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的程序公正
时值广东新一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产业化升级转型的大好形势,一直活跃于广东商界的广东省电气商会却缺席了这场发展改革。原来,其秘书处秘书长被刑事拘留,导致秘书处瘫痪,从而使整个商会停止了运转。
担任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处秘书长的是佛山市电器研究所所长李健辉。据知情人士透露:2010年9月21日,温州商人黄宝元是在宴请佛山市公安局一位“赵副队长”的饭桌上,举报了李健辉涉嫌诈骗。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随即在2010年11月15日将李健辉刑事拘留。
这位举报李健辉的黄宝元究竟是什么人,又与其口中所说的诈骗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
这要先从广东省电气商会说起:
广东省电器商会是在2008年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商会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与树立行业的诚信和品牌发展。
2010年初,为了响应国家“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智能电网建设”的精神,广东省电气商会拟建设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地,担任商会秘书长的李健辉正是这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同年4月,秘书长李健辉带领有关人员开始规划、筹备、招商引资,但是因为商会缺乏调研规划的相关经费,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在一次活动餐宴上,通过广东省电气商会副会长的介绍,温州乐清商人黄宝元主动提出,可以借支商会项目的启动经费,项目如有最终的结果,他可参与项目建设。为此,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年5月6日分别与黄宝元签订了一份《借据》和《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下简称《框架协议》)。《借据》的主要内容是“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后签订《借款合同》时将金额调整为伍佰万元),借期为壹年(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从款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日期起。”
2010年9月,距离《借款合同》与《框架协议》生效实施不到半年的时间,黄宝元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归还借款,双方多次协调未果。
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从2010年11月15日李健辉被羁押到第一次开庭,李健辉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将近12个月。在一审过程中,案件又因补充侦查而两次延期,至今,一审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仍是个未知数。
对于李建辉涉嫌合同诈骗的整个案件,来自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李健辉的辩护律师谷辽海先生结合大量证据和事实的调查,始终认为这场纠纷只是发生在个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李健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一审辩护词中,辩护律师做了详尽的说明和论证。
首先,李建辉的辩护律师认为,李健辉在与黄宝元签订合同时,代表的是广东省电气商会。涉案的500万元是以借款的名义进入了商会账户(有广东省电气商会财务人员马欣欣提供的财务记账为证),并且为商会发展所用。如出现法律纠纷,应由广东省电气商会对外承担责任。
其次,李建辉的辩护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认为:李健辉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签订《框架协议》和《借款合同》时,李建辉有自愿承担所有风险主观心理和客观表现。即使在与黄宝元发生纠纷后,李健辉也曾致信广东省电气商会会长刘醒明,表示要归还借款,并着手开始筹备还款事宜。可见李健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除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律师认为,案件事实同样不符合构成诈骗的客观条件。
第一,公诉机关通过《框架协议》认定李健辉虚构事实,涉嫌诈骗,然而当初广东省电气商会确实与黄宝元存在共同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意向,并已经进行了长达三个多月的合作,直至出现纠纷。可见,《框架协议》所涉建设项目确为双方何意欲共同建立发展的,《框架协议》的签订过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框架协议》是在虚构的事实上成立的合同,也不能通过认定《框架协议》具有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而认定借款行为是诈骗。因为,《借款合同》虽然是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两者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借款合同》是独立存在的。
第二,黄宝元在与广东省电气商会就合作达成合意后,多次以“广东省电气商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参加合作经营活动。并亲身参与了《框架协议》所述的“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的活动,广东省智能电网开发项目在行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是真是存在的,并非子虚乌有。黄宝元 “上当受骗”的说法十分牵强。
第三,黄宝元与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纠纷,曾由温州商会会长高元兴进行调解。他在2010年12月9日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侦大队提供的证词可以看出,黄宝元要求归还借款的理由是怕项目失败,可见,该项目是确实要投入建立的,并已进入发展轨道。黄宝元对此清楚明了,并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的事实。
最后,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财务记账上,有涉案500万元款项具体用途的详细记载。账目现实,黄宝元向广东省电气商会提供的500万元确实用于了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各项经营活动。李健辉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谷辽海律师提出:纠纷中所涉及的500万元真正的所有人并非黄宝元,而是黄巍巍。实际遭受损害的应该是借款所有人黄巍巍,从而,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黄宝元遭受损害的事实是不存在的。这其中,还有令人奇怪的一点:作为500万元借款所有人的黄巍巍,在各种卷宗材料中显示的“言辞”却均为“证人证言”。
对于涉案500万元的性质,如果其为项目投资,那么由于《框架协议》的存在,即可通过证明《框架协议》有“隐瞒、虚构事实”的情况,确定黄宝元依据《框架协议》提供的项目投资是“上当受骗而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认定李建辉诈骗。但如果500万元仅仅是借款,则《借款合同》是独立于《框架协议》,基于《借款合同》的纠纷仅仅是民事经济纠纷。
就是因为有这种关键性的区别,所以在黄宝元的三次询问笔录中,其均称500万元是项目投资款,非借款。而500万的所有人黄巍巍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多项证据却表明500万为借款。
同时,由电力所做担保的《确认书》上也载明了该500万元为借款。在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委托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广东省电气商会专项审计报告》中也显示,“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黄魏魏的个人借款。”
另外,在黄宝元报案后的2010年10月13日,广东省电气商会层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关于黄宝元假报被诈骗一案情况的紧急报告》,其上所记叙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合作诚意,重要的是,明确表示涉案的500万元是由广东省电气商会向黄宝元个人所借,性质是借款。
显然,无论是在《框架协议》还是在《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李建辉均不存在诈骗行为。
