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时代里岂能有“秘密处死”?


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说,“她父亲昨天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甚至连正式通知也没有!希望官方发布正式消息,尽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个交代”。 

   这是一起和吴英案很相似的案件,都因涉嫌集资诈骗,不同的是,因为所获得的舆论关注度不同而结果迥异,吴英最终免死,而曾成杰却被执行死刑,家属连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 

   应该说,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多少是有些出人意料的,一来,在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经济类案件不判处死刑不奇怪,二来,公众也从贪腐案多判处死缓当中得到某种“暗示”——集资诈骗罪不至死才算公平,但曾成杰却颠覆了这样的“常识”。现在死无对证,未见家人,外人的确难以判断这是否本就是曾成杰的真实意愿,但家属显然对此耿耿于怀,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种“秘密处死”再一次把一个宏大的时代课题推向前台——“刑前告别权”。 

   中国的“刑前告别权”,常常与死刑存废争议相伴,但说起来,争议远远没有死刑存废那么大,甚至可以说早已达成了共识——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法律执行,乃至社会和谐的角度讲,“刑前告别权”都很有必要,问题就在于立法的跟进以及执行中的保障差强人意。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07年公检法司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为“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看得出来,从“可以准许”到“应当准许”,“刑前告别权”正呈现出一步步照进现实态势,但2012年大修刑诉法,遗憾的是,只规定了“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仅有“刑后通知权”而无“刑前告别权”,这为此后一些法院的不执行埋下了伏笔,更留下了见招拆招的口实。但需要说明的是,之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亡羊补牢”又明确提及“刑前告别权”: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但纵观现实,很显然这并未得到全面地、不折不扣地执行。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自发”为“刑前告别权”提供了便利,也的确不乏零星的正能量,但更多的就像我们所看到的近期四川小伙子临刑前只想和母亲合张影,也因“不符合规定”被拒绝,就像现在曾成杰未能见上家属一面……总体而言,“刑前告别权”时有时无,很近亦很远,犹如镜中花水中月。

     应该说,当人性的本能诉求遭遇冰冷的“规定”和惯于墨守成规的执行者时,被击碎在地便理所当然,甚至近乎于冷酷地无可挑剔,与此同时,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因此而失分不少。可以说,“刑前告别权”若一日不立,类如曾成杰家属的无法弥补的遗憾就还会不断上演。 

   当曾成杰被“秘密处死”,相关部门应该认真、严肃思考这个问题,生命之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刑前告别权”能否得到保障,也是判断刑罚是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国家面临死刑存废的现实两难选择时,当死刑还一时半会无法退出历史舞台之前,让死刑的存在趋向于更文明、更人性、更人道,则是不二之选,也是当务之急,好在有些已经做到了,比如像执行方式从枪决到注射的转变,但还有一些未尽的权利事项则亟待照进现实,就如“刑前告别权”,当然,还包括死刑犯的器官捐赠权、尸体的处置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