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IPO重启之后,新股业绩“变脸”已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变脸”的速度越来越快,幅度越来越大,而且“变脸”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亦越来越广。在上市公司频现业绩“变脸”的背后,包装粉饰难辞其咎。因此,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召开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是很有必要的。
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今后新股发行将淡化盈利指标的考核,而更加注重信息披露。但在此次会议上,却要求欲挂牌创业板的企业,财务指标必须符合成长性的硬性规定,若去年业绩下滑,必须撤回申请。显然,这主要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存在受市场影响较大,并且业绩常常不确定的因素。
在审企业业绩“变脸”提前发现后可以将其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但对于挂牌企业,监管部门似乎鲜有好的对策。其实,近几年新股业绩“变脸”基本上都有一大特性,亦即上市前三年成长性十足,成功挂牌后即露出“狐狸的尾巴”。而且,不上市不“变脸”,一上市即“变脸”。毫无疑问,业绩“变脸”公司在此前的信息披露中存猫腻。
对新股业绩“变脸”现象的无动于衷,就是对相关规章制度的亵渎,更是对投资者以及中国资本市场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对于已上市新股业绩“变脸”的,监管部门同样应该追究相关主体与人员的责任。否则,对那些业绩下滑须撤回申请的企业也不公平。
就像“股市下跌监管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样,对于新股业绩“变脸”的愈演愈烈,监管部门同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退一步讲,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地采取措施防范新股业绩“变脸”,对个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与惩罚,高压之下,还需要此次召开针对财务报告的专项会议吗?IPO堰塞湖会达到882家的“高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新股业绩“变脸”的事后责任追究与严惩机制。一些发行人之所以不惜铤而走险,某些保荐人与保代“勇”于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强行闯关,其实与侥幸心理有关,更与没有建立事后严惩机制有关。试想,如果新股出现“变脸”监管部门都一查到底,并且让违规者都付出惨重的代价,市场上还有谁敢主动撞“枪口”?
不仅对于新股应该如此,对于那些欲从市场中有所图的上市公司亦须一视同仁。某些上市公司为了从市场中高价“圈钱”,常常在财务数据上动起歪心思。其往往通过拔高业绩的方式,以便以更高的价格圈更多的钱。一旦“圈钱”成功,业绩开始变得“不正常”了。此类现象与新股常见的包装粉饰如出一辙,其性质同样恶劣,也必须进行严惩。笔者以为,对于圈钱后业绩下滑的,应取消其三——五年内的再融资资格;对于“圈钱”方案已获监管部门批准但还未实施的,如果业绩出现下滑,理应“取缔”。
A股市场频现包装粉饰业绩现象,其根源在于违规成本低,与此同时,也与监管部门常常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密切相关。此次监管部门欲对自查后仍然出现问题者进行严惩,无疑是开了一个好头。问题是,这种严打的作风能持续多久?是否也能够“移植”到针对其它违规行为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