有关案件的多项证据均表明,该案中的纠纷实际上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该插手。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中,尽管有大量的证据,但是却都不能证明李健辉存在诈骗行为。没有证据的佐证,黄宝元个人的陈述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但无论事实如何,李健辉有罪抑或无罪,可以肯定的是,从李健辉被刑事拘留至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法、司法的程序上多次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李健辉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刑事拘留后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并且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然而,从检察院
在李建辉被逮捕后的第60天,即201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终于将案件移送佛山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在历时40天的审查起诉时间内,检察院并没有按规定对李健辉进行提审。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2011年5月10日与2011年8月3日,佛山市检察院与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却分别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又两次以退回补充侦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然而案件实际并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并且此前,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若仍证据不足,法院应判决无罪。
在这起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超期羁押,更有明显有悖于我国程序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李健辉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无论是去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今年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都更加注重保障人的权利,由其后者更是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部门法。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应该懂法、遵法,做到有法必依,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也有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公安、司法机关不应忽视甚至无视他们的权利。这样才不会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符合“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
通过李健辉辩护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先生的辩护词,我们看到所谓“诈骗”的事实,确有诸多疑点。并且截至目前,案件已前后四次被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可见能够证明李健辉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证据确实不足。黄宝元与广东省电气商会、李建辉之间的纠纷确有可能仅仅是一场单纯的民事经济纠纷。
其实,对于类似案件,在1989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要求:“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由此看来,相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显然不够“慎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有非法干预经济纠纷之嫌。
说到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事实上,这种现象一直在我国社会中广泛并长期存在着。 “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既是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进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同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也是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这种不正之风,公安部早在1989年和1992年就分别出台两个通知,严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但在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这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干扰经济秩序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对于如何有效杜绝公安对经济纠纷的干预,结合各种政府文件规定和社会现实,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首先,公安干警应该充分认识到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经济利益诱惑,和地方保护思想,要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有时确实很难区分,这就需要公安干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在具体实务中,根据证据和事实判断,不偏听偏信,更不能仅凭报案人员一面之词就做出盲目行动。有些报案人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或者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将民事纠纷以合同诈骗或者经济犯罪举报到公安机关,这就更需要公安机关明辨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防止公权力被私用,成为讨债的工具。
不仅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要把好关,及时制止干预经济纠纷行为,使其危害不致进一步扩大。2002年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一个专门针对干预经济纠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
总之,杜绝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现象,除了公民要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共同努力。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对我国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职业形象的维护,更能有效维护我国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日前,在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谷辽海先生的帮助下,受诉的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李健辉无罪。经历了近两年失去人身自由的磨难,李健辉先生虽然已经安然无恙出来,但他的案件却带给人们许多思考。
作为一个个案,我们希望它最终能够得到一个公证的结果。作为一类案例的典型,我们呼吁执法、司法机关能够严谨的落实“有法必依”的原则,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维护和保障好公民合法权益。
(文/金宁)
附件:无罪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85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29号二楼。
