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24)——“两种”劳动二重性辨析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24)——“两种”劳动二重性辨析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生产领域;交换领域;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抽象劳动
马克思曾自豪地说:“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235455]劳动价值论者大多都认同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的 “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360]这一段话常被人们引用来说明劳动二重性的内容。但是对于劳动二重性的理解,特别是对于抽象劳动的实际理解与应用上,在众多的马克思的追随者和捍卫者之中也是五彩缤纷的。有人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得出抽象劳动是永恒的范畴,发展了产品价值论;有人把抽象劳动看成是在生产领域中“创造”商品价值的一种独立的劳动形态,是一种作为出发点的劳动;有人把抽象劳动看成只是人类大脑的逻辑思维的抽象,而不是客观商品交换的经济过程的抽象,……。关于劳动二重性目前流行观点多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在古典学派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并创造性提出了劳动二重性这一新的重要原理,即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他们把马克思所说的在商品交换结果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二重性——抽象的人类劳动和具体的有用劳动,直接扩展到生产领域中成为包含了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二重性,并进而只简单地表述为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这是偏离马克思观点的不准确的表述,使得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劳动二重性。
在“话说”(15)中曾指出,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不同于交换结果中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但是长期以来这两种有根本区别的劳动形态并没有在劳动价值论的拥护者和反对者的流行的观点中都引起重视,这才出现了“两种”劳动二重性,即流行观点所谓的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二重性(实际上并不需要也并不存在这种二重性)和马克思的交换结果中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二重性。正是由于人们忽视了这不同领域中的劳动二重性之间的本质差别及其之间有一系列的重要转化过程,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偏差而无法圆满解释现实。
为了更清楚地区分不同领域中所指的劳动二重性的本质差别,首先要搞清楚劳动产品与商品的本质不同及其之间的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产品要出售掉才能转化为商品,这种转化能否成功成为偶然的事情,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23124]这个跳跃不一定总能成功,因为该劳动产品不一定就刚好能满足社会需要。跳跃成功的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跳跃不成功的仍为劳动产品。通常人们对在商品经济中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和真正的实现了交换的现实的商品没有加以上述严格的区分,诸如简单地说成是“生产商品”等等,这也进而导致在流行观点中对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和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也不加以区分,这是人们在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时产生一系列误解的原因之一。应该说这种失误和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情况下使用“商品”一词有一定的关系。马克思在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商品”一词指的都是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它还没有实现“惊险的跳跃”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用“物品”这种中性的词汇来称呼也许有助于上述的区分,不过本质上它还只是劳动产品。只有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劳动产品与“商品”以及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和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不需要加以区分。下面就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产品和商品之间以及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和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之间的一些重要差别加以分析:
首先从商品使用价值来分析。“话说”(21)指出要注意的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马克思意义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性质不同的使用价值。在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作为生产结果的劳动产品是一种物,由物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有用性只是物的特殊使用价值。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只是指物的特殊使用价值。而马克思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指商品对于需求者的使用价值,这是社会的使用价值,并非是指劳动产品的物的特殊使用价值。马克思说:“一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只能转移给把它看作使用价值即特殊需要的对象的人。”[1332]如果劳动产品对于它的生产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就是说直接是用来满足他自己需要的手段,那它就不是商品而仍然只是劳动产品。所以劳动产品对于它的生产所有者倒是非商品使用价值。马克思指出:“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只有作为交换价值才是使用价值。因此,它还得变成使用价值,首先变成别人的使用价值。由于商品对它自己的所有者不是使用价值,所以它对别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不然,他的劳动就是无用的劳动,从而劳动的结果就不是商品。另一方面,商品必须变成它的所有者本人的使用价值,因为他的生活资料是在它之外,在别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133031]马克思的这段话表明,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还不是商品使用价值,它还得变成商品使用价值。通常,商品交换前的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还只是私人劳动,还不能算是生产社会使用价值的有效用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它还得变成对社会有效用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为此,马克思指出:“为了变成使用价值,商品就得面对一种特殊的需要,成为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变成使用价值,是在它们全面地变换位置、从把它们当作交换手段的人的手中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对象的人的手中的时候。只有通过商品的这种全面的转移,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变成有用劳动。”[1331]
其次从商品价值来分析。马克思说:“个别商品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原来表现为独立的物,作为交换价值却一开始就是在它同一切其它商品的关系中被考察的。”[1331]“但是,这种关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象的关系。它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商品固然是交换价值,因为在商品上面支出过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因而它是物化劳动时间。但是就它的直接形式来说,它只是具有特殊内容的物化的个人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一般劳动时间。因此,它不直接就是交换价值,而是先要变成交换价值。”[1332]马克思的这段话表明,商品交换前的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还不具有可以作为“同质的、等一的人类劳动”可以互相交换的性质,它还必须变为“同质的、等一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才能变成交换价值,而“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  
