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
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
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黄石市人,1984年7月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六建)参加工作,2002年10月30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关系。刘对此不服,先后向原襄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襄樊市襄城区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11日,襄樊市中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先明以原襄樊市中院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未扣除其间的双休日,认定其连续旷工80天(扣除节假日后实为59天,《劳动法》规定连续1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我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在网络上大量散发其捏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的言论,并在我公司申报“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奖项时,不断向有关机关和信访部门进行所谓的举报,上述机关及接待部门均给予了明确地回复。刘对此不仅不有所收敛,反而迁怒于各职能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攻击。
为还原事实,并了解和解决此纠纷,我公司和襄阳市相关部门,尤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多次和刘先明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当面约谈:2014年2月17日,市中级人民院相关人员在与其约谈后依法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以及书面信访答复(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在网站进行了公示);2月26日,在市中院的协调下,我公司也与刘先明进行了调解谈话(地点在市中院民事调解会议室,市中院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通过调解、谈话和沟通,我们了解到刘先明的目的和动机如下:
1、在与市中院相关人员谈话时,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所谓的80天和59天的判决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也得到了刘本人的认可。
2、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是为了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施加压力。
3、刘先明在2014年2月26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化六建三方调解时明确提出,他的目的是“恢复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中化六建公司作如下声明:
1、刘先明违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与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合法。
2、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运行,中化六建公司在处理刘先明所谓劳动关系纠纷时,将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院的依法判决。
3、中化六建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并请社会各界支持我公司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