诉讼代表人刘醒明,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光华街14号809房,系广东省电气商会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劲超,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健辉,男,192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居仁巷18号10户。201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3日申请恢复审理;于2012年2月6日再次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2年3月5日恢复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廖海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刘醒明及其辩护人邓宏平、何劲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谷辽海、陈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健辉是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各项日常工作。2010年5月6日,被告人李健辉自己决定,并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百分之五十。次日,黄宝元以黄魏魏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帐上。广东省电气商会和被告人李健辉收到这500万元后,并没有按约定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是用于成立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偿还债务、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用途等。经核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还剩1153051.06元未使用,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还剩999605.12元,均被冻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加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行为是其盗用商会名义实施,属于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广东省电气商会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500万元的主观目的,没有实施任何骗取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1、黄宝元并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涉案的500万元借款的所有权人是黄魏魏;2、公诉机关指控广东省电气商会诈骗黄宝元500万元实际上是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向黄宝元借款500万元;3、李健辉对涉案的50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隐瞒、欺诈等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健辉是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各项日常工作。2010年5月6日,被告人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百分之五十。次日,黄宝元委托女儿黄魏魏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被告人李健辉收到被害人的投资款500万元后,并没有按框架协议约定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是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将50万元转入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将80万元支付给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用于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研究,偿还广东省电气商会欠许耀斌的债务100万元,支付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用途等。
被害人黄宝元发现被告人李健辉未将其投资款用于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后,要求退出合作及被告人李健辉退还款项。双方协商无果,被害人黄宝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1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堆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健辉到该大队接受询问,李健辉于当日前往并被民警抓获。
经核查,截止2011年12月22日止,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833053001257)尚余1005245.47元,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尚余28631.33元,上述款项均被冻结。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宝元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0年5月,我认识了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李健辉说广东省电气商会准备在肇庆四会市的大旺开发区搞一个新兴产业工业园,项目差不多要运作成功,现在想找人投资。我与李健辉洽谈期间,他带我到大旺开发区实地考察,与当地政府接触洽谈时,他都叫我不要说话,我在场时他们都不会谈到搞开发园区的事,我不知道他是怎样与当地政府的人谈的。李健辉说大旺开发区有15000亩土地,市场价为每亩16万人民币,如果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可以每亩4.5万元人民币买下。我听他介绍后认为有投资的价值。同年5月6日,我在佛山电气研究院与李健辉签订了一份《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中规定双方各占50℅股份,我出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为开发大旺开发区而成立新公司的注册启动资金。李健辉说先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拿下四会市大旺开发区的新兴产业工业园的土地开发权,然后成立一间公司,招商引资一批厂家投资建厂来开发工业园区的土地,由我做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全部由我运作。5月7日,我根据协议委托我女儿黄魏魏在浙江省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汇出人民币500万元到李健辉指定的广东省电气商会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大观支行的账户。我汇款前,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他说如果投资亏损了,不用我个人承担,让我签一份有佛山电气研究院大楼作为抵押物的借条。我认为过几天就要注册新公司,不需要这份借条,我只承认我们签订的《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以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我把500万元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后,李健辉开了一个成立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和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创新联盟的研讨会,他说研讨会与我们签订的大旺开发区的事无关系。我汇款之后多次向李健辉查询开发区的运作及成立公司等事项。开始李健辉说大旺开发区只拿到5000亩土地,现在正在争取拿到15000亩土地,后来就以拖延的办法来敷衍我。6月中旬我察觉被骗了,要求李健辉退款给我。经我多次追讨资金,李健辉仍然没有将我的500万元退还我。
2、证人黄子培(肇庆市大旺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开发部副部长)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5月、6月份,我们接待过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两次,洽谈的事项是在开发区开办智能电网产业园。第一次是李健辉带7、8个佛山企业主来考察,并没有谈具体项目。第二次是6月下旬,我们开了个座谈会,讨论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课题,并未涉及开发项目的设置和立项。2009年起,在我们开发区拿地必须要每亩十六万元。李健辉曾提出想要2000-3000亩地,但没说具体条件。
