在其实践评价中,与此完全一致,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把以上原则作为准绳。”(康德,1986P52如果一个人要施以某一行动,那么他必须认可别人也能施以同样的行动;如果一个人想施以一个行动但不希望别人施以相同的行动,那么这是不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标准。康德的这一准则也可以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中国文化中的人的行为标准来代替。作为启蒙运动的旗手,康德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第一次明确的喊出“人是目的”的口号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成为别人达至自己目的的工具。人本身就是目的应该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在经济学上同样适用,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准则。经济学遵守这个准则,是要转化为另外一个表述,即要严格的捍卫个人的自主权。因为“人是目的”意味着什么?必须赋予这句话实际的意义,捍卫自主权本身就是这句话的的实际体现。自主权可以简单的说就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约翰.洛克(2004)最早最完整的阐述了这个权利,后经罗斯巴德(2008)对其进行了全面的重新界定。捍卫个人的自主权,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我要捍卫我自己的自主权,同时这一准则可以推广作为普遍规律,即任何别人也有权并应该捍卫自己的自主权。人拥有自主权才能印证“人是目的”这一自由主义的最高口号。为了将本文的观点表达得清晰一点,需要再一次指出,本文提出的经济学上的康德主义即是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命题,尊重和保护每个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也即捍卫每个个人的自主权。

洛克在《政府论》(洛克,2004)中,提出了人天生就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以及对自己劳动的果实的权利即财产权。罗斯巴德发展了洛克的这一权利理论,认为“自由市场上全部的所有权都可以还原为:(1)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以及劳动力享有的所有权;(2)每个人对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和(3)经由(1)和(2)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人以类似过程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罗斯巴德,2008P87)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容易知道罗斯巴德继承了洛克的思想,即财产权是依附于人本身的。罗斯巴德也强调“全部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还原到每个人对自身享有的天赋的所有权,以及对其开发并投入生产的土地资源享有的所有权。”罗斯巴德对于洛克的发展在于,不能仅仅将财产权看作人权,而人权概念的具体体现就是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与人权具有同一性: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他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但是对于我们的探讨而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财产权利来表达人权,则人权这一概念会变得模糊和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会削弱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人权。”(罗斯巴德,2008P166)洛克和罗斯巴德论述的个人自主权的意义在于产权不是由某个权威机构或者个人来界定,而是随着个人的存在而存在(不能加上“随着个人的消失而消失”),因此,这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制度经济学家主张的产权应该由法律或者由政府来界定的观点。我们可以将洛克和罗斯巴德的财产权理论界定为经济学上的康德主义,即绝对的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这符合康德的伦理判断标准。显然,这有别于功利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康德主义基础上,个体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交易自己的财产。

回到科斯定理,不变定理中涉及到科斯分析问题时从总体的“最大利益”或“最大效率”来判断产权应该如何界定,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主张。我们分析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忽略了个人的权利,这给了很多政策制定者以“社会利益”作为借口来制定出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的政策。同时,很难找出一个标准来作为衡量“最大利益”的依据,因此,政策制定者会以自己认为的“最大利益”作为目标来制定政策,这可能会导致专制甚至独裁。而遵循经济学上的康德原则,维护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正义。同时也最大程度的符合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幸福只有每个个体才知道,而政府的政策或社会制度,只有尊重每个个体的生命财产权利,才可能达至这个目标。如果一个政策是出于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目标而侵犯了个体的权利,实际上是跟功利主义本身要求相矛盾的。因此,在科斯的例子中,必须根据自主权的原则确定好产权属于哪一方,他们再根据市场的自由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才是科斯定理的意义所在,科斯被归为捍卫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即他指出了在自由市场上总能达到最优的效率。我在这里补充的只是,按照康德主义标准,结合科斯的洞见,既能捍卫市场的效率,也能捍卫市场的正义),而不是为了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而根据权利界定者认为的社会效率最大的目标去界定产权。这个强调极其重要,因为这两种观点表述用到具体的政策上,是完全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

经济学上的补偿原则也存在着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界分,最典型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称:一个政策如果使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获益,一部分成员受损,如果获益的程度大于受损的程度,这个政策就是正确的,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如果因为政策而受损的成员没有“贿赂”获益的成员,使其不选择政策的实施,这样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前半段的帕累托改进属于典型的功利主义,而后半段的补偿原则的表述则存在着争议,如果是建立在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基础上,因为政策的实施而获益的成员与受损的成员自由交易,使其赞成或不赞成政策的实施,这是遵循了康德主义。如果不是这样的“补偿”,既不是康德主义,也不符合功利主义,因为除了受损者自己,没有人能够知道他们的损失是多大。

 

五、 结 论

 

我们以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为例来分析经济学上的政策的判断原则,即讨论功利主义以和康德主义。指出如科斯这样的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表现了他们的功利主义以的倾向,但功利主义本身在经济学的政策评判上存在着重大的不足,即没有重视个体的产权而是一种总体的分析,但这种总体分析在不尊重个体产权的情况下是没有基础的。在为了达到功利主义的目标的过程中,社会或政策制定者可能采取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目标的手段。功利主义提出的目标值得捍卫,但为了达至这个目标,应该采取康德主义的行动标准,因为康德主义注重个体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最根本的捍卫了功利主义的目标,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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