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该不该入刑?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

作者:刘植荣

最近审理的刘志军和雷政富案件,由于没把“性贿赂”纳入庭审环节,引发了有关此话题的新一轮争议,那么,外国对“性贿赂”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性贿赂”定罪量刑究竟难不难?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贪腐案件中牵扯到一个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公诉人指出:丁书苗向刘志军行贿4900万元,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经查明,刘志军通过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共计非法获利39.7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刘志军案没把“性贿赂”纳入法庭审理环节,同样,因不雅视频而落马的雷政富,庭审时也没有涉及“性贿赂”,只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新一轮“该不该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争议由此而起。

反对“性贿赂”入刑的一方认为,性贿赂入刑条件尚不具备,因为性贿赂不是一种实价的物质不当得利,是一种精神的收益,因此存在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有困难的情况。

支持“性贿赂”入刑的一方则认为,公职人员由于接受别人的性服务从而利用职权便利为提供性服务的个人或一方以权谋私,网开一面,无疑就是犯罪。对于性贿赂的定罪量刑难以量化的说法,他们觉得不能成立,因为只要把公职人员该行为下的以权谋私致公私财产损失作为贿赂包括性贿赂的定罪依据和标准就可以了。

从中国反腐实践看,性丑闻与腐败几乎成了共生关系。据2013年1月9日《检察日报》报道,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鉴于目前反腐的严峻性,“性贿赂”该不该纳入刑法,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那么,外国对“性贿赂”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不少国家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

按照《辞海》对“贿赂”的解释,作动词用时是“赠送财物”,作名词用时是“赠送的财物”。

英语对“贿赂”(bribe)的解释要比汉语的精确:它当动词用被解释为“非法给公职人员金钱或礼物,以劝说他们为自己做事情”;它当名字用被解释为“为劝说公职人员为自己做某事而给予他们的金钱或礼物”。英语“贿赂”的行为名词则是“bribery”。

法语“贿赂”(pot-de-vin)有三层意思:公开交易金额之外的金钱(回扣);非法得利;为某人撮合某事所付的酬金。法语“贿赂”的动词是“corrompre”,其行为名词是“corruption”。

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贿赂”就是“寻租”,即通过较小的“投资”作“杠杆”,以公职人员为“支点”,去“撬动”更大的利益。为此,“贿赂”也可被理解成“为剥夺其他人利益而暂时让渡一部分利益”。

例如,你想应聘公务员,但你考试的分数较低,便行贿相关官员,结果你被录取了,但是,录取你这个不合格的公务员就要剥夺另一个合格的人成为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说,你这个公务员职位就是“非法得利”。

欧盟的《反腐败刑法公约》把贿赂罪定义为:任何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有意承诺、提供或赠与任何公务员任何不当好处,使该公务员在行驶职责时不作为或不当作为,以便为请托人或其他人谋取特殊利益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

英国《2010年贿赂法案》也把贿赂定义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本国或外国公职人员提供、许诺或给予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贿赂犯罪解释为“行贿”(主动贿赂)和“受贿”(被动贿赂),含意与欧盟和英国对贿赂罪的定义大同小异。

从国际法律条文看,“贿赂”的内涵有“不当好处”或“其他利益”等字眼,其外延必然包括“性贿赂”。这是因为,性行为作为人的一种生理需求,它能给人带来身体快感和精神愉悦,这当然是一种“好处”或“利益”。所以说,贿赂犯罪自然包括性贿赂。

中国有法学专家撰文称“将性贿赂入罪并且有判例支撑的国家只有日本”,这显然是对外国刑法和国际反腐败公约不甚了解所致。不少国家刑法和一些国际反腐败公约并未把“性贿赂”作为贿赂罪多元罪名中的一个独立罪名列出,而是把它包含在“贿赂罪”(甚至是“腐败罪”)这一单一罪名中。从外国媒体报道看,“性贿赂”的案例俯拾皆是。

新加坡以“性贿赂罪”将三名外籍裁判判刑入监

法新社2013年6月10日刊发了《足球“黑哨”因接受性贿赂在新加坡被判刑》的报道,报道称,三名黎巴嫩籍足球裁判员在法庭上对从一家夜总会接受免费性服务的指控供认不讳。