上面的分析表明,只有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在简单商品经济下,整个社会所生产的劳动产品才完全可以实现“惊险的跳跃”,通过交换过程,劳动产品才转变为商品,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才转变为商品使用价值,生产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才转换为商品中所包含的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才转换为“同质的、等一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而在其后的其他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中,不为社会所需要的或超过社会需要的劳动产品则不能实现“惊险的跳跃”转化为商品,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就不能转变为商品使用价值,生产这些多余的闲置的产品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也就无须转换为“同质的、等一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也就谈不上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表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一般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即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具体的有用劳动和劳动互相均等的社会等同性——抽象的人类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劳动二重性的标题就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它指的是经过商品交换后的劳动产品,即商品中所表现出来的劳动(已经是社会劳动)二重性,而不是指商品交换前的生产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二重性(这其实是并不需要也并不存在的劳动二重性)。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于劳动二重性的提法:一种是马克思意义的提法;另一种是曲解马克思真义的不正确说法。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还只是私人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它要转换成社会劳动还有一段曲折的交换历程。
我们知道,在商品经济中,以交换为目的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具有私人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这还不是劳动二重性的内容)。私人劳动的私人性是指: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都由他自己决定,“取决于他本身的需要和他本身的能力,从本身出发并且为了本身”[46(下),466]。这样,他的劳动就不一定能正好符合社会需要;而私人劳动的社会性则是指:每个商品生产者又都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是为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生产产品的,因此,其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且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同时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因此说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而他们的劳动的社会性则要求“他的劳动的内容由社会联系所决定,他只是作为社会联系的一环而劳动,即为满足所有其他人的需要而劳动,——因而对他来说存在着社会的依赖性,——”[46(下),472]但毕竟他们的劳动暂时还不是社会劳动。因此,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私人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在商品经济中要发展变化为终点形态的具有社会性的社会劳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过程来实现,这中间有一系列的扬弃与转化的艰难过程。
流行观点的关于生产商品劳动的二重性的说法其实只是指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社会性中的可能的两方面的表现,即:一为可能的社会有用性;二为可能的社会等同性;而马克思所说的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的二重性则已经是现实的社会有用的劳动和现实的社会等同的劳动。所谓可能的社会有用性是指: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2390]“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23,103—104]而对于实现了交换的现实的商品来说,生产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具体的劳动则已经是转变为真正的现实的对社会有用的劳动了;所谓可能的社会等同性只是指:私人劳动只是有可能作为同质的劳动互换,但不一定就能作为同质的劳动互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时,才能表现出其等质等量劳动的性质,但是否表现出了等质等量劳动的性质又是要由交换过程决定的。而包含在现实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则是已经过变换后的真正的同质劳动。因此,只有通过商品交换过程,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可能的二重性表现才能变成商品中所包含的现实的劳动二重性。因此,流行观点所谓的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二重性和马克思的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是完全不同的二重性:一种只是私人劳动可能的二重性,还没有经过一系列的转化过程;另一种则是转化结果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现实的二重性。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是指已经转化为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的现实的二重性:一是指劳动的现实的社会有用性。因为该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已经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对象的人的手中,其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已经现实的转变为商品的使用价值,通过商品的这种全面的转移,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变成有用劳动,变成现实的社会有用劳动。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二是指私人劳动都已现实的转换为等质的劳动量进行交换。马克思把这种经由交换的社会过程而抽象(并不是人类大脑中的逻辑思维抽象)出来的等质的劳动称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表现为商品价值。因而流行观点所谓的劳动二重性或生产商品劳动的二重性的说法——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对马克思的原意的严重曲解。因为对生产领域中的具体的私人劳动来说,其具体的劳动只是人类社会生存的条件,它只反映着人和自然的关系,它既可以是对社会无用的劳动,也可以转化为对社会有用劳动;而私人劳动的可能的社会等同性不具有直接的一般性。它不能直接地作为社会一般劳动互相交换,它和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不同的。只有当商品(物品)交换出去了,他的私人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评价和承认并转化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
上面的分析指出,流行观点关于生产领域中的生产劳动产品的所谓劳动二重性只是可能的二重性而不是现实的二重性,而马克思的商品交换结果的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则是现实的二重性。流行观点的主要失误在于没有始终坚持区分劳动产品和商品的不同社会属性,以及劳动产品在生产领域中和商品在交换过程中的不同的运动规律,把商品交换结果的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现实二重性和生产领域中的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的可能二重性混为一谈。结果是把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从商品交换过程中导出的商品和商品价值等概念无条件地无限的扩展应用到生产领域中的劳动产品上,并进而误认为商品价值也仅仅是由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来决定的,完全忘记了“惊险的跳跃”的质变过程。流行观点的这种把市场上作为商品交换结果的商品拿回到生产领域中来分析和研究,就使商品脱离了使其成为商品的交换过程以及和社会供求、竞争等等市场因素的关系,这就事先人为地排除了商品交换过程中供求、竞争等等市场因素的作用,自然就不能正确地分析客观实际的经济过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曾有的许多科学观点由于种种原因被简单化、片面化了。用这些简单化、片面化的认识再去上升到具体分析客观经济过程,不免就有许多牵强附会,对这些观点须要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