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女的维权妈妈


游览主流媒体网上的经济、法治、科技时,幸运看到标题:维权妈妈。都知道:人是母亲十月怀胎、阵痛生育、母乳喂养、一心带大的客观事实,非常细心的关注一行行字、一张张图片,虽有令人心碎,如黄河长江的浪花,也有仰望天上的彩虹;敬畏每一位为儿女的维权妈妈:有为儿子的冤死,有为女儿的受害,有为儿子的冤判,有为女儿身体的手术伤残,有为儿女很小没有在父母身边在家乡是留守儿童到打工城市上学的,……

点击时,第一反应:母亲为儿女有从青年到中年,有中年到老年;有为儿女的母亲顾家顾儿女没有多想身心受到伤害的身体死在上访路上,等等;一时质疑也自问:是谁让为儿女的维权妈妈不能正常生活?是谁让为儿女的维权妈妈不惜耗费钱物不顾身心伤痕讨公道?是为儿女的维权妈妈的责任?是为儿女的维权妈妈爱儿女是那么痴情?是一些享受公共财政所公职人员违法的职务行为?是为儿女的维权妈妈不知宝贵生命只有几十年何不快快乐乐过好每天的现实日子?一时心里含泪唱着《世上只有妈妈好》: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投进了妈妈的怀抱,幸福享不了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投进了妈妈的怀抱,幸福享不了。没有妈妈最苦恼,没妈的孩子像根草,离开妈妈的怀抱,幸福哪里找?

维权妈妈们都在为自己生养的儿女,有些那怕上访、搜身、关押、挨打、辱骂、劳教、住院等,不顾劳累、不顾失去美好青春、不顾年迈、不顾超出了母亲的身心承受、…… 唯独没有一位维权妈妈为自己!可能有人会说妈妈的母爱为儿女是自私?比一些享受公共财政的公职人员中的贪腐裸,甚至公职人员中一些官员以权谋私,从人的良知,应该是真爱!从母爱为儿女的本身,有人之常情!从母爱为儿女的实际行动,超出母爱私情,不仅只为维权妈妈生养的儿女,有为社会上所有类似受到心灵伤害的其他父母,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法律的尊严!从人民当家作主,客观存在民主监督!因为公共财政,是社会上的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的积累,实事求是:社会上的纳税人和消费者是享受公共财政的所有公职人员的无后顾之忧的衣食父母!不说儿女们孝顺衣食父母?儿女们为衣食父母是否依法行政?更应在依法行政中有责任有义务让衣食父母个个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至少要尊重宝贵生命!要敬畏宝贵生命!

《维权妈妈》的中一行行字、一张张图片,无论是社会时政,还是及时新闻,每一位关注者首先应该谢谢为儿女的维权妈妈,才有机会看到维权妈妈为合法权益的宝贵行动!也应谢谢那些有正义感的媒体记者,同时谢谢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是正义感的媒体记者,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的行动,告诉社会上的所有弱者,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像为儿女的维权妈妈那样用法律维护!这里不说国际“三八”妇女节的由来和为合法权益的行动;网上有一段文字值得共同思考:行政违法即应启动国家赔偿,公民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即应获得国家赔偿。这个道理本不复杂,我们期待地方省级高法能在二审判决中还唐慧一个公道。正像唐慧对一审判决的总结抓人说违法,放了说关怀,这种前后矛盾、总是有理、绝不认错的逻辑,是在践踏公民对于法律的信心。

 

可能关注维权妈妈的人会一时忘记江西宜黄因地方拆迁钟家儿女的母亲不顾宝贵生命自焚维护曾经居住的房屋也是家。儿女们的大伯伤势过重几天后在医院离开了人世,儿女们的母亲和排行第五的烧伤女儿,至今在北京由地方政府负责费用治疗,要征收和拆迁的房屋还在!

从法理,江西宜黄钟家的房屋,是钟家的合法财产,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地方政府征收,应有行政程序,还有行政强制法,执行时必须要有行政文书;如果是法院强制执行,要经司法程序的调查、调解,开庭审理和判决;法院执行法官和司法执法人员,有法院院长签字的执行文书执行;从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执行程序,到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不说物权法的规定,不讲合同法的规范,在法律方面,网上一些地方的征收拆迁中的强征强拆,存在行政违法,司法违法,司法执行违法;实际是法律法规有条款规范,即是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执行程序,和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有: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条中有: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应该知道,何况政府有法制办;代表国家在地方的法院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司法执法人员比百姓更专业。培根论司法中几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应该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我们也知道法律是善的,只要人正确地运用它。

 

