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教育教学的质量标准
康立恒
近两年,许多省份都在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标准化工程建设”。从学校教育教学的硬件设施,到教学质量的软件建设都做出明确的“规划”,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到基层学校,从省级主管领导到一线教师,都在如火如荼的组织实施,从贯彻落实到检查验收,真可谓一条龙作业。
我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所谓“教育标准化建设”,说到底,也只能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化”。
这是因为,“标准化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许多“标准化”内容,只有“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等项内容能够具化出明确的标准,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各级政府的义务,不是教育管理系统和学校内部的职责范围。
只有“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等项内容才是教育内部的责任。而教育内部再深入具体地说,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课程方案是校长的责任;全面培育合格学生是教师的使命。
因此,如果规范科学地说,“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这两项内容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因为,所谓的教育“质量标准”,到目前,只有“新课标”算是一个规范文本,除此而外,别无它选。
同时,所谓质量标准,也只能是被某人或某部分群体的人所认可的心理上非常模糊的一个概念标准。这个标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量化出具体指标的。因为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方面的“质量”,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教学质量,它纯粹是个智慧性的产物。
而智慧的高与低、多与少、优与劣,根本不可能用某种统一的指标去划线衡量,它可大可小、可高可低、可优可劣、可多可少。这就像学生的学业水平不可能用“年级”来衡量是同一个道理。
尤其是普通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并不是社会筛选人才的工具,而是开启学生心智,发展学生体能、智力和人格,等等,以实现学生个体终生学习的能力,并为学生一生的发展打下基础、铺平道路的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个所谓“质量标准”的话,也仅仅是相对比较下,“水平的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只能体现在培养对象”──学生的质量上,而这种质量又只能通过学生个体,在某一阶段的德才学识综合后,反映在对客观世界里人、事、物的综合分析和判断上。并且,这种标准只有下限,不可能有上限。即下要保底,上不封顶。
这样说,并不否定目前我们使用的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的所谓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实为考试)中提到的类似“几率”的标准,因为这种标准实际上仅仅“检测”了学生的一小部分学业成绩──智力水平,并没有检测出教育培养学生的目标中,“德、体、美”等其它方面的综合能力。
假如学生在“德、体、美”等方面出现缺失,理论上说,只有到中、高考时,才能被系统地发现,但这时解决起来,为时已晚。
同时,在目前使用这种成绩检测标准的过程中,还没有考虑每次检测的试题在出题到考卷送达学生手里,这个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因素,以及考试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尽管如此,也并不是说,教育教学的质量问题就没有可操作的相对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基层教育部门依据“新课标”所制定出台的期末或学年末考试方案。但是这种方案,无论制定者考虑得如何周到,如何完善,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教育所追求的目标的全面性与考试考核的有限性,这二者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是无法彻底消除的。
所以,目前,教育者首先要遵照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层次发展;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梯次位、多向性选择各自不同平面的拓展空间,以形成城乡与校型之间优势互补的发展态势,构建区域性教育均衡发展,质量快速提升的新格局;有利于学校自主发展、主动发展,为校本管理与发展预留下广阔空间;有利于发挥薄弱校优势,强化薄弱校优势的“马太效应”,从某个点上突破,形成特色,进而影响全局,迅速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有利于避免学校之间同化发展,更好地可持续发展,这五个“有利于”的原则,不断探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内容与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