3、证人朱榆平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副秘书长。李健辉介绍我和黄宝元认识,李健辉说黄宝元是来投资和我们合作搞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后来黄宝元成为我们商会的副秘书长。2010年6月我们一齐参加研讨会,负责接待北京专家在佛山的行程。之后黄宝元经常问我肇庆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项目情况,我说不是我经手,不清楚。2010年9月的一天,黄宝元和三个男青年到李健辉办公室,黄宝元给我看了一份框架协议和一份500万元的汇款凭证,说现在要拿回这500万元。他们谈了500万元的归还问题,但没有结果。后来佛山市温州商会会长高元兴过来主持公正,结果我不清楚。我们秘书处的人都知道在肇庆大旺开发区搞智能电网产业园,但我不清楚当初怎样决定的。我是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李健辉说他要做理事长,做不了法人,所以让我做。我只知道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是和开发区的智能电网产业园配套的,其他的都不清楚了。
4、证人高元兴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8月,黄宝元打电话给我说李健辉和他有一些钱的纷争,叫我帮忙调解,我就答应了。但调解了几天也没成功。调解时李健辉说广东省电气商会在肇庆大旺搞智能电网项目,黄宝元投了500万元,并写了一份协议,现在项目未搞成,黄宝元要求退款,他答应10月15日全部退还。黄宝元没明确说这是什么钱,只说李健辉是骗子,就要李健辉写确认书,确认10月15日还500万元。李健辉讲可以,但要黄宝元将合作协议和借据还给他。黄宝元不同意。第二天调解时,我提出李健辉讲银行里的240万元封存,由我监管,黄宝元将协议和借据也放我处,等到10月15日解决这件事后,我将钱给黄宝元,将协议和借据给李健辉。但黄宝元不同意。之后我就不再理这件事了。
5、证人黄勇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佛山市浙江商会会长。2010年8月的一天,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打电话给我,说他和黄宝元搞一个项目,现在黄宝元想退出,要求退回投资款,叫我帮手调解。过了几天,黄宝元找我说他被李健辉骗了500万元投资款,希望我出面调解。2010年9月的一天,我约好他们俩在佛山市电器行业协会的会议室进行协商,但因为李健辉不同意黄宝元讲他骗了500万元,就讲不还了。黄宝元则讲李健辉就是骗。所以两个人无法谈到一起,根本达不成协议。李健辉还有一个名字叫王振友,我一直以为他叫王振友,因他和黄宝元起纷争,才知道他叫李健辉。
6、证人陈建丰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上半年我就知道李健辉经手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拿地,而且组织商会的会员和我们温州商会的会员去到开发区参观过。黄宝元在报案的前几天打电话给我,说他投了500万元与广东省电气商会合作投资广东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但李健辉没有将钱投到项目上,而是挪作他用。他叫我出面协调解决,但我在外地出差,所以未进行协商。等我出差回来,黄宝元已经报案了。
7、证人许耀斌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尾李健辉与我洽谈合作办一间传媒公司,搞一份电气产业报,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与我签订了合作协议,由我出资120万元。后来我知道李健辉讲我投资的大部分钱用到其他地方而不是用在搞报纸的业务上,我就叫他把帐拿给我看,他没法提供,我就提出退出,他同意了。大约一、两个月后,他从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汇了20万元到我姐夫的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器厂的账户上。2010年5、6月,李健辉从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汇了100万元到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器厂的账户上。
8、证人卢树彬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年4月初,我与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王振友(即被告人李健辉)谈合作搞人才市场,由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出场地,我出资金,收益平分。随后我投入10万元合作款。我汇钱到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账户后,王振友出具了一张借据,他说是为了保障我的利益,即使亏了也不用我负担。实际上这笔10万元不是借款,是我出资搞人才市场的资金。但王振友一直没有搞人才市场。我向王振友提出要退出,王同意了。2010年5月,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才将十万元还给我,是从银行账户用支票支付的。
9、证人马欣欣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0年7月5日开始在广东省电气商会做出纳,我不用负责单位的报销工作,这由商会秘书长李健辉亲自负责。我的工作由李健辉直接领导,我从银行提回来的现金都是全部交给他本人,我不保管现金。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都是我做出纳,同样不用负责报销,现金也不是在我手上。
10、证人周长林(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委托我们研究会做“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研究”。2010年6月25日至27日,和我一起去广东调研的有13人。这个项目我们一共收取了80万元的研究费。我们在同年8月完成了该课题研究报告的编写。
11、《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证实2010年05月06日,广东省电气商会(经办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为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50%。
12、电汇凭证、黄宝元出具的付款委托书、黄魏魏出具的证明。证实黄魏魏受父亲黄宝元的委托,于2010年5月7日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
13、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健辉;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朱榆平。
14、广东省电气商会章程、广东省电气商会管理制度汇编。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相关管理制度。
15、广东省电气商会银行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33053001257)、电汇凭证、支票、进账单,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银行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53053004106),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截止2010年5月6日止,账户余额为6959.32元;2010年5月7日转账存入500万元;2010年5月8日至同年11月11日,该账户没有大额款项汇入,汇入金额为15054.63元。、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年6月1日、7月2日分别支付60万元、20万元给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同年5月10日、7月9日分别支付20万元、30万元给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同年6月8日支付100万元给广大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同年6月7日汇款100万元给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气(还款给许耀斌)。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内的资金还用于支付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差旅费、工资、电信费等。
16、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电气商会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会计原始凭证保管不善,大额成本支出依据不充分,未能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等情况。
17、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材料。证实截止2011年12月22日止,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33053001257)余款1154228.10元已被冻结;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53053004106)余款1005245.47元已被冻结;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余款28631.33元已被冻结。