江西宜黄钟家事件之前,有四川唐福珍的自焚,唐福珍是一位女性,也是有儿女的母亲;一位母亲非正常的死亡,不说人的良知,人应该尊重生命!更应该敬畏生命!江西宜黄钟家事件之后,在个人的邮箱中阅读了两个邮件:其一是:一省会城市的母女没有在家,代表地方政府的官员带众多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砸门强行私闯民宅、无任何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强搬屋内物品,后毁坏房屋内不能搬走的物品;这位房屋主人也是女儿的母亲上过访,到过法院申诉,至今住在征收办租的房屋;不说这位女儿的母亲为居住权、房屋的价值等耗费钱财,同样遭受上访人员的遣送,关押,拘留、搜身,没收物品,打骂,受伤住院等;看后疑问:是否有人会说唐慧为受害的儿女上访那样?是代表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员的职务行为的行政违法在先,影响这位女儿的母亲的正常生活。行政官员的职务行为的行政违法,行政官员是要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发生人员伤亡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二是:一省会城市的商业街建设,客观存在商业街两旁的商业开发,还有其他配套的公共利益项目;进户征收人员没有出示个人证件和任何征收文书,房屋主人中有儿女的母亲,居住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房屋价值按没有两证、房屋功能不全、面积小的棚户区的棚户标准,评估报告上没有分类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楼层、结构、位置、使用年限,未登记的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地段、面积、使用年限等;这些才能体现房屋的整体价值;有进户征收人员带测量房屋墙内面积,后换了进户征收人员不承认有测量报告,加上进户征收人员带穿制服的城管,对未登记的建筑面积没有依法依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勘查、评估、认定等,应区别是征收公告的时间前后,是自建的临时建筑?是整栋楼的整体结构?穿制服的城管口头一言堂: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的面积一律是违法建筑和建章建筑;房屋主人面对进户征收人员,和穿制服的城管不顾事实和证据,存在无奈放弃一些合法权益也有逼迫情况签了字;当时进户征收人员在协议上只填了货币补偿数据的大小写,和代表征收办进户征收人员在承诺书上写有几个承诺,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写有收据,房屋主人拿国有土地使用证问进户征收人员:收不收土地证?土地面积比房屋面积值钱,地方征收名义上是房屋,实际是征收土地,高价拍卖;房屋主人在办相关手续时,发现测量人员绘制的测量报告;不几天有进户征收人员借口抢,房屋主人说复印了,才归还;并请进户征收人员转告,之前,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穿制服的城管看,说居住的房屋是合法财产,受宪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的保护,也受物权法的保护,进户征收人员,穿制服的城管,你们代表征收办,口头说未登记的建筑面积是违法建筑和建章建筑,拜托依法依规写个书面报告,都认!没多久,法院送达传票,月期是一个月后开庭;征收办的民事起诉状,按行政诉讼法,征收办是临时编制,不具备行政主体;同时送达,法院没有开庭,也没有调查、调解,法院送达传票上的日期前三天法庭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十五天内,法院没有开庭,传票上、民事裁定书上的审判长,没有出示个人证件,没有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在楼梯间,房屋主人和强制执行的法庭审判长交谈中,一位没有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在几百人中有穿法院制服、公安制服、城管制服,有征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面前,从另一户两楼翻墙到南面阳台坪用又粗又长的钢筋非法侵入、私闯民宅,后法院的司法执法人员控制房屋主人;几小时后,法院的司法执法人员控制的房屋主人用执法车送到征收办租的房屋,没有公正人员录像、装物品袋没有贴封条和编号,没有移交物品手续;仅交一片进屋钥匙;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但没有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代表征收办的进户征收人员写的承诺没有完全兑现,签了字的余款也没有相关手续;正值寒冷冬天,房屋主人在没有阳台、房屋之间距离近、客厅当东晒的屋内清点物品时发现:损毁一些物品、遗失一些物品、连基本生活的租房里的水电气都没有交接,等。看后疑问:这是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决策和组织的群体职务行为?这是代表国家的法官在地方的审判和强制执行的职务行为?这些群体职务行为的联合强制执行,没有一位不知国家颁布并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物权法》,《房地产法》,《土地法》,《合同法》?是不是穿制服的群体强制执行存在明知故意违法而法不责众?在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的社会,受法律保护的百姓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百姓没有见到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行政官员和法院法官联合强制执行的非法侵入、强闯民宅,不但侵犯百姓的合法权益,给百姓的合法财产造成损毁,是百姓的悲哀!是法律的悲哀!是社会的悲哀!是民族的悲哀!是国家的悲哀!

 

