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总工会该撤销中化六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了吧?


襄阳市总工会该撤销中化六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了吧?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24日
 
2013年8月27日,本人在大连收到襄阳市总工会寄来的《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襄阳市总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是:
我们认为劳动仲裁行政裁决文书和两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判决文书具有行政和法律的约束力,成为评判此信访件的重要依据。至于你以化六建10年前在法庭上出伪证为由,要求撤销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已超出襄阳市总工会界定的范畴,撤销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当晚,本人就撰写、发布了《三驳襄阳市总工会不认真、不负责的答复》,网上搜索“三驳襄阳市总工会不认真、不负责的答复”,即可看到。
 
2014年1月31日,本人又撰写、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一文,其中写道: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连续旷工天数算成80多天,充分证明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法伪证。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算成“连续旷工达80余天”,充分暴露了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没有服从事实、没有服从法律,偏信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进行了错审。
 
2014年2月19日、20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家网媒上公开发布了《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其中写道:
故此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20日大范围、公开的“故此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一说,公开证实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在襄阳中院有过弥天大谎、枉法伪证的可耻行为。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基本条件中,有“诚实守信”这一项。第十五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第十七条规定,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在此,再公开请问襄阳市总工会: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20日已大范围公开证实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撤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理由,成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