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是终结“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时候了
卫祥云
“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过,但基本上没起过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起过有限作用的话,那就是在社会形态公有制的前提下,代行了部分国家计划的功能和作用,其实质就是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充当公有制经济分配计划指标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二道贩子。
这种情况典型的有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和至今仍存在于社会发展形态中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有模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所谓的“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时期应运而生的,虽然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格格不入。
我国的人民公社主要是仿照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建立和发展的,而“集体所有制”的村集体架构原来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实体组织,其代表的只是一个自然村(类似于城市中的社区)。当时中央政府在农村实行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农村的土地是私有的,产权归一家一户所有。农民在加入初级合作社时是以土地入股的,而当时的初级合作社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只是在五十年代中期成立高级合作社时,政府强行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划归集体所有制,农民以土地产权计入的股份随之被剥夺。所以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落后的和不可持续的,所以顺理成章的被中国的改革开放大战略所抛弃,由高级合作社发展成的人民公社也成为大跃进的历史陈迹。但“集体所有制”的余毒至今未肃清。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问题。如果不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无从谈起。形形色色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入市”和“土地流转”都是伪问题。
中国的城镇化问题现在很热很时髦。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是人的城镇化;有人认为,中国的“大城市”严重不足;也有人认为,中国应主要发展中、小城镇;还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应解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问题。这些观点和研究虽然都不无一定的道理,但却不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遗留和改革问题,所以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伪问题,本不成立,何以有解?实际上,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是两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私有化”问题;二是“人口自由迁徙”问题。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就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而“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
首先,要搞明白中国农村目前的“集体组织”是指村一级组织(原生产大队),还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当然这两者只能必居其一,不可互相兼顾。其次,乡、镇一级政府是不能划归“集体所有制”之中的,原因很简单,一是所有权不能重叠;二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利。那么,在这种集体组织中人员不断变动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实际就变成一种“人员流动的集体所有制”了,而控制集体所有财产的人就只能是不断变化的“村长”或“镇长”等人了。很显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就是名义上归本集体成员所有,实际上是无人负责的“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其存在的优点当然不能与“私有制”相比,甚至也不能与公有制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国有制相提并论。
结合目前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现状,我认为从思想观念上尽快终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导当下中国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并实现长期改革红利的挑战性思维,极需超强的决断力和敏锐的前瞻性。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就是中国所有制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不能不认真对待,仔细思量;不能够不改实质,做表面文章;更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绝不能错失良机,追悔莫及。至于曾经存在过也辉煌过,现在还在维持生存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一类“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一并消亡。如果说“集体所有制”概念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还能得以苟活的话,那也只是局部和较短时间的存在而已。此乃经济规律使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抗拒。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