18、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1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健辉到该大队接受询问,李健辉于当日14时30分左右来到,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19、户籍证明、广东省电气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健辉的身份情况和任职情况。
20、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诉讼代表人刘醒明的陈述。主要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08年初成立,秘书处是商会常设机构,会长、副会长是挂名,商会平时运作由秘书长李健辉负责,商会公章由李健辉控制,我到2010年9月13日才将公章收回。2010年9月,李健辉拿着一份产业园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来找我,告诉我说他跟黄宝元合作开发大旺工业园区,肇庆市委书记已经批示,有希望搞好,很多老板都同意投资到这个园区,但是他想把黄宝元撇开,我当时说没有必要这样做。过了几天,黄宝元来找我,他说他投资了500万元与商会合作开发新兴产业园区,但投资项目没搞成,他的钱已经没有了饿,他要我收回商会的财务章,配合他把钱追回来。9月13日,广东省电气商会召开理事会议,认为该合作协议未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是秘书长李健辉个人利用商会公章与黄宝元签订的,应该由秘书长李健辉负责还500万元给黄宝元。我们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商会的日常工作的主持,商会的重大事项应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李健辉只是秘书长,没有授权不能代表商会与他人签订合同。
21、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在广东省电气商会任秘书长。商会的具体运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由我管理,我们年底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我是2010年4月认识的黄宝元,当时商会提出规划我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项目,由于商会缺经费,黄宝元提出可借钱给商会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待项目有结果他可参与项目建设。2010年5月6日,我以商会名义给黄宝元出具一份借款600万元的借据,借期一年。借款到账后,我与黄宝元补签订一份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7日黄宝元从黄魏魏账户汇入500万元,由此商会开始做智能电网产业课题研究,6月25日、27日对广佛肇实地园区与企业考察交流,都是意向性洽谈,6月27日召开研讨会。8月20日,我以佛山电器研究所名义给黄宝元出具借款500万元的确认书。今年9月,黄宝元不知何因向我提出还款,我认为借期未到,未答应他的要求。500万元的使用情况为80万元给北京城市研究会做智能电网产业课题,60万元用于搞智能电网产业的会议、考察、劳务等费用,100万元用于注册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100万元用于归还智能电网项目前期运作向南海亨氏五金电器厂许耀斌的借款(借款用于办广东电气行业协会的电气产业报、网站等),50万元归还给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又从这50万元中归还10完元借款给卢树彬),其余还有用于商会的日常开支。我与黄宝元及其他几个温州商会会员去过肇庆市大旺高新开发区,以考察为主,没有实质性洽谈。
另有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提供的借据、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借据内容为:“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六百万元整,借期为壹年(从款回到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日期起)。收款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加盖印章),2010年5月6日”,确认书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年5月7日向黄魏魏借进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现在,我研究所对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落款为佛山市电气研究所李健辉(加盖佛山市电气研究所印章),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健辉及辩护人拟证明广东省电气商会与被害人黄宝元之间是借款关系,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尚未归还借款,合议庭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印证,且被告人李健辉与被害人黄宝元关于该借据、确认书的陈述不一致,被害人黄宝元在侦查阶段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承认,故对于上述 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论证如下:1、本案中500万元的所有权人应为黄魏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黄宝元陈述其委托女儿黄魏魏汇款500万元给广东省电气商会,这一陈述有电汇凭证、付款委托书、黄魏魏出具的证明予以 印证,且证人朱榆平、高元兴、黄勇、陈建丰的证言及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黄宝元投资500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涉案的500万元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向黄宝元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黄宝元的陈述内容与证人朱榆平、高元兴、黄勇、陈建丰的证言内容相互吻合,并有《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予以印证,足以证明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后,黄宝元汇入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的50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而非借款。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辉系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商会的各项日常事务。被告人李健辉自行决定,并擅自使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对此均不知晓,该行为未经广东省电气商会集体决定,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在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广东省电气商会对涉案的500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健辉盗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单位没有骗取财物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虽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是将被害人黄宝元投入的合作款挪作他用,但被告人李健辉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仅有被害人黄宝元的报案陈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健辉在收到被害人黄宝元的 500万元合作款后,未携带该款逃匿,未挥霍该款而致使其无法返还,亦未隐匿该款拒不返还,且在被害人要求退出合作,退还款项时,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健辉并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诈骗意图,被告人李健辉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健辉对涉案的50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也没有实施隐瞒、欺诈等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无罪。
二、 被告人李健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英姿
代理审判员 方 园
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青兰