三名被告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过去没有不良记录,而且他们接受性贿赂的犯罪行为并未对任何一场比赛造成影响,请求法官轻判。他说:“这次性交易是丁思杨(音译)先生安排的,是为了影响将要进行的足球比赛,但三被告并未就某一场比赛与丁思扬先生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三被告接受性贿赂行为没有对任何一场足球比赛结果造成影响。”

6月10日被判入狱的两名边线裁判是33岁的阿里·艾德和37岁的阿卜杜拉·塔利布,两人各被判处3个月的监禁。法官对34岁的主裁阿里·萨巴格并未当庭宣判,法官说:“我需要时间考虑对你的判决,现在,控方要求判你6个月的监禁,我需要对此进行考虑。”新加坡副检察司阿玉·马坎杜指控主裁判萨巴格在三人中罪行较重,是他与夜总会联系的,并劝说两名边线裁判接受性贿赂。

2013年4月2日,这三名裁判因性交易在当地的阿玛拉酒店被捕,这三人本来被安排执法4月3日在新加坡举行的一场亚足联杯赛上新加坡球队与印度球队的比赛,案发后三人被立即停止了这场比赛的裁判。

警方经过调查称,31岁的新加坡商人丁思扬安排了这次性交易,丁思扬被指控犯下了三项腐败罪和一项妨碍警方调查罪,如果罪名成立,每项腐败罪可判5年监禁,外加罚款。

另据《星期日时报》透露,在2006年至2012年六年间,丁思扬在新加坡《新报》开设专栏推荐足球盘口,丁思扬涉嫌和博彩公司有关联。

法官称,国际足联的裁判属于国际官员,他们接受性贿赂的犯罪事实是严重的。法官指出:“把足球作为新加坡的职业体育项目,新加坡公众在此有利益所在,因为它具有社会、消遣和经济价值。”

根据媒体的后续报道,6月11日,主裁阿里·萨巴格被判6个月监禁。

美国官员接受性贿赂遭起诉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但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国外腐败行为法案》,贿赂是指“任何有价事或物”。《美国法典》规定,贿赂是指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公职人员收买性给予、提供或许诺任何有价事或物,以影响其公务行为。美国的贿赂罪最高可判15年监禁。

美联社2008年9月11日发了一篇性贿赂的报道,题目是《13名内政部官员接受能源公司性贿赂遭起诉》。报道称,13名内政部官员收受了能源公司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多种贿赂。报道还透露,特许使用金的前丹佛负责人乔治·W·史密斯也曾吸食可卡因,并与下属发生性关系。此外,他因担任顾问一职而获得了3万美元的酬劳。

调查组历时两年多、花费了530万美元的资金才让这一丑闻公布于众。从该报道看,性贿赂在美国也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内政部提供的报告称:“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负责特许使用金的官员经常会在工作期间酗酒、并吸食可卡因和大麻,并与石油和天然气的代表发生性关系。”

日本刑法明确规定“性贿赂”是犯罪

《日本刑法典》规定:“公务员或仲裁员,关于其职务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是受贿罪。”受贿罪有七个罪名:单纯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罪、加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贿赂则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性服务)等。

1980年,日本小仓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安川,在担任一盗窃案的审理工作时,约年轻女性被告私下出来谈谈。安川对这名被告说:“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的决定权在我手上。”于是两人去了附近的一家旅馆实施了性贿赂。事后,安川还给这名女子5万日元好处费,作为交易回报,法官给这名被告较轻的判罚。

1980年12月,福冈地方检察厅以滥用公务员职权以及受贿罪起诉了安川,经过5年漫长的审判,安川于1985年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被立刻收监。

瑞典警察索取性贿赂被判刑

瑞典《布罗斯日报》2011年10月6日刊发了题为《边防警察企图索取性贿赂被判刑》的文章,文章称,10月5日,一边防警察因向一申请避难的妇女索取性贿赂和毒品被判处缓刑,并被判处伤害赔偿15000克朗。

2010年,一名在瑞典申请避难的妇女与这名警察电话联系,称她丈夫也在瑞典申请避难,但因贩卖毒品要被驱逐出境,希望这名警察给予关照,能让她丈夫能在瑞典多滞留一天,以便让他们全家见上一面。

接到电话后,这名警察赶到了布罗斯与这名妇女见面。该警察告诉她说,如果她能陪他睡觉,并能从她丈夫的关系人那里给他弄些安非他命毒品,他就可以把她丈夫的案子压一压,推迟驱逐出境。