从以上事件,客观存在:政府的工程与百姓的生活。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面对百姓的合法财产非正常损毁,百姓的宝贵生命非正常伤亡,这些社会现实中的事实,是谁的责任?谁应该负责?国家颁布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是有规范规定的。从国家层面,从社会整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政府官员决策城市发展和一些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地方的建设,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或是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应区别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和房屋功能不全、面积小的棚户区的棚户,在征收拆迁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和补偿方面应该是不同的;从情理法理,地方建设和发展中的征收拆迁,特别是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有比百姓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安居乐业重要吗!一个人的能力,在办事和协调上,应体现在专业知识方面和个人智慧的综合发挥;在利益面前,应尊重事实和证据,再平等协商,或按合同法;不应是事事依靠、依赖、救助外援,以官员的强者,以官员职务的强权,以官职组织的群体职务行为的强势,对弱势的个人或是弱势群体;如果用官权的强者和职务的群体强势,或是用强者强权强势的强制强逼强迫对一家一户一人,在情理法理,强势一方再有理,在百姓眼前是理亏。不说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钱的用在哪里?不讲行政官员在征收拆迁和土地挂牌转让中是否存在官商、钱权的腐败?客观存在财政民主。遗憾的是,征收拆迁中的强征强拆,有百姓的合法财产损毁,有人员伤亡,没有看到对违法官员的行政问责,没有见到法律审判,几件事件中的行政官员有免职,一年后复出,有异地升职或异地平调;媒体有热议: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没有1%的强拆,就没有99%自愿拆迁。一位市级官员坦言:我敢说国家大多数的重大工程,都是强拆做成的。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文章观点。客观存在政治民主,如果行政官员是民众的选举,行政官员会思考民众用选票选下台,是不会发生征收拆迁中的强征强拆。百姓是否会想:不从百姓方面,不从征收方面,从社会公平正义,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组织几百穿制服的城管、公安,和穿制服的法官、法警等,没有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对一家一户的普通百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情理法理,都心照不宣!欧洲有宪政寓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国内,实施法治文明: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在国际上,中国谈了十几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是协调协商主权国家之间事务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曾成功举办亚运会和奥运会。都应遵守不断健全完善的规则,共识的标准,如主流媒体报道: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市场经济,在法治文明的社会,是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按规则、合同等的自主、平等、开放、竞争经济,同时有政府的监管和监督。正如经典名言:政治是经济的集体体现。

关注维权妈妈的文字和图片,如果代表国家和代表政府的一些公职人员没有行政违法、司法违法、司法执行违法,主流媒体的网上就不可能有报道《维权妈妈》!相对而言,维权妈妈的实际行动,和对媒体记者的声音,代表国家和代表政府的一些公职人员是客观存在行政违法、司法违法、司法执行违法,不是维权妈妈凭什么维权!难到百姓面对违法官员的权力和组织群体职务行为的联合执法只能无奈的承受或是默默地容忍?像鲁迅处在那个社会有健壮身体的同胞面对侵略者屠杀同胞麻木地看客或冷血的旁观者?

 

从中国的国情,全国和地方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有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公诉权等法律规范的职权;国务院和直辖市、地方各省市县乡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从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应有法律思维、法律观念、法律方法;代表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应遵循法律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遵循法律规范规定:代表法院的法官在法庭上应依法依法和按司法程序审理判决;代表检察院的检察官应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这些,国家的宪法中有条文明确规范规定。还有媒体记者的报道,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法民主监督,这些是国家法律规范的民主监督体系。如果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违法官员能做为什么不能敢担?百姓为什么不能在网上发文、发图片、发视频?如同法官在法庭上审理和判决不按司法程序不依法依法审判一样,应该是明知故意违法!视同行政官员浪费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积累的财政,应追究行政官员的违法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代表政府的行政人员,和保卫国家主权、领土领空领海的军队一样,享受社会上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积累的公共财政,在工作岗位应为社会、为地方、为民众依法行使职权!不同的是:企业员工领企业的薪水,在工作岗位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情有可原,也是人之常情!享受公共财政的公职人员,不是商人,不是企业员工,不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从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文明发展,无论是报道维权妈妈们中的文字和图片,还是征地拆迁中的儿女的母亲们的行为,任何人违法应受到法律审判!如果在法庭上,有人大、政协、检察、社会团体、百姓代表,法官在法庭上审理和判决中是否按司法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可以说是在现场依法民主监督;是不会出现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的冤判的冤案,受害者幸运遇上奇迹出现才获得人身自由;那些行政违法、司法违法、司法执行违法,没有行政问责和受到法律审判,仅仅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看不到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为儿女的维权妈妈们,是否会有奇迹出现!从网上看到类似鲁迅呐喊救救孩子的声音: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称:中国梦的感召力,不仅在于国家的强大,更在于个体的幸福与尊严。

为儿女的维权妈妈的言行,和实际行动,为社会上所有不同原因受到伤害,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百姓增加了信心!同时也想到:享受法律规范的公共财政,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不懂法律,或不依法,主观决策和实施时不结合社会的实际,像商人只顾眼前利益最大化,迟早会出现行政违法,司法违法,司法执行违法;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员组织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等几百人对一家一户百姓的强制执行,没有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对百姓来说是人祸,也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如果对违法的行政官员不问责,不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用纳税人和消费者积累财政的经济补偿,受害人们合法权益何在?社会公平正义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如果对违法的行政官员处理不及时,会出现三峡大坝开闸那样,受害的不仅是百姓,有违法行政官员的法律素质、行政素质、个人素质,有地方政府的形象,有法律的尊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媒体所说: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一个人有生养的父母,有家乡的山水哺育成长;有从家庭,或从学校,或从部队,走向社会到不同企业或不同单位;可以说是家里人,地方人,学校人,军人,企业人,社会人,有国家的强大,法治文明的发展,才能享受和平生活和公平竞争。从社会现实,每一位享受国家关怀和温暖的百姓,都是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政府的行政人员依法决策依法实施的依法行政来体现!何况公共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们敬佩为儿女的维权妈妈,她们虽然普通,为了儿女的无私,母亲的母爱真的伟大!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代表政府的行政人员,能否扪心自问:是否可学为儿女无私的维权妈妈们!也是为给予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的衣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