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它是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之上,学术界一般认为可能是由助法演变而来。因此《孟子》才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而且说:“虽周亦助也。”
这也就告诉我们,周代的“彻”法,其实与商代的“助”法是一样的,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即商是总数630亩,每户70亩,而周是总数900亩,每户100亩(此即“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之说。(《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耕百亩田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赵歧《孟子注》)。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同样,清代的人也这么认为,清代的崔述在其《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三代经界通考》中说:“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是故无公田,无私田。助也者,民各耕所受之田而食其粟,而为上耕其田以代税者也,是故有公田、有私田。彻自彻,助自助,判然不能相兼。” 他认为“彻”法的特点在于没有公田、私田之分,至收获之际才“彻”取十分之一的粟物作为税上缴。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脱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