后来,这名警察不断给这名妇女打电话和发手机短信,执意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于是,这名妇女便把他告上了法庭。该边防警察早在2010年5月案发后即被警察部门开除。在法庭上,这名警察也被控向布罗斯的另一名妇女索取性贿赂。

判决后,遭索取性贿赂的妇女喜出望外地说:“这太让人难以置信了。考虑到我的家庭背景,而且被告还是名警察,我没想到能赢这个官司。”

南非女警察索取性贿赂被捕

南非《周日世界》2013年5月12日刊登了一篇《两名警察因接受金钱和性贿赂被捕》的报道。警方获得的监控视频显示,5月11日,一男一女两名警察在博克斯堡东兰德购物中心的停车场附近好像查获了一酒驾司机,男警察接受了酒驾司机的钱后独自离去,女警察则向酒驾司机索取性贿赂,并在公开场合实施了性交易。

经调查,被捕的两名警察隶属博克斯堡警察局,男警察是巡警队长,从警15年;女警察是巡警,从警3年。

南非豪登省警察厅厅长内维尔·马里拉对这起警察腐败行为表示愤怒,他说:“警察部门对腐败零容忍,这两名腐败警察被立即逮捕……警察队伍不允许腐败分子存在,腐败分子要么离开,要么被捕。”

马里拉介绍说,2010年以来,有990名警察因腐败或其他罪行被捕,还有469名警察被开除。

韩国建筑承包商性贿赂官员遭警方传唤

韩国联合通讯社2013年5月21日报道,首尔一建筑承包商当天第三次接受警察传唤,警方称,他安排多名女子对官员进行性贿赂,以换取商业利益。该建筑承包商姓尹,52岁,被控在2009年到2011年期间,在他的度假住宅所在地江原道原州对多名官员进行性贿赂,接受性贿赂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医院领导等。

新西兰警察索取性贿赂出庭受审

新西兰“1新闻”电视台2013年5月6日报道称,旺格努伊一名叫海登·克利福德·布兰得利的30岁的警察因接受性贿赂出庭受审。

检察官在新普利茅斯高等法院上指控称,布兰得利试图向一名27岁女子索取性贿赂,作为交换,警察把她免费开车送回家。

斯里兰卡一校长接受性贿赂被捕

斯里兰卡法律明确规定贿赂罪包括性贿赂。根据斯里兰卡《镜报》2013年9月5日的报道,反贿赂委员会的官员逮捕了Kottawa Ananda Vidyalaya学校的校长,因为该校长向一名学生的母亲索取性贿赂,作为回报,校长允许这名母亲让她的孩子入学。当这名校长进入一家酒店接受性贿赂时被捕。

建议我国把“性贿赂”入刑

以上外国法律和国际反腐败公约以及司法案例都证明,不少国家的贿赂罪包括“性贿赂”。

还有,多数非洲国家以及多数伊斯兰国家,还有印度、柬埔寨、韩国、朝鲜、菲律宾、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都有通奸罪,通奸罪在有的国家可判处死刑。目前,美国仍有22个州保留了通奸罪,密歇根州的通奸罪可判终身监禁。所以,在有通奸罪的国家,即使贿赂罪不包括性贿赂,性贿赂也会在通奸罪里受到惩处。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国外官员必须生活在“玻璃房子里”,其行为受到公众“全天候”的监督和质疑,一旦曝出性丑闻,辞职是不二选择。例如,2013年9月14日,韩国检察总长蔡东旭在6日被媒体揭露有婚外情并有私生子一周后辞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因与女部下有染,1998年,美国国会竟对他启动了弹劾程序,1999年2月12日,参议院仅差17票未能把克林顿从白宫赶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将受贿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依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只有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有货币或实物的转移才可以构成受贿罪,所以,我们应把贿赂罪里的“财物”改成“财物或其他好处”,甚至只用“好处”,这样,“性贿赂”即可通过司法解释入刑,因为性贿赂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好处”。

在此,也提醒中国词典学家在修改汉语词典时,将“贿赂”的解释修改为“赠送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好处”。

公职人员的所谓“二奶”、“小三”或“情人”,其实绝大多数是“权、钱、色”交易,即通过性贿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正。而目前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对性贿赂治罪。

  中国大贪官成克杰包养的女人李平就不承认自己是成克杰的情人,当问她与成克杰有没有感情时,她气愤地说:狗屁感情,我陪他睡,就是利用他手中的权力给我捞钱!为此,呼吁中国尽快修改刑法,将性贿赂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