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暂停已达半年,而对在审企业的财务核查已步入重点抽查阶段。在不久的将来,IPO重启必然来临。在此前,监管部门针对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会实施怎样的改革,无疑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2012年4月份,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显然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对于信息披露尽管监管部门欲进一步“强化”,但结果明显差强人意。因此,IPO如果再次重启,监管部门欲对IPO体制进行实质性改革,亦即放弃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进一步突出信息披露真实性,并严惩违规行为等显然是有的放矢。
从2009年到2012年,新股发行制度历经三次改革,2010年——2012年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58倍、47.49倍、30.19倍,呈现出下降的态势,但“三高”发行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反,像包装粉饰上市现象却愈演愈烈。特别是,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的造假上市案例,说明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其不惜铤而走险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异常疯狂的程度。
IPO制度如何改革,证监会在已初步形成的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议中露出了端倪,即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信息披露质量首当其冲,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虚假信息披露在新股发行中异常盛行,去年底监管部门启动IPO财务专项核查的根源亦在于此。
监管部门在对新股发行制度实施改革时,强化信息披露并弱化盈利指标的考核并不难,关键在于市场产生违规行为之后能否做到“严惩”。绿大地案发后,虽然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刑,相关中介人员也受到应有的处罚,并且承销商的保荐收入被没收并被处以同等倍数的罚款,但保荐人既未被暂停业务资格,更没有撤销其保荐资格,区区2400万元的“付出”,对于一家保荐机构来说,显得微不足道。
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条条框框,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并不缺乏,但新股业绩变脸的愈演愈烈,上市公司迟报、瞒报甚至不报等现象的大行其道,其实并不是监管部门“强化”信息披露就能解决的,没有事后严惩与责任追究机制,所有的努力都会付之东流。
因此,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强化信披淡化盈利指标的考核显然是找对了“药方”,但对于违规行为的严惩其实比什么都重要。如果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能够做到真实、准确与完整,市场自然会给予其合理的估值。当然,投资者在判断时,盈利指标仍然要参考,更应该注重其成长性与潜力,这也是价值投资的真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