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舆论炮轰中败下阵来的兖州交警,一公开道歉,新华网官方微博即问:兖州警方向骂交警被拘者道歉依据是啥?@新华网事说的直接了当,“山东兖州市公安局14日晚表态,将撤销‘骂交警拘留5天’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拘留5天尚未给出明确说法,决定道歉又依据何在?执法部门的权威源自对法律的敬畏与严格执行,不讲原则的妥协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网络泄愤必须纠偏,执法严明更应落实。”
至于兖州交警拘留骂其孬种的网民,算不算将公权力放虎归山,笔者并不愿意评价。据5月14日的齐鲁晚报报道,“网友骂交警孬种被拘留”引发舆论关注,5月14日晚,兖州公安局在深夜做出公开道歉,称撤销处罚决定并问责了责任人。随后,该网友发帖表态称已接受警方道歉。这条发自14日晚22时44分的官方消息称,“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齐鲁晚报称,14日晚22时59分,“兖州存哥”在百度贴吧发帖表示,希望此事到此为止,并称已经接受了兖州区公安局的道歉。兖州存哥表示,“兖州市公安机关于今晚向我送达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向我赔礼道歉和赔偿,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市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我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其称,“此事对我的生活照成严重的影响,希望网友和媒体们不要在影响我的生活,此事到此为止。”
“兖州哥”是到此为止了,但舆论的追问却并没有停止。即使笔者在这里不问到底拘留“兖州哥”的兖州交警到底是不是“孬种”,媒体也不会就打上这种的疑问休止符号。现在是一个需要多问一问的年代,权力这种东西若不关进笼子,若被长期滥用,势必会给中国官方埋下长期的败坏形象的祸根。何况在网路中如@记者刘向南:“山东济宁兖州曹某在百度贴吧匿名骂‘兖州里交警真孬种’竟被行拘。事件经当地公安自豪地宣传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天 @兖州公安 就此道歉了。你说兖州交警到底是不是孬种嘛? ”@施怀基:“网友骂一句‘交警真孬种’,就被兖州警方行政拘留。这是恶警利用口袋罪打击公民的又一负面典型。如果不是媒体、网络舆论介入,这位被拘留的网友,也就白白被整了。虽然最后兖州警方向网友道歉,但这并不值得高兴:警方的道歉,仅仅是迫于舆论压力不得已为之,而非体制内部自身的纠正”的质疑比比皆是。
此间前来助阵的@新华网事似乎也不愿意将此事画上休止的符号。这家媒体在其官方微博上问过“朝令夕改的决定依据何在?”后,说“山东兖州市公安局14日晚表态,将撤销“骂交警拘留5天”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拘留5天尚未给出明确说法,决定道歉又依据何在?执法部门的权威源自对法律的敬畏与严格执行,不讲原则的妥协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网络泄愤必须纠偏,执法严明更应落实。”
据之前的新京报评论,网民的一句牢骚,换来五日拘留。这样的“典型”让不少网友感到不可理解。于是乎,成千上万条“兖州交警真孬种”被网友在各大微博、BBS和新闻跟帖里疯狂转发。如果兖州公安沿用同样的执法尺度,兖州还真没那么多羁押场所供这些“违法者”使用的!这样以案析法,与其说是公安机关在向民众普法,还不如说网民用鼠标替兖州公安好好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一句不文明的气话伤害了谁?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个条款?这是网民最大的疑问。兖州公安并没有在这两个问题上为网民解疑释惑,而只是来了个“警方提请”,称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在此前发生在湖南的“典型案例”中,曾有网民因在网上公开侮辱某位执法交警,而被拘留10日。注意其中的细节,也是公开点名道姓辱骂某位交警,而不是像兖州个案一样,笼统地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对于这种指向的并非是某个具体的执法者,虽然言语不当,也可运用警告或训诫妥善处理此事。拘留5日,显属执法过当。
警察被称为“看得见的政府”,与民众关系最密切。警方执法,不管是不是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宣传,都应该精准把握尺度,严格依法办案。兖州公安意欲以个案的“法制宣扬”警告网民,在网络舆论场上反受网民二次“侮辱”,实是咎由自取。此例足以为全国执法部门为戒。被诸多网友批评之后,兖州公安随即删除那条本用作教育的微博,但又未做任何解释说明。这不仅对执法对象不公,也让公众感到困惑。如此执法和教育,不是在普法,而是伤害法治尊严。(文/梁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