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Z某、中国人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2X日,赵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Z某驾驶其小轿车由南向北形式,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Z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并经XX鉴定中心鉴定为x 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营养期限为6090日,护理期限为3090日。

  前期,Z某已为赵某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由于赵某主张的赔偿金,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因此赵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Z某及中国人保赔偿损失。

  邬律师接受Z某委托后,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赵某脚踝处旧伤在本案新伤的参与度问题进行了辩论,发表了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法院采纳了邬律师的意见,认为赵某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并酌情予以减少。同时判令人保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Z某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

 (本文作者:邬锦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3391595391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